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竞价采购)(深圳市2018版)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7日深财购〔2005〕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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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顺应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明确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库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相关要求(一)虚拟指标与实际指标。
1.施行项目库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
2.虚拟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已在项目库中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的总投资规模确定的预算指标。
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
3.实际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当年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经费指标。
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
4.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要求执行。
(二)暂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直接下达实际指标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的相关要求(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深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
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最新版)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最新版)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具体商品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采购内容甲方因(采购原因),决定进行政府采购,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商品或服务)。
经过公平竞价,双方确定本次采购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如下:____________。
(请在此详细说明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本次采购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请在此详细描述支付的具体方式,如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等,并明确支付时间。
)三、交货/完成期限及验收标准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交付给甲方。
2. 验收标准:(请在此详细说明验收的标准、方法、流程及验收人员组成等。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内容包括:(请在此详细描述售后服务的内容、时限等。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
六、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应按照未交付部分货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2018最新】我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范文word版 (17页)

我公司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规范施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严格杜绝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善待农民工,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履约能力
我司注册资金5004.3万元,销售额14380万元,近三年拖欠工程款等不良情况,我司项目经理60人,高级职称人员20人,中级职称人员129人,初级职称人员400人,技工1200人,若我司中标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工艺指标,并与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双宝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
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焊点、一根电线,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
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
规程检验,作好产品7天老化实验,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质量保证书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
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履约能力
我公司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规范施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严格杜绝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善待农民工,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履约能力
我司注册资金5004.3万元,销售额14380万元,近三年拖欠工程款等不良情况,我司项目经理60人,高级职称人员20人,中级职称人员129人,初级职称人员400人,技工1200人,若我司中标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近日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三)不配合国采中心处理电子竞价相关争议的;(四)其他违反电子竞价项目交易规则的情形。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随《办法》一起发布的还有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品目表。
其中,一级类目20项;二级类目80项;三级类目273项(点击“阅读原文”)。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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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竞价采购)
合同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标的
1.1 乙方应当根据竞价公告、竞价应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上述文件统称为竞价文件)并按照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1.2 上表规定的详细配置内容详见竞价文件。
1.3 本合同金额系固定不变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二、交货和验收
2.1 交货时间:
2.2 交货地点:
2.3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含竞价公告及竞价应答文件等)所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5 乙方在甲方完成现场验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当在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期
限个工作日不进行质量验收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
(注:上述所填写的时间最长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提供的货物经甲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条件进行重新返修、返工制作、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6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货物时转移。
2.7 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
2.8 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者文件。
三、乙方保证
3.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售的情形。
同时,乙方出售的货物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乙方承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3.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竞价采购结果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口产品除外)。
3.3 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
如货物需安装或配置软件,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四、保修条款
4.1 本合同所购货物免费保养维修期为年。
4.2 乙方提供的保养维修服务标准或者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包”规定、竞价文件的要求以及乙方在应答文件的相关承诺。
4.3 免费保养维修期内,乙方负责上门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保养、维修和系统维护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为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
5.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直接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或者其他赔偿款项。
5.3 甲方应当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完毕后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货款支付
6.1 按照竞价文件的规定,本合同采取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一:分期付款方式。
本项目分期付款,根据货物交付进度支付相应比例的货款,每期付款应当在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当期正规发票后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付款方式二:一次性付款方式。
甲方在验收货物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
后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将全部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
6.2 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的结算单或发票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但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致使甲方未及时发现的除外。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后,因乙方提供账户或者账号相关信息遗漏、错误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解除
7.1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对采购文件规定的不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达不到采购文件不可调整项要求的;
7.2.2 对采购文件规定的可调整项的验收结果超过了可调整范围的;
7.2.3 逾期交付货物超过60日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10%的
违约金。
8.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日则必须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如因有关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等原
因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8.3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等不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如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
时间内补发符合竞价采购结果及本合同规定的货物。
8.4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竞价应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声明/保证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守约方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给财政部门。
九、争议解决方式
9.1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以上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二选一)
十、合同组成部分
竞价公告、竞价采购需求明细、答疑内容、补充通知、竞价应答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以及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者修正文件等文件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合同组成文件与本合同正文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
乙方有权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就本采购合同申请订单融资等金融服务;甲方应当对乙方办理本条规定的金融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变更等事项给予必要的配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