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粉尘、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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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职业危害告知书

噪音职业危害告知书

噪音职业危害告知书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危害因素有: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应急措施、防护措施。

1、危险特性:作业场所不允许超过115分贝,超过85分贝要有噪音防护用品。

2、健康危害:噪音损害人的听力,可造成人体听力损失。

长期接触噪音可引起头痛、耳鸣、惊慌、记忆减退,甚至引起神经官能症。

也能导致心跳加速、血管痉挛、高血压、冠心病、食欲下降、月经失调等。

3、应急处理:如发现听力异常及时到医院检查、确诊。

4、防护措施:控制噪音的传播和反射,采用吸声、消声、隔声、阻尼、隔振等措施及加强个体防护,采用个人佩戴防噪音耳塞、耳罩或头盔来保护听力。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粉尘职业危害告知书

粉尘职业危害告知书

粉尘职业危害告知书一、危害特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粉尘,特别是有害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气道系统:吸入有害粉尘后,可引起急性和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核等疾病。

2.循环系统:有害粉尘进入肺部后可影响心血管系统,导致心脏和血管病变。

3.神经系统:长时间接触有害粉尘可引起焦虑、抑郁、头痛、嗜睡、记忆力下降等神经症状。

4.皮肤:接触粉尘会使皮肤变得干燥、脱皮,甚至出现皮肤炎症等症状。

二、危害物质在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粉尘主要包括以下物质:1.木尘:木工行业的职工可能会接触到木材的粉尘,其中心材、云杉、红松、桉树、桂木、桑杆、杨木等木材所产生的木尘,可能会引发鼻炎、支气管炎、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

2.金属粉尘:钢铁、铝、铜、银等金属的加工会产生大量的金属粉尘,其中铝粉尘可引起铝肺、职业性骨软化症等,铜粉尘可引发铜热,铅粉尘可引发铅中毒等疾病。

3.化学品粉尘:化工、制药等行业中,可能会产生有害化学品粉尘,例如氯气、氧化铁、石英等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

三、预防措施1.合理布局:工作场所应该根据空气流动、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布局,防止粉尘滞留和扩散。

2.防护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护目镜、耳罩、防护手套等防护设备,有效地防止有害粉尘侵入人体。

3.环境治理:应该在工作场所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清扫和吸尘,控制粉尘的聚集,减少人员长时间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中。

4.健康监测:职业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的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潜在的职业病早期症状,及时干预治疗。

四、个人防护1.佩戴口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例如N95口罩,防止有害粉尘进入人体呼吸系统。

2.戴护目镜:粉尘可能会引起眼部疾病,例如结膜炎、角膜炎等,戴护目镜可以有效防护。

3.穿防护服:在接触粉尘环境时,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服,避免有害粉尘直接接触皮肤。

4.戴防护手套:接触有害粉尘时,应戴手套,保护手部皮肤,防止粉尘进入人体。

五、职业危害防范企业应该承担职业危害防范的责任:1.开展健康教育: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健康知识,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一、告知对象工业企业是现代“工业文明”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设备和生产物料中可能存在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品等职业危害。

针对这些职业危害,需要对企业员工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告知,使其充分了解职业危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及相应防护措施,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业危害性质和特征1. 噪声噪声是指超过人体正常感官所能承受的声音,其主要引起的危害是听力的损伤。

在工作环境中,噪声超过85分贝,长时间接触容易引起噪声性聋和耳鸣等疾病。

此外,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还会引起自律神经功能紊乱,影响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等机能的正常运行。

2. 粉尘粉尘是指经过机械或物理作用后,被分离出来的或悬浮在空气中的细小颗粒物质。

常能在工业生产中产生,如石棉、煤尘、硅尘、铅尘等。

人吸入粉尘后,可能出现短期或长期的职业病。

粉尘并不会在短时间内对人体产生明显危害,但长期吸入,会影响人体内脏器官,并引发肺癌等疾病。

3. 有毒有害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是指对人体有毒作用和危害效应的化学品,包括有害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和亚组分等。

有毒有害物品会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等人体机能产生刺激和破坏作用。

而长时间或大剂量接触这些有毒有害物品,可能会引起严重的职业疾病,甚至危及人体生命安全。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业人员应该做好职业危害防护措施:1. 噪声在噪声环境中工作时,应该佩戴耳塞或耳罩,选择具有防噪声性能的工具,避免长时间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

2. 粉尘在接触粉尘的场所,应该佩戴防护口罩或防护面罩等个人防护设备,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定期体检。

