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改委共同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遴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具体内容以当年通知为准.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加大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二条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进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要紧职责是:(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治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显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托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
认定办公室的要紧职责是:(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爱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治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治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方法第四条规定范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纳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治理、财务治理、税收治理、外汇治理、海关治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2009)214号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一、促进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税收政策(一)项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内容: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2008]116号。
(二)项目: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优惠内容: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国税函[2009]202号。
(三)项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优惠内容:符合税法规定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1号。
(四)项目:科技开发用品进口优惠内容:转制院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4号(五)项目: 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 。
优惠内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政策依据:财关税…2007‟11号(六)项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优惠内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1999]45号,国税发[1999]125号。
(七)项目: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优惠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模板】

XX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在线打印);(三)企业营业执照;(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人力资源能力PCMM认证证书、研发平台、研发制度等;(五)企业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供上年度工作满183天的员工,可从缴交系统导出列表,并提供企业员工汇总表,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学历证书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上年度工作月份);(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如企业规模较大、离岸服务合同较多、票具量过大,建议提供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八)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产权证;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九)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说明: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材料样式1、企业上年度各项收入明细表(模板)企业收入明细表****年度编制单位: ***有限公司(公章)编制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明细表****年度编制单位: ***有限公司(公章)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制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年度编制单位: ***有限公司(公章)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制人:2、公司职工汇总表**年度**公司职工汇总表3、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模板专项审计报告***所专审字(20**)第号***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提供的****年度企业总收入、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表、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收入明细表及其附注。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XX.doc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四、服务贸易类(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持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服务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类别适用范围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设计服务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跨境许可与转让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
如跨境学科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类别适用范围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四)中医药医疗服务类别适用范围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2: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一)总;(二)《企业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并打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并打印);(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增值服务的评价等);(四)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财税【2014】59号文明确本次技术先进型企业(下文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主要认定条件: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9号文中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且一旦认定条件发生变动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时间提醒:
RTF提醒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内企业需每年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企业错过本年的认定时间,将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2月北京即将开始2014年技先企业的认定工作,四月底前结束申报审批。
认定工作可操作周期不足一月,所以我们特别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以下提醒:
1.合同预先备案、取得收入核定证明
企业2014年度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还未层进行备案登记,请尽快尝试申请补备案(注意尽可能在商务双系统中都备案,以便认定为技先企业后可以申请技术出口贴息)
2.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
准备2014年的审计报告时注意在报告中对外包收入有一个明确的标注;
3.汇算清缴前取得技先企业认定证书
上文提到,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享受到2014年度CIT15%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提醒,。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标题】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颁布日期】 2009-8-21【实施日期】 2009-8-21【文号】沪科合(2009)031号【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实施先进型服务企业判定工作
实施先进型效劳企业判定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开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效劳能力提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工程、产品认定与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区年度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认定工作常年受理。
三、申报材料符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管理章程;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6.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效劳管理ISO20000、信息平安管理ISO27001、效劳提供商环境平安、ISO质量体系、人力资源能力P-CMM以及其它认证证书〕;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效劳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效劳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8.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效劳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前5位高管简历;9.其它佐证材料。
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四、申报要求1、企业登录“科技信息网〞,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所有认定材料〔包括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3、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报送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案事项需报送资料(16)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请时限: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一次性备案。
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一次性提请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的次年,纳税人可只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报送资料”至优惠期满。
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
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报送资料: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报提请备案(包括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一次性提请备案,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的次年,纳税人可只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报送资料”至优惠期满。
)
年度终了一次性备案: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报提请备案(主要是指: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一次性备案。
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