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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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三,当然解释,又称自然解释,指刑法虽未明文规 定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推理或事物本身属性的当然道 理,作出将该事项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四,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 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同类规定历史因袭演变的沿革,阐明刑 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 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而被禁止。 5、明确性原则。这一原则早在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 就已论及。 6、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 认为适当的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它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1)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2)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
2、根据解释效力强弱区别的解释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 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立法中所作的解释性 规定;二是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 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有权 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近几年来,“两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具 体应用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正确施行起 了积极作用;但在解释的准确性、科学性等方面也还存在 某些问题,有待不断地改进。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 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 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 于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法有重大 的帮助,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刑法学教学目标

刑法学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和熟悉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特殊形态、刑罚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与执行,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部分章节的重点罪名,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技能目标:掌握《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和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具备分析案件的基本能力,并能够运用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三段论”的逻辑推演分析刑事案件,尤其是对刑事案件中的行为定性和量刑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素养目标:充分认识刑法的本质和刑法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培养学员的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强化学员在分析处理刑事案件时实事求是、谨慎适用刑罚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升学员的责任心和公平正义感。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以案释法】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刑法基本概念整理第一章:刑法的绪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护法益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

(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

(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约束和惩罚。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

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社会规范性:刑法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罪责有明确的界限: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限,使犯罪与非犯罪有明确的区分。

3.国家强制力:刑法是国家利用其强制机关进行实施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4.个人自由的限制: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非罪刑不责原则:刑法规定了定罪刑责的必要条件,要求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2.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犯罪和依法办事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刑事处理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行为的有罪推定规则,一旦被定罪,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疑罪从无。

三、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犯罪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过错性、结果性和本质要件。

具体而言:1.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具有犯罪性质。

2.过错性:犯罪行为应当是有过错的行为,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结果,如杀人案件中的死亡结果。

4.本质要件: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构成要件,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四、刑法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式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学科,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的历史演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适用等。

首先,学生将了解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其次,学生将学习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刑法的发展脉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同时,学生还将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法律人权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是学习《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

学生将学习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如共同犯罪、未遂犯罪、累犯等。

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学习,学生将了解犯罪的要件以及犯罪的成立与否。

刑法的适用是《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生将学习刑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适用问题,如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

通过对刑法适用的学习,学生将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课程的学习方法主要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外阅读等。

在课堂讲授中,教师将通过讲解、示范、互动等形式,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课外阅读中,学生将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刑事案例,拓宽对刑法的理解和认识。

《刑法总论》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这将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法律基础知识刑法

法律基础知识刑法

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惩罚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了解一些刑法的基础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来说,就是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呢?一般来说,犯罪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是社会危害性,就是说这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第二是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

第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这个行为需要接受刑罚的制裁。

比如说,故意杀人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杀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就体现了刑事违法性。

而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比如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手段。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通常是补充主刑适用的。

比如,对于一些经济犯罪,除了判处主刑外,还可能会判处罚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受到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在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时,刑法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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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冲突。

刑法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冲突。

马克思的观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3卷,第379这种冲突就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冲突。

所以,犯罪本身就意味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社会的代表者——国家处于尖锐的对立之中,就产生了犯罪者个人与国家冲突的关系。

这个冲突关系就用刑法来调整。

犯罪行为是个人对社会关系的统治秩序的侵害行为,归根到底是对社会的侵害。

所以恢复得破坏的状况,追捕犯罪分子,预防将来再出现类似的侵害行为,这是公共的事情,所以,国家履行这一社会功能。

国家为了履行这一社会功能就建立了同犯罪作斗争的机关,公、检、法。

同时也建立了特殊的社会制度——刑罚,作为保护社会秩序免受侵害的一种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侵害,而刑罚是社会为防卫自身生存条件而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

因此,个人与社会的这样的一种冲突关系,表现在刑法中,就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所以,犯罪与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而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应当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那么,怎样界定刑法的概念呢?一、刑法的概念从不同的观察的视角刑法有不同的定义。

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去界定,目的是拓展大家的思路。

从不同的视角解决同一个问题,目的是拓展大家的思路。

什么是刑法?这个同学是从“内容”的角度去定义的。

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就是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谈概念就不能离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谈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就不能离开比较,没有同类的比较,也就没有特有属性。

这是从法的本质来定义法都是行为规X,法这种行为规X与其他行为规X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作为刑法这种行为规X又与其他(法律规X)行为规X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从这个特有属性的角度来定义刑法就是: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X的总和。

《刑法学》X明揩法律。

这个角度,刑法是统治者的工具,是统治者运用权力的一种表现。

这是偏重阶层之间社会冲突的一种界定,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

当然,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不会这样认定。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奠定了刑法学的基础。

他是从偏重社会合作的角度来界定刑法的。

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使每个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社会分工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如果有人不遵守这种社会分工带来的合作怎么办?通过社会契约来形成国家权力,来保障这种社会分工。

