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司考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一、贪污贿赂罪贪污犯罪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数额基本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5万元1年~7年7年~10年5万元~10万元5年~(10年)+ 没收财产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没收财产死刑+ 没收财产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法益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的行为2.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造成危害国家的抽象危险或具体危险2.主观要件:为故意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第二节类型本章有12个罪名,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节重点罪名一、间谍罪【刑法110条】1.客观构成要件: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条】1.客观构成要件: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2.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法益⏹ 1.传统概念: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 2.法益:公共安全⏹需要明确的问题⏹公共?⏹单纯的财物安全?⏹法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1、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2、分裂国家罪:中、外、无国籍人,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犯。
4、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中国人,暴乱--外、无国籍人,针对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5、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主体,但通常是位居要职人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资助“境内”,实施上述1-6项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1、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故投敌叛变后间谍的属该罪内容。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叛逃+间谍=数罪并罚;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军人犯的成立[军人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1、间谍罪:中、外、无国籍人,三种行为之一: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必须是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
3、资敌罪: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不成立共犯,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小结:“叛”者,针对中国公民而言,颠覆国家政权者尤须位高权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2、过失犯上述的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刑法分则——精选推荐

刑法分则第⼀章刑法分则概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所以具体来说,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体上是⼀般与特殊。
★注意:分则规定不同于总则的⼀般规定时,应当认为是总则的特别或例外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认总则的规定。
2、刑法总则存在许多⼀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
这种⼀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指导总则的解释、适⽤;⽽且指导分则的规定,指导分则的解释、适⽤。
所以在解释分则时,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
⼆、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类为⼀章。
其排列顺序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
特点:(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分类;(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安排具体章节的位置;(3)依据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安排具体犯罪的位置;(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归类(⼀些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即复杂客体)。
三、具体犯罪条⽂的构成(⼀)罪名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度概括。
罪名依据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来确定。
有的刑法条⽂明确显⽰出罪名,如刑罚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可知该条的罪名是故意杀⼈罪。
2、罪名的分类(1)根据⼴义和狭义之分,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2)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可分为⽴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法罪名,是指⽴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公款罪、⾏贿罪等。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司法罪名,是指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没有法律效⼒,但对最⾼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3)根据条⽂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罪名和选择罪名→单⼀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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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
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
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
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
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①本罪的既遂: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不影响成立既遂。
②本罪的绝对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犯。
犯罪手段:暴力。
犯罪对象: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服务员和乘客。
第四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特殊物品时,不定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
如果没有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物品的故意,而盗窃、抢夺、抢劫的物品中有这些特殊物品,不定本罪。
如果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类——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交通肇事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4.危险物品肇事罪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存在竞合。
只要是因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定本罪。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节中,除了危险驾驶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故意之外,其他犯罪都是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都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如果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构成未遂。
2.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刑法第141条——第148条)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第148条发生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若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只包括非法出口。
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
★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第159条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后者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2.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1)主体:公司、企业。
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2)客观方面: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3)本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3.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④数额较大。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
4.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5.《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6.刑法第165条——第169条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人员。
其中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还要求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7.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主体:特殊主体,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
即: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利用职务便利,(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