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5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 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 )确定。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2、(单选题)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A.综合治理 B.统筹协调 C.统一排放标准 D.联防联控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3、(单选题)关于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D.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 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4、(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 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A.三 B.五 C.二 D.四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5、(单选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 )开始实施。
A.2015 年 12 月 1 日 B.2016 年 3 月 1 日 C.2016 年 6 月 1 日 D.2016 年 1 月 1 日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6、(单选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 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 )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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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 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 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 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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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份,重雾霾期间,我们整个国家有27个 城市都出现了急诊人数的爆发性增长(1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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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立法
• 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出了定量规 定。
• 1979年,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中,首次以法律 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 198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除此之外,我国颁布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有关工业锅炉、水电厂、恶臭练焦炉以及保护 农作物等方面的单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 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 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 污合力。”
“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 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 有益尝试,积累了经验。”柴发合说,“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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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 《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 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 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 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 人类造成伤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答案共9页

•1、(单选题)关于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o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o B.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o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o D.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2、(单选题)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o A.统筹协调o B.综合治理o C.统一排放标准o D.联防联控•3、(单选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o A.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部门o B.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o C.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o D.本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4、(单选题)国家逐步推行()交易,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o A.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浓度o B.碳排放权总量o C.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总量o D.碳排放权浓度•5、(单选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o A.1000元o B.10000元o C.5000元o D.3000元•6、(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个o A.三o B.五o C.四o D.二•7、(单选题)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o A.4分钟o B.3分钟o C.2分钟o D.1分钟•8、(单选题)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对o A.地方政府o B.自动检测设备生产厂家o C.重点排污单位o D.环保部门•9、(单选题)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也一直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内容。
该法的出台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污染排放标准》是中国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工业企业、发电厂、汽车尾气等。
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需要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并对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管企业的排放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工业和城市排放,大气污染得以有效控制。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基础。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着严重的危害,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篇一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旨在规范大气环境管理行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法律监督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主要原则包括源头治理、综合防治、依法管理和公众参与,旨在确保大气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源治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设立了相应的管控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监测、考核、奖惩等措施。
此外,大气污染源的减排还需要采取工艺改进、推广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章:区域协同防治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大气污染跨界、区域防治的重要性和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区域协同防治措施,包括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以推动区域间的大气污染协同防治。
第四章: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第四章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的公开、监测机构等。
此外,还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运用和发布,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大气质量的变化和污染情况。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举措。
第五章规定了相关应急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等。
此外,还强调了应急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以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予以了惩罚性措施和法律责任。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附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施行的时间、法规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A〕第四条A: 应当B: 不应C:酌情D: 不允许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B〕第五条A: 城市管理B: 环境保护C:规划D: 建立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围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管理。
〔B〕第五条A: 全城B: 各自职责C:农村D: 公共建筑4、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C〕第六条A: 去向B: 危害性C:变化趋势D: 处理方法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
〔D〕第七条A: 承担局部责任B: 进展修复C:进展赔偿D: 依法承担责任6、?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节省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A)第七条A: 低碳B: 环保C:绿色D: 安康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C〕第九十三条A: 污染地区B: 企业所在地C:重点区域D: 无污染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C〕第九十三条A: 新闻B: 企业C:气象D: 监测9、?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A〕第九十四条A: 县级B: 省级C:市级D: 直辖市10、?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环保大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6-01-14 15:17:39 信息来源:法制处字体:[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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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空气法》是美国第一部控制环境污染的主要法 规,它创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对于其他联邦环境法 规有很大的影响。
– 该法除了确立联邦与州的大气保护体制外,还明确赋予联邦政府 为了明确或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制定政令或规则的权限。 – 该法并不只是单一以大气污染作为规制的对象,而是以保护人 类、动物以及防止其他对环境不良影响的出现为目的。例如,获 得排放许可的条件之一就是尽可能地削减工场等设施排放的残余 物质并予以循环利用。 – 1990年修改该法是以提高设施的安全性为目的的,并且还规定将 保护对象扩大到土壤、水、文化遗产等方面,使该法更具有产业 设施环境保护与安全法的性质。该法的规制对象也从过去的设施 扩大到生产物、机动车以及道路等。
关于粉尘的控制 (1)粉尘及粉尘排放设施的定义。
– 所谓“粉尘”是指由于物体的粉碎、筛选等机械处理或矿 石、土石堆积而排放或飞散的物质。这是将物体燃烧 过程外发生的微粒物质作为粉尘而规定的控制对象。 – “粉尘排放设施”是经政令规定的工厂企业设置的发生 粉尘的设施,及排放或飞散中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物 质的设施。
II.
