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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80111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80111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营养标签 标准

营养标签 标准

营养标签标准
营养标签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通常营养标签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准确描述产品的名称,例如食品,饮料或保健品等。

2. 成分表:列出产品中的各种成分和其含量。

通常按照重量或体积排列,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3. 营养信息:提供产品所含的各种营养物质的含量,例如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等。

这些信息通常以每100克或每份(如每袋,每瓶等)为单位进行标示。

4. 成分来源:说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特别是对于某些特定群体(如素食者,过敏者等)来说可能很重要。

5. 加工方法:提供产品的加工方法,例如烘焙,蒸煮,炸制等。

6. 过敏警示:如果产品中含有常见的过敏原,如麸质,乳制品,坚果等,需要在标签上做明确的警示。

营养标签的制定标准可以参考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和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和农业组织(FAO),欧洲食品
安全局(EFS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等制定的
相应准则和法规。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可能有自己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的营养信息和保护消费者健康。

营养标签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范文

营养标签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范文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

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

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 (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6. 脂肪和脂肪酸 (fat and fatty acid)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购买食品了解食品营养信息的重要依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营养健康,有必要对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和使用作出相应的规范。

一、管理原则1、法律法规。

营养标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标签正确、真实。

2、科学和可行性。

营养标签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解释性文件》和《食品营养成分标准》来进行,同时考虑群众接受能力和科学可行性。

3、诚透规范。

营养标签必须真实可靠、清晰明了、易懂易识,对实际内容与给出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隐瞒有害成分,不得出现含糊不清、大肆宣扬或欺骗性语言。

二、实施要求1、标签的设计原则(1)标签使用统一的内容,要求都必须标注,不得省略。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营养成分内容分别有量的标注和百分比的标注,分别给出具体的要求和数据来源(3)标签除有必须标准外,还可以标注适宜人群、饮食搭配、食用方法等2、标签及使用要求(1)标签必须及时,确保其所提供的营养成分内容与实际内容一致,不得欺骗消费者。

(2)必须保持标签的正确、易读性,不得污染或破损,以免影响营养成分的正确性。

(3)不得在食品外包装或包装上印上营养标签,否则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的处罚。

三、责任和违规处罚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保持其正确、真实、可靠。

2、对标签操作不慎、营养标签存在欺骗性语言以及营养信息管理不当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

4、对发现的营养标签存在不满足规定的现象,也要及时上报处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AC-GL 2-1985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 3.2.1 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下列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 3.2.1.1 能量值;以及 ▪ 3.2.1.2 蛋白、可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如不包括食用纤
维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数量;以及 ▪ 3.2.1.3 营养说明所指的其它任何营养物的数量;以及 ▪ 3.2.1.4 根据国家立法的要求,与保持良好的营养状况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Rev.1-1993修订)
✓ 3.3 营养物的计算 • 3.3.1 能量的计算 所列出的能量值应按下列能量换算因数来计算:
碳水化合物 4大卡/克-17千焦 蛋白质 4大卡/克-17千焦 脂肪 9大卡/克-37千焦 酒精(乙醇) 7大卡/克-29千焦 有机酸 3大卡/克-13千焦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Rev.1-1993修订)
❖1. 范围 ✓1.1 本准则推荐了食品营养标识的程序。 ✓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的营养标签。
针对用于特别饮食的食品可能要制定更 详细的条款。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Rev.1-1993修订)
❖2. 定义 用于准则时: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Rev.1-1993修订)
• 3.4.3 食品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 量按克/100克、克/100毫升或克/每个包 装来表示,如果该包装仅含一个组成部 分。另外,可在按份定量的标签上以份 为单位表示,或已说明每个包装内组成 部分的数量时,以每个组成部分为单位 表示。
食典营养标签准则 CAC/GL 2-1985(Rev.1-1993修订)
❖3. 营养声明 ✓ 3.1 营养声明的使用 • 3.1.1 对于使用了2.4节中所定义的营养说明的
食品,营养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 3.1.2 营养说明对所有其它食品应是自愿的。 ✓ 3.2 营养物清单

营养标签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营养标签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

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

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

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 (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6. 脂肪和脂肪酸 (fat and fatty acid)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附件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使用的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条件以及标准化用语。

一、定义(一)营养声称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上对食物营养特性的确切描述和说明,包括:1. 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如牛奶是钙的来源、低脂奶、高膳食纤维饼干等);2. 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所声称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差异必须≥25%(如普通奶粉可作为脱脂奶粉的基准食品;普通酱油可作为强化铁酱油的基准食品等)。

(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二、基本使用原则(一)本准则规定的营养和功能声称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和医学用途食品可参照此原则。

(二)营养声称所涉及的物质仅指表1所列项目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中所涉及的营养成分,仅指具有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成分。

(三)营养声称应符合本准则中对声称的含量要求和条件。

比较声称应按质量分数或倍数或百分数标示含量差异。

(四)营养声称可以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醒目位置。

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的下端。

(五)当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也可同时进行两种声称。

三、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使用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必须满足表1所给出的能量或任一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并符合其限制性条件。

表1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项目声称方式含量要求限制性条件能量减少或减能量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低能量≤ 170 kJ/100g固体≤ 80 kJ/100ml液体无或零能量≤17 kJ/100g(固体)或100ml(液体)脂肪低脂肪≤3 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减少或减脂肪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脱脂液态奶和酸奶:脂肪含量≤0.5%;奶粉:脂肪含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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