当然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本质和现象是一对X畴,也可以从法的现象的视角来定义。

通过刑法的外部显现通过经验和感性的认识来把握其特有属性。

2、从形式上界定,刑法这种法律规X与其他法律规X在形式上的特有属性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X的总和。

苏蕙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这主要是重视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

3、内容上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内容方面的特有属性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孙国祥主编《新刑法学教程》XX大学,1998年版,也就是说刑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行为是犯罪,另一是犯罪后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这个概念是在对刑事责任理论展开研究之前是这样界定的。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刑事责任可以说就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有几种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就有几种实现方式。

看我国刑法,犯罪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则有三种实现方式。

刑事责的实现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刑罚,在我国,刑罚具体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其二是非刑法处罚方法;如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另外,保安处分也可以归入此类方法。

保安处分这种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没有纳入我国的刑法典;保安处分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当今世界刑法典中大多有关于报案处分的规定。

有的学者称为保安刑。

以人为对象的保安处分,可以指对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可能危害社会的人实施的一种具有刑法强制力的预防性措施。

例如,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是刑罚适用对象,但对其可以适用保安处分。

间歇性精神病人,需要采取保护、治疗等监护措施,以保障社会安全。

比如命令收容于精神病疗养院。

未成年人,收容于司法感化院。

有类似的规定“收容教养、强制医疗”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其三是定罪免刑;通过宣告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通过,对刑罚与刑事责任关系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之一,故刑法并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刑罚也不能与刑事责任相并列。

所以一般认为,刑法的概念是: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X的忠称。

这是从法的现象来下的定义。

如果从本质和现象相结合定义为:我们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何秉松《刑法教程》中国法制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所以,一般规定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X的总称。

第一节刑法概念和性质一、概念(一)观察的视角1、本质一切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具有阶级性;2、内容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3、形式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X的总和。

二、理论基础我们在上面提到过,个人与社会的这样的一种冲突关系,表现在刑法中,就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那么犯罪与刑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三、刑法的价值目标法律有本土资源也有其体现的普世价值,如果只有本土资源,没有普世价值,则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就无法交流。

刑法上体现的普世价值就是衡量一部刑法好坏的标准。

符合这个标准,我们就说是一部好的法律,否则就是不好的法律。

这个标准就是刑法的价值目标。

那么刑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呢?一部刑法这门科学是建立在罪刑关系这个理论基础之上的。

(一)也即罪与刑之间的关系需要一定的指导原则,罪刑关系需要公正、需要谦抑需要人道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问学生:你们认为刑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什么?答出很好是公正,答不出我们看: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们再看: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什么感觉,钱能决定是否坐牢。

公正的概念,公正具有正直、正当、公平、不偏不倚的含义,公正是法的本性,法是公正的象征,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平性更是他的生命。

因而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

从罪刑关系上讲已然之罪对应报应之刑,社会危害性大则刑重,这是一种公正,报应上个人的公正性;未然之罪和预防之刑根据人身危险性分配,人身危险性大则刑重,预防是社会的公正性;当然,公正的标准及其判断是一个与社会密切相关的问题;刑法的公正性本身也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倘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这就是质和量的对等的公平标准,到了现代社会,量的等改为质的等了,多少年监禁。

这也认为是公正。

犯罪了究竟是杀头还是监禁,这是刑法的立法公正的问题。

我们看报道。

刑法公正有立法公正,就要解决那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犯罪应当受到什么刑罚处罚的问题。

这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社会公正。

这也要求要求刑事立法及时废、改、立,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此外,刑法公正还包括审判公正即是保障公正处刑,马克思也说过,“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8页,可见,立法公正是核心。

此外,刑法公正还包括行刑公正行刑处遇上的公正。

这涉及到行刑的个别化、开放化和社会化的问题。

(二)谦抑我们看一篇报道:为什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里面是体现了刑法的什么价值。

德国的耶林,写《为权利而斗争》的,开篇第一句很震撼人心“法的目标和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举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小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其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

谦抑,谦抑性又称经济性、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说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课题。

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效果、效率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学科。

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

如:交通事故对生命、身体的侵害,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适用刑罚也会产生某种抑制的效果,但是,通过提高驾驶员与行人的伦理与技术水平,改善道路与照明设备等所收到的防止交通事故的效果会更大。

所以,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序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

刑罚无可避免性是指,立法者对于一定的危害行为,如果不以国家最严厉的反应手段——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刑罚有下列情形时,就应该不适用:1、无效果;就是指对某一危害社会行为来说,即使规定为犯罪,并且处以刑罚,也不能达到预防与抗制的效果。

如精神病人、一些未成年人等。

2、可替代;就是对于某一种危害社会行为来说,即使不运用刑罚手段,而运用其他社会的或者法律的手段,例如,教育、民事、行政手段也足以预防和抗制这一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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