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一)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保险合同概述–资深创作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的保险利益和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投保和保险期限–投保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资深创作者在投保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必要资料。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资深创作者需注意保险期限并及时续保,以保持持续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给付范围,资深创作者应详细了解自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免除责任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资深创作者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可能导致保险金不支付的情况。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或给付金额,资深创作者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资深创作者需要了解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终止和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到期、赔付完毕或投保人提前解约等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资深创作者需了解终止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违约行为而解除,资深创作者应遵守合同条款,避免违约行为。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资深创作者要了解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以上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的概述,作为资深创作者,掌握这些内容对于保障个人的保险权益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作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法律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条款的含义,以避免在保险金给付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较为复杂,建议在投保之前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代理人,以获取更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失职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和其家属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收取保费为基础,为被保险人个人或财产面临风险而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措施,目的是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作用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本。
其作用在于:1.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了解各个条款,以避免在理赔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2.规范理赔行为。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必须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进行。
合理的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享受到正当的保险赔付。
3.防止风险扩大。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条款中已经对一些不可承受风险的范围进行了约定。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分为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类,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定义和规范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赔付的约定。
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概念、范围及解释。
2.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包括谁可以被保险、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金额等。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出现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偿。
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4.免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的内容。
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资方不承担责任,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不可避免或预测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9/23/2015
9/23/2015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 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 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 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 1、申请退保; •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 •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 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 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 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 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 单质押贷款。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 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 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 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原订约时的状况,被 保险人这时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 有业务类型,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 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意欲复效,就应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及时申请复效,超过复 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 不可争议条款: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2.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3. 垫付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4. 保单贷款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5.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包含以下常见条款: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险种和公司规定而异。
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因遭受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及其它经济损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通常区分为综合型和意外险两种,内容相对较为详细,而保险条款则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和含义。
1.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让投保人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多少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涵盖意外死亡、意外伤害、残疾等,而保险金额通常是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的。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保险金额与保险范围,投保人就无法了解投保意义,以至于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理赔。
2.免赔及免责条款免赔条款是指在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进行赔付,例如投保人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金额后才能获得赔偿。
而免责条款则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意外伤害是由于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付。
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非常重要,因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人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自己需要承担的免赔额度和免责范围。
3.赔款标准及理赔条件赔款标准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领域。
而理赔条件则是指投保人需要满足的诸如报案时间、报案证明等手续准备等条件,以便拿到赔付。
保险条款中这些内容的明确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得赔付过程更为顺畅。
4.投保范围与投保年龄保险条款中还包含有哪些人可以购买该保险、年龄限制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投保条件,也可以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客户,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理解和分析。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原创版】目录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正文人寿保险合同中包含多种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这个期限通常为两年。
2.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调整保险费。
如果年龄误差较大,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超过宽限期后,保险合同将失效。
4.复效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两年)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
经保险公司审批后,投保人需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可以恢复。
5.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杀发生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6.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后,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保单也将累积一定的准备金。
该准备金不会因政策有效性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应将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单贷款条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了解这些条款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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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宽限期条款
• 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 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 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依 然有效。并且不加利息,不收手续 费。 • 益处:避免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失去 保障,避免重复办理复效,节省费 用,提高效率。
• 注意: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缴费, 保险合同则从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 失效。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 人不得以诉讼的形式追缴保费,所 以保险人只能在必要时中止合同以 降低自身经营风险。 • 当然,如果签订了保费自动垫缴条 款则自宽限期结束次日起,保费自 动垫缴。
案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998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9年4月,肖某为自 己投保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间为3年。在健康 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起保日期为 1999年4月14日。此后,肖某一直按时缴纳保 险费。2001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 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2
• 2005年5月到10月间,郭梅投保了三份寿险。合同约定, 如果郭梅在保险期限内意外死亡,她的父母、妹妹将得到 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 • 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梅如果自杀,保险 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去年12月20日,也就是郭梅投保后一年半,郭梅被 男友高先生发现死在家中。 • 通州警方调查,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尸检显示,郭 梅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但未认定是 自杀。 • 郭梅的父母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郭 梅系自杀为由拒付。
• 案例3: • 小李,23岁,某快递公司雇员,2002 年1月该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额为5万元,受益人为其父。小 李12岁时其父亲与生母离异,后小李 一直与父亲及继母一起生活。2002年9 月小李与父亲同时于一次车祸中丧生。 其生母与继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 “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 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 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 更就是无效的 。 •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 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 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
共同灾难条款
• 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 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 则推定受益人先死。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二讲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 详解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 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 止缴纳续期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 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 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 保险金。 •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 目前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此 条款
•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第41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 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 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 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 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 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的申报了被 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 年龄予以调整。 • 如果真实年龄超出投保限制,保险合 同无效,保费无息退还 • 按照实缴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赔付 • 补交或退收
自杀条款
• 《保险法修订草案》 • 第六十七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 给付选择方法除一次性领取现款外 还有利息选择、固定金额选择、终 身年金选择。
补: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一)含义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 双倍保险金,这项规定一般作为附加险,附加 特约的费用较低。
(二)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的规定
该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 2、死亡必须在意外伤害事故后90天内发生 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
案例
• 李某,45岁,2008年9月1日投保一份重大 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疾病保险保额 为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 年,保额1万元。2009年4月13日李某遭遇 车祸事故,受重伤。经过67天的抢救治疗, 李某终因伤势过重于2009年6月20日亡故。 • 问李某能得到多少保险金?
• 请问: • 1)保险人是否要支付丁某病住院治疗 的医疗费用3000元? • 2)保险人是否需要支付丁某的身故保 险金? • 注意: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 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 算起,我国《保险法(修订案)》已 做出明确规定:从复效日算起
案例2
• 2004年5月,张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人寿 保险一份,年缴保费。张某对自己的病史 进行了隐瞒。张某在缴纳保费两年后停止 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中 止了该合同。2006年11月张某补缴保费, 并申请复效,得到保险公司确认。2007年1 月,张某由于生意不顺,自杀身亡,其家 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不实 告知和自杀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家属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 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的, 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 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 反了《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且肖某所隐瞒的事 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 患有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 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保险合同当事 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 问题:此案的焦点在哪里?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后, 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时,保 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 续有效。 • 借款有息 • 累计垫缴
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
所有权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款条款
《保险法修订草案》 • 第五十五条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 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故意不 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构成保险欺诈 的除外。
年龄误告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
红利选择权条款
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
• 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 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 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现金价值)。 • 可以退保以现金返还;可以减额缴 清保单;可以展期保单。
红利选择权条款
• 领取现款;以红利额作为抵免费用调 整下一期保费;累计生息;增额缴清 保单。 • 注意:保单红利与投资收益根本不同。 分红险与投连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