–
关于清洁空气地区的空气污染控制
这些地区的空气质量优于国家标准,为了保存和保护这些地区, 《清洁空气法》规定了“防止空气质量严重恶化计划”和“能见度保 护计划”。 “防止空气质量严重恶化计划”主要措施有:
将清洁空气地区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标准:
– – 大型国家公园和荒野地带属于第一类区域,在这类区域内,不允许有一点 空气质量恶化现象; 所有其他地区都属于第二类,在第二类地区内,大气浓度允许少量增高, 但是不能超过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州长可以把他所管辖的属于第二类 的区域重新划分为第一类,或者划分成第三类。 在第三类区域,为了发展工业允许大气浓度有较大幅度增高,只要不违反 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任何“防止显著恶化”的区域,建立有污染的大型工程必须经过批准。申 请人必须证明他的污染排放将不会违反允许的大气浓度增高额,他还必须 同意用“最有效的控制技术”控制所有污染物,不论对避免超出限定的浓度 增长有无必要; 规定污染物浓度最大允许增长量; 对于重大的排放设施的建设采取许可证程序。
建立空气质量基准文件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划分空气质量区域和制定州实施计划; 制定国家新污染源执行标准; 制定国家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清洁空气法》的主要内容
I. 关于未达标地区空气污染控制
– 泡泡政策——就是将一个特定地区内的空气污染总量比作一个 “泡泡”,这个地区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只要总量符合要 求,在这个地区的各个排放单位或一个排放单位的各个排污口之 间,可以进行此消彼长的协调。
–
– –
控制这类区域空气污染的其他措施还有:
– –
–
“能见度保护计划”只针对“强制一等清洁空气地区”,就是对国家空 气质量最好的那一部分国土进行特别的保护。
III. 借鉴水污染排放许可制度的经验,规定了许可 证制度(1990年的修正案) IV. 移动源空气污染控制
– 对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机动车和航空器加以控制,主 要通过规定新车排放标准、控制现有车辆的排放、 管理燃料、验证扶植低排放车等措施。
(2)对燃料使用的控制。 由于日本冬季建筑采暖使用燃料增加,硫氧化物 的排放状况就不很理想,对于这类都市型硫化物 污染,1970年起日本采取了控制季节使用燃料制 度。
– 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某政令规定的硫氧化物排放设施集 中,而其排放量又因季节而有显著变化的地区内出现 或可能出现严重硫化物污染时,并认定设施向大气排 放硫氧化物者在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燃料使用标准时, 可以劝告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标准。对 不遵守者,而可以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 标准。 – 燃料使用标准在重油及其他石油燃料方面,根据环境 厅长官规定的标准执行。
(3)总量控制制度 这是1974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止法时设定的。其背 景在于,在烟尘排放设施的多数集中地域,推进 某种程度上的高烟筒化还是会出现高浓度污染状 态,K值控制方式对这种状态的改善有困难。为 使这类地区达到环境标准,有必要采取削减全体 地域排放量的新的制度,即大气总量控制制度。
– 作为总量控制对象的地域和烟尘,由政令指定。 – 确定对象后,需要确定烟尘总量削减计划。 – 都道府县知事在征询都道府县公害对策审议会和有关 市町村长的意见后,按照大气环境标准对指定烟尘排 放总量规定削减容许总量和总量削减计划。
V. 臭氧层保护 VI. 控制酸雨 VII. 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 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 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或个人等提起诉 讼。”
(二)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
战后日本对大气污染的法律控制,先是1949年东京都制定 防止工厂公害条例,然后是个地方也制定条例采取各种对 策进行。 1962年,随着日本大气污染全国化而制定了煤烟控制法, 以政令指定发生大气污染显著的地域,并以二氧化硫和煤 尘浓度标准对一定地域内的锅炉设施进行排放控制。
关于特定物质在事故时的措施
– (1)特定物质及特定设施的定义。
作为事故时的控制对象,即突发、大量排放的“特定物质”,是 指经政令指定,在物体的合成、分解及其他化学处理过程中发 生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的物质,如氨气、氟化氢 等。 “特定设施”是指排放特定物质设施中烟尘排放设施以外的设 施。
