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合集下载

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

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总第109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周杏梅(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宗旨和原则,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缺陷,应从思想、制度、监督、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配套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加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4-0030-06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开放,已为举世所公认。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具有巨大的作用。

“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1]因此,20世纪中叶以来,先后有50多个国家进行立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当前推行的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形式,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偏重于保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过少;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人们呼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被看做是保护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契机。

然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仅此是远远不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另外,由于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存在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2、一些地方和部门行为阻碍了信息公开。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三个主要表现。

第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第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只是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

其次,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民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

再次,一些政府和部门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监督政府的工作。

在现代社会,推进政务公开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范围。

推进政务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务公开能够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效果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

政府如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不仅能够提高其透明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增加其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透明的政府工作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凝聚力,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政务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参与政府的工作,使公众能够更加主动地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增加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政府公开政务信息,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政府的工作,在解决问题上更能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就要广泛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政务公开的开放和透明,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积极主动,有利于增强社会信心,提高社会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加快经济发展。

政务公开也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使社会各界更加信任政府,凝聚共识,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推进政务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政务公开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建设,还可以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背景和意义公开主体和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背景和意义公开主体和范围

(五)安全原则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五、公开范围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所有行政机关都应主动公开4项基本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 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主动公开的
(7)公开责任分配制度 (8)公开时限制度 (9)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和帮助制度 (10)年度报告制度 (11)有关监督和保障制度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职责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的职责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公正 2.公平 3.便民
(二)质量原则1.及时 2来自准确 3.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立法背景和意义 公开主体和范围
(2008年3月)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意义 三、公开的义务主体及其职责 四、公开原则 五、公开范围
一、 立法背景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
1.从制度的历程上看,悠悠岁月,前慢后快 2.从制度的地域上看,由点到面,全球铺开 3.从制度的外力上看,有越来越多的力量在簇 拥着它前进 4.从制度的内容上看,由简单到系统,逐步健全 5.从制度的实施上看,效果渐佳,有风景这边 独好之势
4.健全完善阶段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 (2)应予重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是修改《保密法》 二是《档案法》 三是研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等 (3)期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一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议会制定法律 二是我国仅是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待条件成熟时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加卷第5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旦!:塑!!:!坦!B盟丛塑!旦!!!!!业!婴!堕!旦塑P:!堂专题研究:信息社会化与信息资源整合编者按:当今社会,无论是称为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还是网络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化活动,还是公民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对社会信息资源的加速整合和信息利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因而,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与搞好信息服务就成为信息拥有者和信息服务者必颓十分重视的课题。

本期我们推出的这一组专题文章就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资源整合与高技档案馆的社会化服务问题进行研究的,选题覆盖面较宽,其中也不乏新颖的观点。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档案馆;信息资源整合;信息社会化服务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5—0075—0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张磊(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图书馆,河南郑硝450002)2007年4月24日,同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行政公l开制度,但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却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而显得虚泛和乏力,由于政府没有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引发的事件层出不穷。

政府信息公开困难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政府体制性、内生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政府外部的信息公开环境因素的制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思想观念障碍。

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思想障碍。

官本位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还没有完全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漠视公众的知情权。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阻力。

一些政府官员淡“公开”色变,主要有四“怕”:一怕特权丧失,不愿公开;二怕失职受到监督,不敢公开;三怕影响行政效率,不想公开;四怕财源受到冻结,不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其实是对政府官员的一种约束,要求他们自觉地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会导致一部分权力的丧失,因此,政府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手段之一就是封锁、阻滞政府信息,以便进行暗箱操作,利益上的驱使以及思想上的抵触使得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

(2)主体意识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主人翁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参政意识从整体上看还比较薄弱。

以往封建专制制度的愚民政策,造成“臣属型”政治文化,造成公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薄弱,以至于今天仍有人认为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天然合理的,对政府信息表现出漠然和无知,习惯了对政府信息的不知晓,习惯了被动地接受政府信息,缺乏主动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意识。

