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
企业合同管理的优秀案例

企业合同管理的优秀案例
1. 国际能源公司 Keller Williams 的合同管理案例:Keller Williams 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能源公司,他们在全球范围内与数百个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签订合同。
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可追溯性,他们利用了一种合同管理系统,使得他们能够集中存储、跟踪和管理所有合同。
该系统还提供了自动提醒功能,确保合同的到期日期和续签时间得到及时提醒。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利用合同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减少人工错误。
2. 医疗器械公司 Medtronic 的合同管理案例: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强制规定下,医疗器械公司 Medtronic 有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为了确保所有合同都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他们建立了一套自动化的合同管理系统。
该系统通过合同审核和工作流程自动化,确保合同符合公司政策和标准。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利用合同管理系统保持合规性并更好地管理合同。
3. 零售企业 Walmart 的供应链合同管理案例:Walmart 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企业之一,他们与无数供应商签订合同。
为了提高供应链合同的管理和交付效率,Walmart 利用了一种供应链合同管理系统。
该系统帮助他们自动化合同流程并提供合同指标和分析报告。
通过优化供应链合同管理,Walmart 成功提高了交付效率,并减少了合同处理时间和成本。
这些优秀案例展示了企业如何利用合同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降低风险、保持合规性以及提升供应链管理效果。
这些案例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其他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案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合同签订是项目启动的关键节点之一。
一份有效的合作协议能够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规避潜在的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一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甲方为一家开发商,乙方为一家建筑公司,双方因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展开合作。
案例二:跨国合作的技术转让协议在跨国企业合作中,技术转让协议是关键的法律文件之一。
甲方为一家先进的技术企业,乙方为另一国的本地企业,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乙方国家,以推动当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案例三:文化产业合作的版权转让协议在文化产业领域,版权转让协议是保护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作品的关键。
甲方是一位作家,乙方是一家出版社,双方就甲方的文学作品签订协议,以确保作品的出版、发行和营销权益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案例四:连锁经营的加盟合同在零售和服务行业,连锁经营合同是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合作的法律基础。
甲方为一家初创企业,乙方是一位投资者,双方就特定品牌或服务在不同地区开展加盟合作,共同推广品牌形象和扩展市场份额。
案例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建筑项目实施的法律框架。
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双方就特定的房地产项目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周期、质量标准及费用支付等关键条款。
案例六: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关键文件。
甲方是一家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双方就特定商品的销售和交付条件达成协议,确保贸易顺利进行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
案例七: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在科技行业,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公司与客户合作的法律保障。
甲方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软件定制开发、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确保客户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技术支持的持续性。
案例八: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服务协议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服务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合作的法律框架。
最简单购销合同案例(优秀20篇)

最简单购销合同案例(优秀2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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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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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解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二2001年10月4日上午10点30分,12岁的李笑华跟着他姑父到正在建设中的中苑海上广场大坝买鱼。
就在经过中苑海上广场时,突然掉进了一个无盖的古力井内。
后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颅脑损伤致使左眼斜视,左耳失聪,行走不便,生活不能自理。
何时康复以及是否会由此引发其它并发病症等问题仍未有定论。
无盖的古力井位于中苑海上广场施工工地隐蔽处,旁边既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井盖等安全防护阻拦措施。
经查,这个建筑工地是山东中苑集团公司、青岛中苑海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的地面施工工地。
李笑华的父母多次找建设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都没有结果,无奈的他们决定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各类费用2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试问:李笑华的父母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满足吗?建设单位和建筑公司有责任吗?解答:(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古力井系被告中苑集团施工建设后由被告海上公司予以管理。
被告所建古力井无盖,并且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近邻古力井的围墙长期有一缺口,无人看护管理,成为行人自由出入的通道,本安系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方应提供事发时设有警示标志的证据,显然,被告不能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2年9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残后治疗费,应待事实发生后据实际支出另行主张。
)三原告:蔡晶,男,37岁,建南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被告:建南区医药卫生管理局蔡晶销售假药被建南区医药卫生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1)对查处的假劣药品依法没收;(2)没收销售假劣药违法所得人民币6095元;(3)蔡晶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9000元。
蔡晶不服处罚决定第(3)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处罚蔡晶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第(3)项。
解答:建南区医药卫生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的依据是卫生部颁发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其第29~32条、34、37、42~44、47、50~52、58条都规定了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人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并未对违反该法的法人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可给予行政处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暂行)》超出了“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增加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和直接人员给予处罚的规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适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的上述条款。
(说明: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
)。
四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进行了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中间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资料。
问:该项目在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做得不对?解答:1、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鉴,不符合密封要求,应作为废标处理。
五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投标文件有关的重要说明。
问:该项目开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2、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
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缺少有关人员对整个过程记备在案,以及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六A酒店与某市公园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由A酒店承租公园内的醉仙饭店,并投资改建为A酒店的分店。
原醉仙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园林局。
改建期间,建设单位在原醉仙饭店的北侧加建一幢三层面积为9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在西侧加建一幢四层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酒楼雅座。
相关部门发现后,对建设单位做出了没收加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问题:1、酒店改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该由谁办理?2、酒店改建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合规定的行为?3、相关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建设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解答:1、应当由园林局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2、园林局和A酒店在进行改建工程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侵占公园绿地,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3、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可见,规划部门对园林局违法事实的认定准确,处罚有法律依据七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
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
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
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问题1答案:(一)业主要求1.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3.按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二)施工单位答复1.“不予保修”错误。
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不予返工”错误。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
3.“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
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三)监理单位答复1.“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2.“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
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问题2答案:(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
八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解答:(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王某追认后,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李某无权以他人之物设定抵押,且抵押未办理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赵某尚未将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