一是一般排放标准,即煤烟排放设施所产生烟尘的排放标准,由总理 府发布命令规定,包括硫氧化物、烟尘和有害物质三种。硫氧化物排 放标准为将政令规定的一定数值(K值)带入一定的公式而算出随排 出口升高时某时间硫氧化物量的容许限度,K值愈小则控制愈严,一 般将其称为“K值控制”,K值按照不同的污染物质和地区来确定,日 本每两年就会修订一次大气污染K值,确定K值的原则是:对污染严 重、人口密集的地区要求严,对新建设施要求严。对于烟尘,其排放 标准则以排放设施的种类及规模决定每立方米排气中烟尘的含量。有 害物质排放标准为以其种类及设施种类确定每立方米排气中有害物质 含量(有害物质浓度),环境厅指定的有害物质的确定则与硫氧化物 的确定采用相同的控制方式。 二是特别排放标准,即在设施集中地域内烟尘排放设施所产生和排放 的物质超过政令规定的最高容许限度,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地域,对 于该地域新设置的设施,适用替代一般排放污染标准值的更为严格的 特别排放标准。但对硫氧化物、烟尘、特定有害物质、有害物质不规 定特别排放标准。 三是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即由都道府县在条例中规定的比国家标准 更加严格的标准,其标准值是必须是以维持大气标准而必要且充分的 容许限度。
– 依据直罚主义的处罚,具有为达到行政上的管制目的而处以行政 处罚的性质。它以使被罚者遵守排放标准为直接目的,因此,只 要排污者有违反排放标准的事实,无论有无实质上的受害或危险 的发生,都要给以处罚。
关于煤烟的控制——其控制方式为浓度控制
(1)煤烟排放标准。它是排放者必须遵守的标准,对违反者可适用 罚则,其中有三种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排放口。
– (2)关于特定物质在事故时的措施。
特定物质的排放者,在特定设施发生故障、破裂或其他事故以 致大量特定物质排入大气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原 状。并且,都道府县知事认为事故可能对工厂企业周围的人体 健康产生危害时,可以命令该特定设施的设置者采取必要的措 施。
(三)德国
德国有关大气方面的基本法,是于1974年3月制定的联邦 排放物规制法,其正式名称为《防止大气污染、噪声、震 动以及同种现象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法》。
(2)粉尘控制标准。
– 粉尘控制标准是由总理府规定的为防止粉尘排放设施 排放分散粉尘上有关必要设施在构造、使用及管理方 面的技术标准。 – 该标准就设施种类、集尘机设置、建筑物防尘装置、 防尘遮盖等作了规定。
机动车排气的控制
– 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环境厅长官应规定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 生和排入大气的废气最高容许限度。该容许限度与烟尘控制标准 不同,不是由机动车使用者来遵守,而是在道路运输法的保安标 准中就需确定,依道路运输车辆法及道路交通法对机动车的生 产、销售及运输过程实施控制。 – (1)机动车排气。这是指经总理府指定的机动车在运行中排放的 有害于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的物质。 – (2)机动车排气量的容许限度。1974年,环境厅一号告示中规定 了机动车种类按一定测定方法确定的废气重量和浓度,具体的 说,对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合物的容许限度,规定了 汽油机车、轻中量汽油机车和轻机车的排放重量,重量汽油机 车、柴油机车的平均排放量。 – 为确保容许限度,在道路运输车辆的保安标准中规定了“有烟尘、 有恶臭的气体、有害气体的散发防止装置”及实施容许限度的必要 事项。并且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的检 查标准,有义务实施有关防止烟尘、恶臭及有害气体散发装置的 点检技术标准。
2.《清洁空气法》的特点
清洁空气法创立了联邦政府领导下的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 合作的空气污染控制体制
– 这种体制就是联邦政府建立标准、各州执行 – 在合作计划方面联邦财政援助和领导 – 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主要责任在州和地方政府
1970年修正案规定
– 由联邦政府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由各州政府按照法律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以使州的空气质量和空 气中污染物的排放达到联邦标准。 – 四个要点
(1)许可制度。
– 对设施的兴建与作业可能对环境带来损害、给相邻居民造成危险 以及带来重大不利益或可能成为生活妨害原因的行为,必须获得 许可才能进行。联邦排放物规制法第4政令的最后部分列举了从发 电厂、重化学工场到有害物质的保管设施等150种必须许可的设 施。 – 当行为符合包含排放标准在内的所有法定要件时才能获得许可。 但是,某些场合还可以附加另外的条件与限制。在许可的程序方 面,根据设施所具有的潜在风险度,有经过公听会才能够正式赋 予许可和非经公听会即可略式赋予许可的程序之分。在正式赋予 程序的场合,虽然取得许可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由于一旦取得 许可,居民就会丧失将来进一步进行申诉的权利,因而多数企业 都比较愿意选择此种方式。在1990年修改该法时,作出了对略式 许可对象的设施可以选择正式许可程序的规定。 – 作为许可的基本要件,设施的建设与作业应当注意的是:第一, 对于一般或者近邻不会产生诸如深刻的生活妨害这种对环境的不 良影响的;第二,为防止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而采用最新的、最 先进的技术相匹配的技术预防措施的;第三,将那些不可能削 减、或者不可能适当地循环利用的残留物作为废弃物,以适当的 方法予以处分的;第四,将产生的余热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在技 术可行的限度内供本企业的设施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