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一天然气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市民加气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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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津县通泉加油站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案2022年6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3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夏津县通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负责人手机中存有加油机作弊操作流程照片。

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查清该加油站加装作弊装置使用隐蔽手段进行加油机作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私自破坏加油机电脑铅封,为1号加油枪和8号加油枪的电脑主板更换了计量芯片,增加了作弊功能,违法销售金额达35.7万元。

当事人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对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保持“零容忍”,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市场计量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案2022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彭集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35.45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地方版)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地方版)
关于发布JJG(蒙)017-201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的公告
JJG(蒙)017-2012《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现批准该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蒙)
017-2012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012年-07月-03日
2012年-07月-20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JJG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
JJG(蒙)017—2012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Liquefied Natural Gas Dispensers
2012-07-03发布2012-07-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图1LNG加气机工作原理
加气机上的电脑控制系统将自动控制加气过程,加气机加注到车载LNG储气瓶中的LNG量为液相流量计计量结果和气相流量计计量结果之差,计量结果由加气机显示屏显示给用户,从而完成一次加液计量过程。
5 计量性能要求
5.1示值误差
5.1.1 加气机的示值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1.0%,其测量重复性应不超过0.5%。
——加液枪;
——回气枪;
——真空软管;
——电脑控制器;
——安全阀;
——气动阀;
——电磁阀;
——入口截止阀;
——温度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
——防爆接线盒。
3.1.10加液枪fluidnozzle
加液枪附属加气机,是直接给汽车储气瓶加注LNG的手工操作专用工具。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探讨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出具的探讨

三、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
压缩 天然气气 瓶定期检 验要经 过拆卸一 检验一一 安装—— 出具 检验报告 等程序 , 具有车 辆 占用场地 大 ,现 场拆装繁 杂 ,检验 工序多 时间长等特 点 ,在 完成检验检 测后 , 应 向受检 单位 ( 个人 )出具检验报 告 。以压 缩天然气 ( C NG)钢 瓶为例 ,已颁布 的 国家 标准 《 汽 车用压缩 天然气钢 瓶定期检 验与评 定》( G B1 9 5 3 3 - 2 0 0 4 )中未给 出气瓶的检验报 告格式 ,各地检验 检测机 构按照实 际情况 出 具检验报 告,检验 报告 内容基本相 同,格式 迥异 ,繁 简不一 ,不能全面 反映检验 检测工 作。有的检 验报告无论合格 、不合格或报废 , 仅是一张检验 结论通 知单 ,有的检验 报告虽 然列 出检验项 目,但 检验标准和 实测 结果未 列 出,尤其 是检验 结论为报废 的气瓶 ,其检 验报告 内容过 于简单, 不足以让受检单位 ( 个 人 )详细全 面 了解检 验标准和 实测结 果,对 结论的数据支 撑不完整 、不全 面、不充 分, 势 必造成 争端 ,引起 不必要 的麻烦 ,一旦发 生质量事故或 安全事 故 ,付诸法 律程序 ,对 检验检测机构极其不利 。
压缩天然气汽车 ( 简称 C NG汽车 )有 着 成本低 , 对环境 污染较小的优点 。目前, CNG 汽车 已经被许 多国家所 接受 ,近些 年来在 我 国的发 展也较 为迅速 。随着我 国西 气东输 工 程的不断推进 ,为 C NG汽车 的发展提 供了能 源基础 ,因此 国内的很 多城市都在 大力发 展 C NG 汽车 。我们知道 ,车用压 缩天然 气气 瓶 ( 简称 C NG 气瓶 )作为 C NG汽车 的重要构 件, 其质量直接影 响着 c N G汽车 的各项 性能。 C NG 气瓶最初采用的是钢质气瓶 ,随着科技 的不断进步 ,目前 C NG汽车 多数采用 的是钢 质内衬缠绕 C NG 气瓶、全塑复合材料 CNG 气瓶与铝合金 内衬缠绕瓶 。与钢质气瓶相 比, 缠绕气瓶 有着容 量大 、质 量轻 的特 点 ,比如 同样 容积为 5 0 L的情况下 , 钢质 C N G气瓶为 6 0 k g ,而钢质 内衬缠绕瓶 的重量 为 3 9 k g ,而 且采 用 复合 材料制 造的气 瓶在受到 巨大冲击 而发生 损坏时 ,不会产 生破片 ,这 就大大 降 低 了对人 与车 的损 害 。现 阶段 ,我 国 已经有 很 多企 业 开始 生 产 多 式样 、多规 格 的缠 绕 C N G气瓶 。从这一发展情况来看 , c NG汽车 的数 量将会 成井喷 式增长 ,但 国内还缺乏关 于C NG 气瓶检测的标准 ,这就给 C NG气瓶 检测 报告 的出具带 来 了一 定的难度 。因此 , 了解 国 内C NG汽车与气瓶的使用现状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提 出合理化 措施 已经 成为摆在 我们面前 的一项重大课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3]18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6【实施日期】2013.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6日巴彦淖尔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 22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尊敬的用户:经过我公司专业人员对您所居住的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合格的问题。

