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有限公司指尖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

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条件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技术先进型企业可谓是时代的宠儿,像个金光闪闪的明星,吸引着无数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披上这件光鲜亮丽的“技术外衣”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条件,轻松点,别紧张,听我慢慢道来。
1. 创新能力1.1 技术研发首先,企业得有自己的“脑袋瓜子”。
也就是说,得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
别以为研发就是整天埋头苦干,搞一些晦涩难懂的实验。
其实,研发就像是捣蒜,得有耐心,还得动手。
企业要有专门的研发团队,像个“技术小分队”,而且这些人得有高学历、专业知识,别到头来发现是个“农民工”,那可就尴尬了。
研发的成果还得能申请专利,像是为自己的“创意”装上一个锁,别人可不能随便抄。
1.2 技术成果转化除了有研发能力,企业还得能把这些“实验室的玩意儿”转化为实际的产品。
你想想,要是企业一味地搞研发,最终却只能看着这些成果“束之高阁”,那可真是太可惜了。
所以,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企业得像个“搬运工”,把技术从实验室搬到市场,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这项技术的好处。
2. 市场竞争力2.1 行业影响力接着,我们得聊聊市场竞争力。
技术先进型企业不仅要会搞技术,还得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
什么叫行业影响力?简单来说,就是你得让别人知道你。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企业就像一颗星星,但却隐藏在万千星海中,那就太遗憾了。
企业得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让自己闪耀出来,让消费者一提到相关产品就能想到你,真是“家喻户晓”。
2.2 客户满意度当然,企业的竞争力还体现在客户满意度上。
客户是上帝,服务质量可得跟得上。
产品要有过硬的质量,服务要热情周到,像是对待亲戚一样,亲切又不失礼貌。
如果客户觉得你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感到满意,自然会心甘情愿地为你买单,甚至推荐给身边的朋友,这样一来,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悄悄地提升,真是一举两得。
3. 可持续发展3.1 绿色技术最后,我们得提到可持续发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首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机构合作的能力。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给用户带来真正的价值。
其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并且能够以服务创新为核心驱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需具备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推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
第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能够在市场上影响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格局。
企业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用户认可和信赖。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良好,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良好的用户口碑。
另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高效运营并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与业界领先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圈。
最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持续投入和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
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拓展国际市场,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
综上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认定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标准对于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认定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4﹞67号;(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44号。
三、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一)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或本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年度(或本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加盖公章)。
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

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创新型企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或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的企业。
对于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般情况下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1. 技术领先性:创新型企业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领先性。
技术领先性可以通过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来衡量。
例如,企业应该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持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等。
2. 商业模式创新:创新型企业应该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创新可以表现为企业在市场运作、产品设计、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企业应该能够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并且具备良好的商业前景和盈利能力。
3. 组织管理创新:创新型企业应该在组织管理上具有创新性。
这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文化等方面的创新。
企业应该能够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推动创新的落地和实施。
4. 市场适应能力:创新型企业应该具备良好的市场适应能力。
企业应该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灵活应对竞争压力,并且具备市场开拓和拓展能力。
同时,企业应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
5. 高成长潜力:创新型企业应该具备较高的成长潜力。
企业应该有能力实现持续的创新和发展,并且拥有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前景。
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应该处于较高水平。
总之,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市场适应能力以及高成长潜力。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展现出独特性和先进性,才能被认定为创新型企业。
认定为创新型企业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荣誉和声望,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财务支持,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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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23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文件摘要】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
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