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先进技术性企业认定范围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
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
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
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 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3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 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
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2
企业运营服务
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
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设计
等。
1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 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 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 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 用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affaed9e87101f69f31959d.png)
(2008-04-14)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科发火☯号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 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外包
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
(KPO)。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中国外包业发展
01.01.2020
•2008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 达到1567.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41.2%。
•2009年,中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 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合同执行金额138.4美元。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1.01.2020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
• 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涉及高科技、金融、教育等诸多热点行业。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据有关机构分析预测,2010年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总收入将达262亿美元,其 中IT服务外包受离岸服务外包带动,仍占更大的份额,约65%;业务流程外 包市场增长较快,离岸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四年间将增长约2.5倍,但由于基 数较小,至2010年对该产业的带动不大,约占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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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著作
01.01.2020• 主 Nhomakorabea作品:–《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 –《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 –《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b8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3.png)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技术先进型企业可谓是时代的宠儿,像个金光闪闪的明星,吸引着无数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披上这件光鲜亮丽的“技术外衣”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条件,轻松点,别紧张,听我慢慢道来。
1. 创新能力1.1 技术研发首先,企业得有自己的“脑袋瓜子”。
也就是说,得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
别以为研发就是整天埋头苦干,搞一些晦涩难懂的实验。
其实,研发就像是捣蒜,得有耐心,还得动手。
企业要有专门的研发团队,像个“技术小分队”,而且这些人得有高学历、专业知识,别到头来发现是个“农民工”,那可就尴尬了。
研发的成果还得能申请专利,像是为自己的“创意”装上一个锁,别人可不能随便抄。
1.2 技术成果转化除了有研发能力,企业还得能把这些“实验室的玩意儿”转化为实际的产品。
你想想,要是企业一味地搞研发,最终却只能看着这些成果“束之高阁”,那可真是太可惜了。
所以,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企业得像个“搬运工”,把技术从实验室搬到市场,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这项技术的好处。
2. 市场竞争力2.1 行业影响力接着,我们得聊聊市场竞争力。
技术先进型企业不仅要会搞技术,还得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
什么叫行业影响力?简单来说,就是你得让别人知道你。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企业就像一颗星星,但却隐藏在万千星海中,那就太遗憾了。
企业得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让自己闪耀出来,让消费者一提到相关产品就能想到你,真是“家喻户晓”。
2.2 客户满意度当然,企业的竞争力还体现在客户满意度上。
客户是上帝,服务质量可得跟得上。
产品要有过硬的质量,服务要热情周到,像是对待亲戚一样,亲切又不失礼貌。
如果客户觉得你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感到满意,自然会心甘情愿地为你买单,甚至推荐给身边的朋友,这样一来,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悄悄地提升,真是一举两得。
3. 可持续发展3.1 绿色技术最后,我们得提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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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1610发布人: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武汉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
专家组成员将从我市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
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本市
或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时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将材料送至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其余地域企业将材料送至武汉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需在每年4月10日前提交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认定办公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5月10日前结束。
第八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
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经拟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发文认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
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及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政策优惠事宜。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认定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附件3),由主管税务机关交送认定办公室。
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认定小组每年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
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原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颁发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