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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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前言也许和从前相比较,中国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立法。

过去的二十年里,我们目睹立法如洪如潮,但是人们却并没有相应地增长对法律的信心和期望。

我有这样的经历,在北京乘出租车时经常被司机问到一个同样的问题:“中国有法吗?”而且他们还会愤慨地讲述种种“无法无天”的事例,要么是他们亲身经历的,要么是道听途说的。

我发现他们不是不知晓国家有《宪法》、《刑法》等法律,但他们却深深地怀疑“法”的存在。

他们的问题强烈地刺激了我,促使我思考为什么法律实施不下去,为什么法律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

腐败?执法不公?武断专横?无视人权?所有这些都会导致法律的低认受度与不可依赖性,导致纸面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疏脱与对立,导致官方制定的法与百姓期待的法治的背离。

这些因素已有不少行家论及,我发现他们把法律的实施困难纯粹作为一个技术性问题来对待,总被提高有效性的手段所困扰。

这里我想改变一下思路,从立法与公民的关系入手。

我们可以安全地假定,如果立法出自公民,符合公民的道德意识,那么,法律的实施就不会成为大问题,至多无非是一个技术性问题罢了。

本文拟从规范的立场,即根据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与立法至上(legislative supremacy)原则论述中国立法权的配置与运用。

通过把实际的观察清晰化、观念化,我希望光大基本的宪法原则与价值。

全文试图表达一个这样的观点: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的社会认受度不可能太高,再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措施也不能保证法律能被有效实施;同样,拟将通过的《立法法》企图确立形式理性化的立法权结构的努力注定要失败。

多层次的双轨立法体制及实用主义的立法观既然我们选取了立法的视角,那么在展开规范论述之前我们就必须对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以及指导立法的主流意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结构是独一无二的。

关于中国的立法体制,人们有多种不同的说法,我的概括是多层次的二元(双轨)制。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论民主立法原则

论民主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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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原 则分 为总 的基 本原 则 和具体 的基 本 原 则 。中国立法 总基本原 则是 民主原 则 、 法治原 则 、 科 学原 则。 具体 的基本 原则多种 多样 。 如 , 裂法 例 反分 的立法原则 ,根据人大 副委 员长王兆 国的说 明是 : 反对和遏制 ‘ 台独 ’ 裂 国家的活 动 、 分 促进祖 国和平 统一 。再如香港特 区基本 法的立法原则 。张友渔认 为是 : 国两制原则 , 一 繁荣和稳定原则 , 港人 治港原 则, 符合 中英联合声 明原则 , 四项基本原则 。 2 民主立法原 则 .
立法 中的 民主原 则 是指 立法 应 当体 现人 民的 意志 和要求 , 确认 和保 障人 民的 利益 。D 法 不是 立 体现 和 保障个 别人 和少 数人 的意志 和利益 ,不是 反 映和 保护 个别 部 门个 别 地方 的意 志和 利益 ,也 不是 体 现政府 的意志 。 I 4 立 法坚持 民主原则 很 重要 。坚 持 民主原 则 才 能 保证 立法 的正 确方 向 ;才 能得 到人 民的 自觉 拥 护 和遵 守 ; 能对 立法实 行有 效 的监 督和制 约 ; 才 才 能实现 和谐 社会 的要 求 。不坚 持这 个原 则会 损 害 大 多数 人利益 ; 使少 数人 、 数特权 阶层 得利 。这 少 样 的法 是恶法 , 纸上 的法 , 是 没有权 威 , 不能得 到 大 多数 人 的尊重 和 自觉遵 守 。要 实行这 样 的法 需 要 许 多 的执法成 本 和强制 力 。这 样 的法会 导致 政 府失信, 社会 分裂 。
的意 志 。 求限制公 权 尊重私权 , 求保证 公众 对 立法 的参 与 , 求 立法公 开 。 要 要 要 关键词 : 立法原 则 民主 立法 限制公 权 公 众 参与 立 法公 开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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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

)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
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1、立法主体民主化
2、立法内容的民主原则
3、立法过程的民主化
二、法治原则
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的法治化问题,法治原则也因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1、立法权限的法制化
2、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3、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三、立法的国情原则
立法的国情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国情,是指一国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一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

由于立法对国情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立法必须遵循照顾国情的原则。

1、立法对国情的依赖性
2、国情因素对立法的作用
3、中国立法与中国国情
五、第五,立法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立法法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对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

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划分,各级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在立法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进行工作,不得越权立法。

程序是民主法制的保障,同时完备的程序对保证立法质量也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立法主体
(我国立法主体缺陷及立法体制的改进刘妍)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才是权力真正拥有者,因此人民有权也应当参与到国家权力运用的过程中。

立法权的运用也是如此,需要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进行监督并保障制定出的法律切实代表和保障人民利益。

作为最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整体,也存在着结构缺陷和责任缺失,缺乏必要的责任性规定来保障人大代表是秉持着人民的意志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因此需要建立代表责任制,同时提高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立法体制的建构影响着法律的质量,而立法主体对于法律质量更起着直接决定作用。

当前立法主体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容忽视,包括权限分工不明、表决制度不完善的实体缺陷,也存在着议事过程缺乏公开性、立法过程缺乏严谨性和连贯性的程序缺陷,要想彻底改善主体缺陷,就需要剖析到政治层面。

议事程序时间的重新分配、吸收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等都可以弥补立法主体在程序方面的不足。

而实体方面的不足,则需要从人大代表的产生制度,即选举制度出发,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同时改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使人大代表真正的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在立法机关方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可以进一步明晰立法权限,公法的制定和修改交由全国人大,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私法的制定和修改。

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下公众参与程度低
立法主体的制度缺陷:立法权限分工不明表决制度不完善议事过程缺乏公开性立法过程缺乏严谨性连贯性
立法主体缺陷的立法体制改进:法律草案的提请时间增加法律草案的审议时间议事程序公开建立代表责任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专
项立法
第一节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

对它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界说。

一是法治说,二是功能说。

二、立法主体的种类
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第二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其它社会组织。

第三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享有者。

第四,作为立法者个人的立法主体。

第二节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
立法机关的产生有选举产生和任命产生等方式。

三、立法机关的职能
立法机关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和监督法实施的权利;一定的人事权;批准或通过国家预算、决算权;质询权;国政调查权。

议员作为议会最基本的单位,享有特殊的人身权、言论权和诉讼权以及相应的物质待遇权。

议员同时要承担义务、履行职责。

议会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最主要的工作机构,各国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一般都有提出议案的职能,审议议案的职能,检查监督政府活动的职能,工作建议的职能等。

第三节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国家元首及其立法功能
国家元首在立法领域行使的职权和起的作用主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权。

二、行政机关及其立法功能
行政机关是以行政为主要职能而兼有立法功能的立法主体。

行政机关的立法功能在立法主体群体中仅次于立法机关。

三、司法机关及其立法功能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司法,即审判。

但它通常也对立法发生一定的作用,比较普遍的是司法机关具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创制判例法对立法发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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