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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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__独立审计准则__大全(2001年10月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返回目录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审计准则1996年版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1996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遵守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的揭示,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如对已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围绕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
对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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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准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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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18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18第二节讲解十一、关于国内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主要规范在我国,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就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
该准则的出台,主要目的是着眼于审计是通过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来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实现审计效率的提高和审计成本的节约,对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较少涉及。
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 号——内部控制审计》是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而制定和发布的。
2005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是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进行风险管理审计而制定和发布的。
2004年2月审计署发布实施的《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就是为了规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四章控制测试为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测试而规范了控制测试的内涵和要求、控制测试的性质、控制测试的时间等内容。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四章重点规范了有关内部控制的内容,是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制定和发布的。
2007年12月6日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7年度试行)》的通知评价函〔2007〕293号,为规范开展国资委所出资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状况,促进企业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中国注册会最新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大全(doc 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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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9章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第三节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的流程及其特殊考虑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业务的约定书
图9-2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的流程
第三节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的流程及其特殊考虑
一、计划审计工作
(一)计划审计工作的要点 (1)了解和评价下列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有重要影响,以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将如 何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业务时了解的情况;影响企业所处行业的 事项,如行业财务报告惯例、经济状况和技术革新;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 重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 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风险以及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其他 因素所做的初步判断;以前与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沟通过的控制缺陷;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 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与评价财务报告发生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公开信息;在评价是否接受与保持客户和业务时,注册会计 师了解的与企业相关的风险情况。
第三节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的流程及其特殊考虑
一、计划审计工作
(二)计划审计工作形成的成果 (1)总体审计策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总体审计策略中体现下列内容: 1)确定审计业务特征,以界定审计范围。 2)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3)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用以指导项目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4)确定执行业务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项目组成员的选择以及对项目组成员审计 工作的分派、项目时间预算等。
第一节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的界定
四、整合审计
(二)整合审计整合的基础与注意事项 1.整合审计整合的基础 整合审计基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如下共同点: (1)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终极目的一致。 (2)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都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3)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运用的重要性水平相同。 (4)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相同。 (5)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基本方法相同,都 可能实施询问、观察、检查以及重新执行等程序。
独立审计准则

《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核
》
施(试)行时 间
审计准则
实务公告
执业规范指南
1999.7.1
2001.7.1 2002.7.1 2003.7.1
《关联方及其交易》、《持 续经营》、《违反法规行 为》、《与已审计会计报表 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 审计》、《了解被审计单位 情况》、《考虑内部审计工 作》、《管理当局声明》、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6.1.31
《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验 资》、《审计工 作底稿》
1997.1.1
《错误与舞弊》、《内部控 《 管 理 建 议
制与审计风险》、《审计重 书 》 、 《 小 规
要性》、《分析性复核》、 模 企 业 审 计 的
《利用专家的工作》、《利 特 殊 考 虑 》 、
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盈 利 预 测 审
三、我国已颁布并施行的独立审计准则
表2-1 我国现已颁布并实施的独立审计准则
施(试)行 时间
审计准则
实务公告
执业规范指南
1996.1.1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会计报表审计》、《审计 业务约定书》、《审计计 《 验 资 》
划》、《审计抽样》、《审
计证据》、《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报告》
独立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也称审计标准,是由政府职 能部门或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 执行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 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 的权威性标准。按其规范对象不同,可以 分为独立审计准则、政府审计准则和内部 审计准则。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与性质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它 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 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注册会计师 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独立审计、验资实务培训讲义

独立审计、验资实务培训讲义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独立审计、验资实务培训讲义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部分独立审计基础培训讲义第一讲:独立审计本讲目标:使学员能够深刻理解独立审计的基本内涵,熟练掌握审计的一般思路,区别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独立审计的差异,了解审计业务类型差异对审计操作思路的影响1、独立审计定义——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1.1、独立审计的主体1.1.1、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A、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他所服务的对象。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和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来是独立的。
——客观原则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个人成见、偏见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公正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社会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具有很多品行,但最基本的是独立性,一种公正、客观执业的能力。
独立性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基本概念,是其哲学结构的基石。
无论注册会计师多么能干,对于那些依赖他的人或机构,不管他们是委托人或是从未见面的贷款授与人、投资人、政府机构等,如果注册会计师不保持独立性,则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就没有什么价值。
超然独立的立场是保持公正客观心态的前提条件,客观公正的心态又是独立性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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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61226)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研究、评价内部控制和评估审计风险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相关内部控制一般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一)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三)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四)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内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二)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三)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四)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 (五)内部控制可能困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六)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十一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在确定了解内部控制所应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 (二)被审计单位数据处理系统类型及复杂程度; (三)审计重要性; (四)相关内部控制类型; (五)相关内部控制的记录方式; (六)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应当合理利用以往的审计经验,对于重要的内部控制,通常还可以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四)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 (一)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二)组织结构和权利、职责的划分方法; (三)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会计系统,以识别和理解: (一)被审计单位交易和事项的主要类别; (二)各类主要交易和事项的发生过程; (三)重要的会计凭证、帐簿记录以及会计报表项目; (四)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制程序,以合理确定相关的审计程序: (一)交易授权; (二)职责划分; (三)凭证与记录控制; (四)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 (五)独立稽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研究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三)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五)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核对表、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评价,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四章 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 在编制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在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固有风险的评估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直接假定这种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固有风险: (一)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 (二)管理人员特别是财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管理人员遭受的异常压力; (四)业务性质;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产生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 (七)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予以佐证的重要交易和事项的复杂程度; (八)确定帐户金额时,需要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九)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十)会计期间内,尤其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及复杂交易; (十一)在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容易被漏记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并评估固有风险后,应当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的相关认定所涉及的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控制风险是指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产生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的部分或全部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一)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失效; (二)注册会计师难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三)注册会计师不拟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某一会计报表认定的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评估时,如果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不应将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一)相关的内部控制可能防止、发现或纠正重大错报或漏报; (二)注册会计师拟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如拟信赖内部控制,应当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以评估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就应获取越多的关于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运行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实施以下符合性测试程序: (一)检查交易和事项的凭证; (二)询问并实地观察未留下审计轨迹的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三)重新实施相关内部控制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一)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发现其未有效运行; (三)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与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如果存在偏差,应当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并据以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九条 如持续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可利用上期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资料,但应对其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内部控制在所审计会计期间的运用是否一贯。如发生显著变动,应当考虑分别进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 如期中审计已进行符合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在决定完全信赖其结果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进一步获取期中至期末的相关审计证据: (一)期中审计符合性测试的结论; (二)期中审计后剩余期间的长短; (三)期中审计后内部控制的变动情况; (四)期中审计后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性质及金额; (五)拟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终结审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和其他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评估,并检查其是否与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由于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检查风险是指某一帐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帐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评估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并着重考虑其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不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五条 如经实施有关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仍认为某一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认定的检查风险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簿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