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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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精选5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精选5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精选5篇)合作社管理制度篇1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

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一)核算体制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

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

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1、社员股金。

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

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4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4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由自愿的农民按照互利、平等的原则自发组成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合作共享,逐步形成自治、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制度。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五条农民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成员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每个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策采用简单多数原则。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需提前通知合作社进行登记。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公开查询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决策。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积分制度,对于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应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并向成员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应按照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和成员的收益。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采购、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成员大会、政府和社会公开监督报告。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一、理事会职责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作社会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二条合作社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决策权:合作社会员有权参与并表决关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2. 被选举权:合作社会员有权被选举为合作社管理机构的成员;3. 分红权:合作社会员有权按照合作社规定,获得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分红;4. 信息权:合作社会员有权获取合作社的经营信息,包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等;5. 退出权:合作社会员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策:合作社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和经过合法程序决定的合作社事项;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合作社会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3. 守信经营:合作社会员应诚实守信地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4. 缴纳会费:合作社会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合作社管理机构第四条合作社设置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合作社的重大事务。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六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任期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七条理事会办公室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并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活动第八条合作社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合作社应及时向会员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合作社的退出与解散第十一条合作社会员有以下退出合作社的情形:1. 自愿退出:合作社会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自愿退出合作社;2. 违约退出:合作社会员严重违反合作社章程或经营规定,影响合作社利益的,合作社有权决定将其排除在合作社之外;3. 转让退出:合作社会员可以将其在合作社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作社会员或第三方,经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完成股权转移后退出合作社。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维护
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服从合作社的
管理决定,不得擅自行使合作社的权利。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和其他费用,不得拖欠或拒绝缴纳。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发挥自己
的专长和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当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作
社的经营信息,不得利用合作社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尊重合作社的领导和其他成员,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或歧视。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合作社有权依据章程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合作社成员资格。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合作社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合作社规章制度(5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5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一、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7、承担本社的亏损;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

1.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1.2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成员权利和义务。

2.1 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2.2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条,经营管理。

3.1 合作社应当根据成员的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经营
计划和发展规划。

3.2 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财务管理。

4.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 合作社应当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向成员公开财务信息,确保财务透明度。

第五条,纪律处分。

5.1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的成员,合作社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 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权利、取消成员资格等。

第六条,修改和解释。

6.1 对于合作社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成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通过。

6.2 对于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解释,由理事会负责,并向成员公开解释。

以上为合作社规章制度,各成员应当遵守并执行。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合作社规章制度优秀12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优秀12篇

合作社规章制度优秀12篇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篇一成员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4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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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社员 代表 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制度、社员管理联系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社员 代表 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 代表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 代表 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 -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 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 名。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 至 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 人组成(或设 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 人。

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额 情况;、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议事规则制度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

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社员管理联系制度一、入社管理、入社条件和程序。

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社员比例规定。

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承担本社的亏损;、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第( )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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