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建质〔2017〕24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青建法〔2003〕189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先进适用技术有关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抓好推广应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技术与产品信息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3、设备设施及太阳能利用类技术(产品)4、电线电缆(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结果的通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厅成立了两个检查组,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分别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南川工业园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开展了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项目,主要侧重保障房、医院、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项目,并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检测等形式,对受检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工地消防、扫黑除恶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共计检查了6个市、州,23个区、县,4个园区,共54项在建工程。
其中住宅工程18项,学校工程7项,其他公共建筑29项,累计建筑面积316.95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4.66亿元。
本次检查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单13份,整改通知单21份,提出整改意见599条,对13个项目,21家企业,1名个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信用扣分。
二、受检地区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检查表明,各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扫黑除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总体上建筑市场运行规范,但部分地区也存在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低、分包行为不规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见证取样等基本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引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海绵城市))

DB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63/T 1608–2017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Acceptance of Low Impact Development (Trial)2017–10–10 发布2017–11–10 实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试行)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Low Impact Development (Trial)DB63/T 1608-2017批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0日2017西宁前言本规范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4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验收基本规定;5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施工验收;6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验收;7 分项工程施工验收。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西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刘雯白伟岚王媛媛牛萌熊筱杨耸杨武斌田芬赫伟李雪梅谢晨陆曼王蔚蔚刘思源张峰莫连华张丽雯李雪莲司德勇马维元贺国泰杨玉英刘富明张颖参加起草人:王文方冯婧张琦汪燕郭婧晔常蕊王茂平田国智唐菲苏雅荣主要审核人:刘连新文秀兰马文生仲莲杜照国杜占春柳玉林于杰李国玉高永强司维平张佩琪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 (7)3.1一般规定 (7)3.2设计流程 (7)3.3建筑与小区 (11)3.4城市道路 (12)3.5城市广场及停车场 (13)3.6城市绿地 (14)3.7城市水系 (14)3.8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设计 (15)4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验收基本规定 (24)5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项目施工验收 (27)6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验收 (29)6.1透水砖铺装 (29)6.2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 (31)6.3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 (34)6.4混凝土排水型路缘石 (38)6.5绿色屋顶 (39)6.6下沉式绿地 (40)6.7生物滞留设施 (41)6.8渗透塘 (43)6.9渗井 (44)6.10湿塘 (45)6.11雨水湿地 (46)6.12蓄水池 (48)6.13雨水罐 (53)6.14蓄水模块 (54)6.15调节塘 (55)6.16调节池 (57)6.17植草沟 (60)6.18渗管/渠 (61)6.19植被缓冲带 (62)6.20排水设施 (63)7 分项工程施工验收 (65)7.1竖向验收 (65)7.2基坑施工验收 (66)7.3特殊路面基层验收 (68)7.4土壤施工验收 (73)7.5植物施工验收 (74)附录A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规定 (75)附录B 进场原材料抽样检测规定 (77)附录C 施工过程动态功能质量检验规定 (84)附录D 建造设施施工质量检验规定 (87)附录E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90)附录 F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91)附录G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3 附录H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97)引用标准名录 (103)本规范用词说明 (105)附:条文说明 (106)1 总则1.0.1 为了加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项目管理,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统一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5年春季开复工等检查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和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关于开展2015年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大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5﹞86号)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于4月至5月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了春季复工检查及上半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现将相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春季开复工检查典型案例案例一:海南州共和县第一运输公司综合楼,建设单位为海南州第一运输公司,施工单位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处理情况:对施工单位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0.5%的罚款,计9.7375万元。
案例二:贵德县拉西瓦民族寄宿制小学A标段教学楼,建设单位为贵德县教育局,施工单位为青海利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涌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中部分KZ8柱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的位置、数量及锚固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梯板筋的配置数量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处理情况:对施工单位青海利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计7.6513万元。
案例三: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生活区宿舍楼,建设单位为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监理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15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7〕152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5日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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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示范工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7]7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08
【实施日期】201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通知
(青建工〔2017〕76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青建工〔2015〕87号)要求,现就评选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2017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示范工地评选应坚持“示范引领、过程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且达到主体基本完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成效显著,在当地确有示范作用。
(三)安全档案三级目录清晰,可追溯性强。
建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电子考勤门禁系统、扬尘监控及喷淋系统、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齐备。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未发生施工质量投诉、经济纠纷、欠薪等事件。
(五)评选材料齐全。
二、评选方法
(一)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按照“成熟一个评选一个”的原则进行评选。
在项目开工建设时,由企业填写《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自愿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该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
(二)县级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及时择优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推荐项目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连同评选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每年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总数的3%。
(四)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每年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项目总数的3%。
(五)推荐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评选材料:
1.《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2.月评及基础、主体阶段性评分表。
3.创建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含现场视频监控、电子考勤门禁、扬尘监控及喷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等图片资料)。
4.市、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评选推荐材料后将进行资料核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示范工地评选情况,每年集中对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及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分两批进行公布。
三、其他要求
(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