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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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刑法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9:甲因有外遇与妻子感情破裂。甲数 次提出与妻离婚,但妻坚决不同意。无奈 之下,甲一日提前回到家中做晚饭,在煮 粥时投下砒霜。甲知道儿子不喜欢喝粥, 估计儿子一定不会喝毒粥,另外又给儿子 做了面条。妻与子回到家后甲借故离家外 出并让儿子吃面条把粥留给妈妈。结果当 晚甲妻因胃痛未吃晚饭,甲子吃过面条尚 觉不饱,又多喝了一碗粥,当场中毒身亡。 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犯 罪 客 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 罪 主 体
犯 罪 主 罪客体的概念 •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 • 2.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利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人或 者物。
北京“天价”葡萄案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 在表现
1、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
——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法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作为
2、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
需要件)
3、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四)犯罪主观方面
• • •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4、认识错误
倒车倒出的祸 .wmv
许霆——自动取款机案件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学马工程笔记

刑法学马工程笔记

刑法学马工程笔记一、概述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通过刑罚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门学科。

刑法学马工程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的方法,为将来的刑事法律实践做好准备。

二、刑法学基本概念1. 刑法的定义与特点: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体系。

其特点包括专一性、公益性、犯罪行为个体责任、合法性原则等。

2. 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三、刑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和刑事追究。

2. 合法性原则:刑法规定必须合法,即依法行使国家刑事权力。

3.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必精确法定,即犯罪与刑罚都应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定罪、随意刑罚。

4. 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应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性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合理确定,遵循量刑适当、错罚抑制的原则。

四、刑法学的基本要素1. 犯罪的客体和主体:犯罪的客体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主要包括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法行为的目的和明知违法的行为态度;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过失而犯罪。

3. 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具有违法性的主观行为,犯罪结果是指所犯罪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刑法学的分类1. 一般刑法和特殊刑法:一般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刑法,如行为人有故意和过失等;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或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如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规定。

2. 特别刑法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指针对特定犯罪行为制定的刑法,如毒品犯罪法;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犯罪行为的刑法,如刑法中对盗窃、诈骗等犯罪的规定。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一章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渊源及分类(一)刑法的渊源:及刑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者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而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犯罪规范。

4、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但是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刑法的分类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仅只刑法典,广义还包括其他规定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典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仅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别事项。

单行、附属刑法都是特别刑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是,特别优于普通,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如,法定刑的轻重表明犯罪的轻重,所以解释着应当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刑法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是否包括轻伤?联系这两个罪的法定刑,就知道只能包括重伤。

)(3)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那么问:以出卖为目的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能否作为拐卖儿童罪论处?能(4)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不合理或者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再适用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理论解释方法。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

刑法重点理论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进行约束和惩罚。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

刑法具有以下特征:1.社会规范性:刑法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罪责有明确的界限: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限,使犯罪与非犯罪有明确的区分。

3.国家强制力:刑法是国家利用其强制机关进行实施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4.个人自由的限制: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非罪刑不责原则:刑法规定了定罪刑责的必要条件,要求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2.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犯罪和依法办事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刑事处理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行为的有罪推定规则,一旦被定罪,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疑罪从无。

三、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普通犯罪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过错性、结果性和本质要件。

具体而言:1.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具有犯罪性质。

2.过错性:犯罪行为应当是有过错的行为,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结果,如杀人案件中的死亡结果。

4.本质要件: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构成要件,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四、刑法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式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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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必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此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而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制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平等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是用本国刑法。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
两种方式:
一是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法法律的做法。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在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个原则:
(1)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有利于行为人,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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