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保存年限表
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1-5

加强基础建设,促进企业自律——解析国家档案局10号令发布浅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制方法(10号令解读之一)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
2013年4月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用3年的时间完成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的编制,这是贯彻实施10号令的关键和重要环节。
国家档案局从2013年开始已着手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指导与审核工作。
截止到2014年底,共完成20家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审核批准。
但在指导与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仍未很好掌握编制保管期限表的正确方法和技巧,至使编制出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质量不高。
本文就企业如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进行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前期业务指导和审核情况总结,企业在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遗漏重要文件材料。
许多应纳入归档范围的重要文件材料没写入保管期限表中,尤其是一些新业务产生的文件材料和非红头文件容易遗漏。
第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不合理。
该定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定为30年或10年,该定为30年定为10年。
第三,表述太笼统。
文件材料内容条目过多使用模糊语言,过多使用“重要的”、“一般的”等用语,至使保管期限表对鉴定业务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四,表述不准确。
文件材料内容使用的词语易引起歧义,同一含义内容前后使用不一致词语,或是不使用标准化用语。
第五,文件材料内容重复、交叉现象严重。
同一层次文件材料分类原则不一致,文件材料内容逻辑混乱,同一内容多次反复出现。
(二)原因分析企业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中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保管期限表编制没有严格按照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来进行,照抄照搬10号令或照抄搬其他企业保管期限表,更有甚者将企业原有保管期限表进行翻版后直接报审。
公司档案室管理制度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二、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基本要求(一)档案划分及管理部门1、档案是指本公司过去和现在,在从事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企业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公司有保持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2、公司设立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并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3、公司档案根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公司级档案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有规范的档案编号和标签,并建立电子与纸张分类目录。
(二)各部门资料管理1、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设兼职的资料管理员,制定明确的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实行部门档案与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2、各部门根据部门资料性质结合公司级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标准分类管理。
3、档案的借阅和移交、销毁,必须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三、档案分类(一)档案质量1、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2、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
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3、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档案盒表面为《档案目录》,档案盒内文件没有提名的,由档案人员根据内容拟定标题。
5、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二)立档1、档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2、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的在批复年立卷,无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职责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
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
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
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3。
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4.1 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4。
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4。
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
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4。
2。
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
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参考Word)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全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合理利用档案资料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二、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基本要求(一)档案划分及管理部门1、档案是指本公司过去和现在,在从事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企业文化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公司有保持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2、公司设立档案室,隶属于综合管理部,并设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3、公司档案根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公司级档案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有规范的档案编号和标签,并建立电子与纸张分类目录。
(二)各部门资料管理1、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设兼职的资料管理员,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实行部门档案与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2、各部门根据部门资料性质结合公司级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标准分类管理。
3、档案的借阅和移交、销毁,必须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三、档案分类(一)档案质量1、档案封面应逐项按照规定用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封面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
2、档案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
破损的档案文件要进行修复处理。
3、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档案盒表面为《档案目录》,档案盒内文件没有题名的,由档案人员根据内容拟定标题。
5、档案盒封面应注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
(二)立档1、档案文件材料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证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
2、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有批复地在批复年立卷,无批复地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第一年立卷;跨年度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职责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历次“档案保管期限表”之比较

历次“档案保管期限表”之比较20世纪50年代至今,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六个档案保管期限表,即:1956年11月制发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简称1956年《一般标准》);1957年2月制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简称1957年《暂行规定》);1964年10月制定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简称1964年《保管期限表》);1983年4月颁布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3年《保管期限表》);1987年12月印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7年《保管期限表》)。
可以说,这些保管期限表的颁布,对依法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简称《规定》)。
一、关于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957年《暂行规定》确定:凡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定期保存。
1964年《保管期限表》对档案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了,确定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在国家的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则永久保管;凡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机关进行工作、总结经验需要查考的档案,可长期保管;其他只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本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定期保管。
1983年《保管期限表》确定: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在相当长和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保管。
1987年《保管期限表》,仍沿用这一原则。
不难看出,档案的基本作用和价值,由过去主要为政治斗争服务,逐步转变成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