为了保证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醒您务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是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及整改建议:1. 燃气管道老化:经检查,您所居住的单位燃气管道存在老化和锈蚀现象。

老化的燃气管道极易发生泄漏导致安全隐患。

建议您及时更换老化的管道,并对锈蚀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燃气灶具安装不符合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您所使用的燃气灶具存在安装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气体泄漏或不完全燃烧的风险。

建议您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泄漏的安全。

3. 室内燃气设施通风不畅: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室内积气,增加燃气泄漏的风险。

在检查中发现,您所居住的单位存在通风不良的情况。

建议您增加通风设施,如安装排气扇或通风窗,以确保室内燃气及时排出,保持空气流通。

4. 燃气外泄风险:因为一些小问题,如没有及时修理燃气灶,管道连接不牢固等,都可能导致燃气外泄的风险。

建议您在检查后立即修复存在问题的燃气设备,并确保燃气管道连接牢固,以最大程度避免燃气外泄的风险。

5. 安全意识欠佳:在检查中发现,您单位的员工在日常使用燃气时,对燃气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并没有注意燃气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保护。

建议您加强对员工的燃气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并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手册。

对于以上问题,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1. 提供燃气管道维修、更换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2. 提供燃气灶具重新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安装符合规范,以减少燃气泄漏的风险。

3. 提供室内通风设施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室内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安装,以确保通风畅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 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 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
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容器安全总 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 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 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 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 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 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六)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 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 全员守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 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 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 引言CNG加气站作为供应汽车燃料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气瓶质量和安全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CNG加气站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格的气瓶。

为了保障CNG加气站和车主的安全,并规范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流程,制定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文将介绍CNG加气站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不合格气瓶、不合格气瓶的分类、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流程等。

2. 定义不合格气瓶在CNG加气站中,不合格气瓶指的是以下情况的气瓶:1.气瓶的外观有明显的损伤或者变形;2.气瓶的阀门无法正常开关;3.气瓶的压力释放装置失效;4.气瓶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检验有效期;5.其他可能影响气瓶使用安全性的情况。

以上情况都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气瓶,不得在CNG加气站中使用。

3. 不合格气瓶的分类根据不合格气瓶的具体情况,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分类:3.1 损伤气瓶损伤气瓶指的是外观有明显损伤或变形的气瓶。

这些损伤可能会影响气瓶的使用安全性,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损伤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2 阀门异常气瓶阀门异常气瓶是指气瓶阀门无法正常开关,或者开关后无法有效密封的气瓶。

这样的气瓶有可能导致气体泄漏,因此也不能再继续使用。

阀门异常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3 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是指气瓶内部的压力释放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无法释放气体。

这样的气瓶在受到外力冲击或过热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危险,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压力释放装置失效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3.4 超龄气瓶超龄气瓶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检验有效期的气瓶。

这些气瓶可能存在疲劳、腐蚀等问题,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能再继续使用。

超龄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

4. 不合格气瓶处理流程CNG加气站在发现不合格气瓶后,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4.1 封存CNG加气站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气瓶封存,并附上封存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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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一天然气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市民加气被查处
1月4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淖尔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流转单三份,均投诉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的CNG加气机计量不准。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的加气机进行了重新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流量区示值误差为+16.64%(已经超出允差范围)且该台加气机质量流量计上无铅封。

该台加气机共销售28654立方天然气,销售价3.1元/立方,货值金额为88827.4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116.8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
针对五原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孙乐律师、张俊律师对该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本案中,该天然气有限公司破坏加气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告诫心存侥幸的商家,诚信守法经营马虎不得,在计量上作文章,一次两次也许能侥幸过关,一个两个消费者也许会被蒙蔽,但成千上万个消费者可不容易被欺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期可能带来利益,但终将会因为触犯法律规定受到惩罚。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计量欺诈行为或者消费欺诈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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