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的重要报告。
该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封面: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报告日等信息。
2.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和产品等。
3.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主要经营活动和成果、市场竞争情况等。
4. 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分析等。
5. 重要事项:包括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投资或收购、重组、资产出售、涉诉事项等。
6.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运作、内控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
7. 风险提示:包括风险因素、面临的挑战、应对措施等。
8. 其他附注:包括其他重要信息、补充解释和说明,如法律法规遵从情况,上市公司未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等。
准则还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包括报告书的结构、版式、段落的标题、文字说明的格式、财务报表的编制规范等。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途径,根据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年度报告,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了解和评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价值。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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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3]1号2003年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2015年5月15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
2017年4月15日,董事肖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6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肖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王某担任公司董事。
王某担任董事的任期应当()。
A.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B.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C.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D.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答案】 C2、A公司为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对外发行新股,根据规定,其保荐人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A.当年剩余时间B.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C.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D.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答案】 B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3B.6D.18E.24【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可能会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事项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C5、某上市公司2016年2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应予锁定36个月的有()。
A.Ⅰ、Ⅱ、Ⅳ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某公司本年的流动资产合计为300万元,存货为180万元,流动负债为100万元,则该公司本年的速动比率是()。
A.0.74B.1.2C.1.87【答案】 B7、上市公司下列各项费用中,应当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是()。
A.Ⅰ、ⅡB.Ⅰ、Ⅲ、Ⅴ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科创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做法,正确的是()。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或更新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出台日期:2019年7月9日)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健康的资本市场,根据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科创板上市审核制度的公告》(证监发〔2018〕31号),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9)》等文件,现将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有关内容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在上证综合指数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依据本说明书的规定发行招股说明书。
第二条本说明书所称科创板公司,是指在上证综合指数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包括传统科技企业和创新驱动型企业。
第二章内容要求第三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展示公司融资项目,符合风险投资常规。
第四条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股东特点、业务定位等;(二)融资要素,包括融资理由、融资金额及使用计划、融资期限、估值及价格基础等;(三)股权设置及发行要素,包括新增股票的性质、发行股份数及数量构成、资金使用情况等;(四)上市招股风险提示及公司通知义务;(五)发行人及关联交易方简介;(六)公司财务报告;(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其他第五条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非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招股说明书的文字编排、报表制作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科创板 信息披露标准

科创板信息披露标准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扩大了预先披露范围,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企业还需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问询回复。
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问询及回复及时公开,使投资者清楚审核关注问题和风险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政策背景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启2013年1月旧起施行。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
《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09年12月发布以来,在近3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
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予以修订,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创业板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创业板年报准则》共四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分为十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及目录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明确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的主要特点以及较之修订前的主要变化如下: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可靠、决策有用的信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为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创业板年报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应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可控性,避免空洞的辞藻堆砌和无重点的流水式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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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X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八)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九)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条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披露于其他渠道的,其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它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作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提示性公告应当载有下列内容:(一)发行证券的类型;(二)发行数量;(三)面值;(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五)承销方式(如有);(六)发行日期(预计);(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条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十一条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有“×××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已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人、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就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
第十五条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对投资者理解可能造成障碍或有特定含意的术语,发行人应作出释义,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一)发行人的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证券简称和代码、上市地;(二)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五)发行费用;(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第十七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二)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三)利率;(四)转股期限;(五)评级情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六)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七)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如果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九)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的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的条款;(十)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和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六)收款银行;(七)资产评估机构(如有);(八)资信评级机构(如有);(九)债券担保人(如有);(十)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风险因素第二十条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对风险因素进行分类列示。
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
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涉及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三)政策风险,包括因宏观环境、监管政策或财政、税收、环保法规发生变化,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等;(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六)项目风险,包括募投项目因技术进步、市场环境变化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进度、效益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等;(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八)其他相关风险。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性质、股份限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科技创新水平以及保持科技创新能力的机制或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列表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
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