3. 有毒有害物品对于化学品、毒物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操作,如佩戴防护面罩、手套、防护衣等个人防护设备,保持通风畅通,定期对身体进行体检。

四、告知卡1. 告知对象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粉尘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 粉尘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粉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尊敬的工作人员:为了保障您的健康和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向您发出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提醒您关于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预防措施,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以确保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一、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1.物理因素:在工作环境中,可能出现噪声、振动、辐射等物理因素的影响,长期暴露于这些因素中会导致听力损伤、骨关节病变、皮肤病等。

2.化学因素:部分工作岗位可能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如有机溶剂、重金属、农药等,长期或大量接触会导致中毒、呼吸道疾病、皮肤病等。

3.生物因素:某些职业可能会接触到病原体,如病毒、细菌、真菌等,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4.粉尘与颗粒物:部分工作岗位可能会产生粉尘、颗粒物等,如煤尘、水泥粉尘等,长期暴露会导致尘肺病、结石病等。

5.职业性放射性物质:某些行业的工作环境中可能会遭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如核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长期暴露会导致放射性疾病的发生。

6.职业性应激:长期工作压力过大、心理负荷过重的职业,可能会导致心理疾病的发生,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职业病预防措施1.加强个人防护意识: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合理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尽量减少对有害物质的直接接触。

2.注意工作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定期清理粉尘、清扫地面等,减少对有害颗粒物的吸入。

3.定期体检: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实施定期体检,及早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早期症状。

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适当安排休息时间,缓解工作压力,保护心理健康。

5.加强个人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戴口罩等,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6.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职业病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负有在职业病高危岗位进行定期体检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粉尘、噪声)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粉尘、噪声)

工做病妨害告知书籍之阳早格格创做根据《工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确定,企业(甲圆)正在取处事者(乙圆)签订处事合共时应告知处事历程中大概爆收的工做病妨害及其成果、工做病防备步伐战待逢等真量:
(一)地圆处事岗位、大概爆收的工做病妨害、成果及工做病防备步伐:
(两)甲圆依照《工做病防治法》及《工做健壮监护技能典型》(GBZ188)的央供,干佳乙圆上岗前、正在岗功夫、离岗时的工做健壮查看战应慢查看.一朝爆收工做病,甲圆依照国家有闭执法、规则的央供,为乙圆如真提供工做病诊疗、审定所需的处事者工做史战工做病妨害交触史、处事场合工做病妨害果素检测截止等资料及相映待逢.
(三)乙圆应自愿按照甲圆的工做卫死管造造度战支配规程,精确使用维护工做病防备办法战部分工做病防备用
品,主动介进工做卫死知识训练,按央供介进上岗前、正在岗功夫战离岗时的工做健壮查看.若被查看出工做禁忌证大概创造取所进止的工做相闭的健壮益伤的,必须遵循甲圆为呵护乙圆工做健壮而调离本岗位并妥擅安顿的处事安插.
(四)当乙圆处事岗位大概者处事真量爆收变动,进止告知书籍中已告知的存留工做病妨害的做业时,甲圆取其商谈变动告知书籍相闭真量,沉新签订工做病妨害告知书籍.
(五)甲圆已履止工做病妨害告知负担,乙圆有权中断进止存留工做病妨害的做业,甲圆没有得果此排除取乙圆所签订的处事合共.
(六)工做病妨害告知书籍动做甲圆取乙圆签订处事合共的附件,具备共等的执法效力.
甲圆(签章):乙圆(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尊敬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您的健康和工作安全,特向您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项,希望您能够充分了解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一、职业病危害概述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特殊的劳动条件下,长期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导致身体受到有害因素损害而发生的疾病。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中毒、放射性损伤等,这些疾病对您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危害。

二、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引发职业中毒,造成呼吸系统、
皮肤等各个方面的损害;
2.物理因素:受长期噪音、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听力下
降、骨骼关节疾病等;
3.生物因素:接触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可能引发传染病或其他免
疫性疾病。

三、防护措施建议
为了避免职业病危害,您可以采取以下有效的防护措施: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避免直接接触致病因素;
2.佩戴防护装备,保护皮肤和呼吸道;
3.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进行干预。

四、注意事项
1.工作中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怀疑职业病症状,请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
反映,寻求帮助;
2.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要有清晰的认识,保护好自
己的身体健康;
3.在职业病危害环境中工作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可掉以轻心。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职业病危害,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感谢您的合作!
此致,
管理部门敬启。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粉尘)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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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粉尘)
作业可能产生粉尘,对人体有损害,提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无机性粉尘
应急处理
发现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注意防护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急救电话:120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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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
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
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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