另外,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畏惧心理,没有摆脱“民不与官争”的思想禁锢,与政府及其官员感情疏远,政治参与的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具有知情权和参政权.更谈不上行使这些权力。

(3)管理体制滞后。

我国的政府管理运作体制及机制,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确莨起来的,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如机构设置不合理,中间层机构及人员臃肿,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审批过多、过滥,办事没有严格的程序,收稿日期:2007—05—30作者简介:张磊(t961一),男。

河南驻马店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图书馆馆员;王惠珠(1966一),女.北京人,邦州大学学报骗辑部馆员;史振立(1966一).男.河南商丘人,商丘师范学院鳗书馆馆员;张予宏(1957一),女,河南新乡人,郑州太学档聿馆馆长、副研究锥员。

・75・行政流程不合理,透明度低、暗箱操作等。

在这种传统管理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大都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实施管理的。

受地域、层级、部门的限制,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府之问不是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而总是“迂回”进行,形成大量的中间过程、中问环节,这不仅颠倒了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正常关系,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容易形成隔膜,造成信息的失真甚至谴灭,而且增大了管理成本,使沟通困难、效率低下。

再者,大量中间环节、中间过程往往成为腐败活动的温床,腐败分子大都就是靠对信息的垄断f生控制.从中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使政府管理严重偏离了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宗旨。

<4)信息公开质鼍不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深度广度不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还局限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些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如供水、供电、电信、邮政等垄断性行业,他们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诸多死角。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可以概括为“四多四少”:即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

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报喜不报忧”,仅公开正面的信息,而对于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等负面的信息却很少。

表而上看是为了社会安定、人心稳定,但实质上却为谣言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机会,有可能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

(5)信息公开渠道狭窄。

受传统的文化教育方式及阅读习惯影响,绝大酃分的公众将广播、电视、公告栏、口头传递等方式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图书、报刊为辅助渠道。

公众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政府信息时效性、实用性差,利用价值不大,公众只是在被动地、单向地、落后地接受政府机构的信息传播,对政府信息的利用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且,自从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展之后,各地政府机关建立了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

公众通过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技术获取政府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划,各种政府信息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各部门各自占有信息,互不联通,互不交流,政府网站建立后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和流通都处于不均衡状态,其价值的实现也受到了限制。

(6)缺乏管理和蜘调机构。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往往是各自为政,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因而造成了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自己决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各级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造成有的政府信息重复公开,而对有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却都没有公开,形成信息死角、信息盲区。

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资源,同时也没有很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偏离了“服务型政府”的.76・工作轨道。

(7)监督机制失衡。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政府的自觉行为阶段,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收到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由于我国政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政府信息公开无疑会对政府机关的小团体利益造成影响,必然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遭到一些人的反对。

这就需要将政府的工作放在公开的环境下接受社会的监督。

由于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都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

主要是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检查监督设置上不配套;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追究制度建设上不健全。

(8)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难以把握。

目前存在着保密范围过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

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等。

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已远远不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

某些规定既不利于信息公开,也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

这就产生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

造成同家机关以保守同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妨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常行使。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也不是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监督、实践、宣传、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实处。

(1)确立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它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但也具有一定的民事性质,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惠并享有在法定范匿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

这项权利不仅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而且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就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原则。

只有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权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

公众可依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潸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

(2)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信息公开意识。

观念是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瓶颈。

政府信息公开是~种观念的革命,需要我们提高认识,强化意识。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确立人民是罔家权力主体的观念。

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衙门难进,官僚高高在上,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这种思想仍然在影响着一些人们的心理和价值取向。

因此,必须明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要消除封建文化的不良影响.转变观念,积极树立现代公开行政、阳光行政的理念,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一方而,政府要从传统的思维模式中走出来,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的意识,把公开政府信息作为自己的义务和社会公众应享有的权利来对待,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重点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水平,充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提高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认识到自己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着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