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年_月____日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乙方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原合同效力中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恢复原合同效力。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复效手续的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条复效条件 1. 乙方需在原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____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 乙方需补缴原合同中止期间所欠保费及相应利息。
3. 乙方需通过甲方指定的体检程序,并符合甲方的承保条件。
第三条复效申请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复效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复效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乙方审核结果。
第四条保费补缴 1.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复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保费及利息。
2. 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甲方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体检与承保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
2. 若乙方体检结果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甲方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第六条合同效力恢复 1. 甲方在确认乙方满足复效条件后,将恢复原合同效力。
2. 原合同效力恢复后,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约定补缴保费及利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效申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月_日以上合同内容请仔细阅读,确保理解无误后签署。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4.战争除外条款
我国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现行条款中,均 明确注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都列为“保险除外责任”。专业人士指出,如 果消费者投保了传统的常规险种,而保单未扩 展承保这类风险,这就意味着如果记者在战争 采访中因为战争行为而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将 不负任何责任。
硝烟里吃蟹-"中国战争险"每人500万
案例分析
2000年7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为64岁,经 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11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 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 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 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 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规定的最高年龄65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 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中国自杀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占相应人群死亡总数的19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3倍农村老年人自杀率高于城市老人5倍自杀条款的内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人身保险合同
李先生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两年后,李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双腿残疾,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失明、失聪、双肢残疾或大脑瘫痪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支付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医学证明和事故证据。
保险公司进行了审核,并确认李先生符合赔偿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次性赔偿。
李先生及其家人收到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且保险合同于此后终止。
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购买了100万元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提供了相应的赔偿金,保险合同得以履行。
《人身保险》实训练习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

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运用【案例分析 2-1】人寿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训练提示】贾某于1998年5月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
在按期缴纳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缴纳2000年的保险费。
2000年7月28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9月9日,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
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1年3月20日,贾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贾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贾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训练要求】结合所学知识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例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投保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分析 2-2】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训练提示】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
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
保险复效案例

保险复效案例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某些原因中断的保险合同重新生效的情况。
保险复效案例在实际中并不罕见,下面就介绍一个实际的保险复效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王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王不幸遭遇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理赔请求,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予了小王一定的赔偿。
然而,由于小王在事故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因此中断。
当小王在康复后再次想要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告知他,由于保险合同已中断,他需要重新购买新的保险,而不是继续原来的保险合同。
小王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因为他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继续保障。
于是,小王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够让保险公司重新生效他的保险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的申诉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请求,重新生效了他的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给予了小王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个案例成为了保险复效的一个典型案例,也为其他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复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法律程序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更多地考虑到客户的合理需求,尽量避免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的中断,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复效案例不仅是一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情,也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事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为我们今后购买保险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保险公司在日后的服务中,能够更加注重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保险复效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的续效问题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今后在保险行业中,能够更多地关注到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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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案例分析
复效一般只适用于期交保费的长期寿险, 附加险是一年期的险种,无所谓复效, 所以失效后附加险只能新增。新增的住 院医疗保险通常有1个月左右的观察期, 所以保险Fra bibliotek司拒付是有依据的。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