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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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理论与政策作业

——不同融资方式比较分析

一 BOT

(一)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该机构收取的费用、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二)运作模式

1 参与人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参与者众多。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表1-1所示为该模式的众多参与人。

表1-1:

资料来源:《项目融资—BOT模式》

2 运作模式

如图1-1所示,在不同的阶段,参与人有不同的职责。

图1-1

资料来源:《项目融资》

(三)特点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 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4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是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参与的一种投融资活动,要成功必须做到双赢,政府取得社会效益、投资者取得经济效益。

(四)案例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随着BOT模式越来越普及,运动BOT的案例越来越多,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

1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

该项目是我国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2年半建设期)。由法国威望迪集团(原通用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以最低水价中标。1999年8月双方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项目开始启动。1999年8月实现融资交割。项目总投资1.065亿美元,其中30%来自于境外投资者的本金,70%来自于亚洲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融资,融资牵头行为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为确保项目融资的安全,根据境外贷款银行的融资先决条件,项目公司可将其相关协议项下的权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各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根据相关法律,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有权将该项目运营产生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币,支付到中国境外,以偿还债务或其他项目开支。2001年10月,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正式开始调试运行,提前进入运营期。如图1-2所示

图1-2

资料来源:《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

2广西来宾电厂BOT项目

广西来宾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安装两台 36 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 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

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运营期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 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 35 亿千瓦时 (5000 小时 ) 的最低输出电量 ( 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 ),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二 TOT

(一)概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运作模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 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 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

招标文件、评标等。

4 SPC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 新项目投入使用。

7 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项目融资结构如图2-1所示。

图2-1

资料来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TOT融资方式》

(三)特点

1投资者与新建项目没有直接关系,这与传统BOT,ABS等项目融资方式不同,从而可以减少双方对新建项目的争论。

2以现有投产项目为基础,收益基础相对有保障,项目管理方便,为各种类型的公司或投资主体参与工程融资提供了基础。

3一般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只转让项目经营权,不转让项目所有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4相对比较,实施TOT项目融资风险较小,同时大大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加快了资金周转。与银行贷款等比较,不需偿还资金和利息。

5具有能盘活存量资产的特点,可以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投入产出比。(四)案例

1 兰州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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