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好处: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需要的申请材料: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2、附件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3)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6)其它佐证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国家的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高新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通常,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标准各有不同,但核心的要素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和市场竞争压力,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这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因国家而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减免税名录,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加计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技术入股优惠:政府鼓励投资者将技术资产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措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这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注册并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技术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依法注册并在本市境内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实力;(三)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四)与本市相关行业具备良好的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良好;(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服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职称、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五)企业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六)与本市相关行业的合作合同和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材料递交后,由相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审主要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研发实力、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综合评审通过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现场考察合格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认定效果第十一条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获得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优先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四)享受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优惠待遇;(五)优先参与相关展会和交流活动;(六)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首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机构合作的能力。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给用户带来真正的价值。
其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并且能够以服务创新为核心驱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需具备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推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
第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能够在市场上影响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格局。
企业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用户认可和信赖。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良好,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良好的用户口碑。
另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高效运营并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与业界领先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圈。
最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持续投入和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
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拓展国际市场,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
综上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认定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标准对于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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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细则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3号),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通知的规定,技术先进型企业三类业务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是从事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的企业;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通知规定,上述企业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管理,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是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是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
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上述企业的认定管理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
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