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一)

合集下载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方法(DOC)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行政执法卷宗的规(修改)

行政执法卷宗的规(修改)

在调查中拍照、摄像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1)拍照摄像所在位置的门牌、店名、招牌、 参照物等能证明违法地址的内容; (2)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镜头; (3)当事人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在场人的镜头; (4)标的物整体的镜头; (5)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有关合同协议、 账单、凭据等重要资料而又不方便提取的证 据,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C、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 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 D、现场检查有时是配合录像、拍照、 录音等方式一并进行的,这点在笔录上应有 所体现。 E、对于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抽样 取证或者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在《现场 笔录》上也要如实记录。 8、视听资料 是指以内载的图像、声音 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比如摄影胶片、 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数据等等。
4、突发群体性事件先行处置。 执法人员在立案过程中,发现 违法事项影响重大,如涉人 员安全事故事件等,应依法迅 速向本机关、同级政府或上级 机关汇报,并视情况先行要求 行政相对人停止相关的活动, 对违法物品先行扣押、封存。
第二阶段 调查取证阶段
在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中,这 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也是一个很难以 把握要点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基于对 立案时的案件来源线索情况所作的进 一步了解,在这一阶段,应充分搜集 证据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 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应当查明的案 件事实包括:
2.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立案这是基本原则。 首先要分析案件线索(基本的违法事实)是不是属 于本机关查处的职权范围;其次分析该违法行为发 生地是不是在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接着要分析该 行为发生大致时间或者该行为有无继续连续状态, 是不是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期限。
3、立案事项不准确的处理。
1.当事人的身份 ; 2.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3.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为当事人实施,是 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 ; 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社会危害后果 以及其他情节; 5.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6.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关 义务、主观上有无违法故意或者属于疏忽大意等等; 7.当事人有无法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情节; 8.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

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
法 权 益 为 限 。在 具 体 的 个 案 处 理 中 , 由行 政 机 关 来 自 由裁 量 申 请
律保 障远远 不足 。在借鉴 国外行 政程序 法上卷 宗阅览权的 法律规 《 行政程序法》 第2 9条规 定 , 阅览权 行使 的范 围, 必须 是在 行政 程

卷 宗 阅览 权 的 内涵
卷宗阅览权指的是行 政相 对人 为 了主张或 维护其 权益 , 在 参 与 行 政 程 序 过 程 中向 行 政 机 关 申请 查 阅 有 关 卷 宗 的 权 利 。卷 宗 阅 览、 说 明理 由等 制 度 是现 代 行 政 程 序 法 的普 遍 制 度 ,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实现行政程序中的知情 权 的必然要 求 , 被 视 为 行 政 正 义 的 基 本 要 素 。 卷 宗 阅 览 权 也 是 行 政 公 开 原 则 在 行 政 程 序 中 的体 现 。
二、 卷 宗 阅 览 权 的 立 法 规 定
鉴 于卷 宗 阅 览权 在 行 政 程 序 中 的 重 要 性 , 不 少 国 家 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 区 已 在行政程序法 中对行政程 序 的卷宗 阅览权 做 了明确规 定 , 如 台湾

利, 权利 的行使必须要 正当合 法。 ( 一) 卷 宗阅览权 的适用范 围 不是所有与本案 有关 的卷宗 , 申请人 都可 以 阅览 。例 如德 国 序过程 中, 基于维护当事人 自身的合法权 益 的需 要 , 申请 阅览 与本 案行政决定有关 的卷宗材 料 , 同时不 得侵 犯公 共利益 或第 三人 合
对 其 掌 握 的 信 息 材 料 予 以公 开 , 都是公 民知情权 、 参 与 权 在 行 政 法 上的一种体现 . 但 是 二 者 并 不 完 全 等 同 。二 者 相 互 交 叉 , 又 相 互 区

查询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3篇)

查询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卷宗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的集合体,是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查询案件卷宗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查询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

二、案件卷宗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案件卷宗的概念案件卷宗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的集合体。

它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等。

2. 案件卷宗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案件卷宗作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属于档案的范畴。

三、查询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为查询案件卷宗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查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档案的查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查询;(二)便民、高效;(三)保护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此条款明确了查询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案件卷宗查询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此条款明确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查询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案件卷宗查询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证据。

论卷宗阅览权的行使与保障

论卷宗阅览权的行使与保障

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的行使结果, 而落实卷宗阅览权行使方式和保障手段 , 目前有着重要意义. 在
关健 词 行 政程序 程 序权 利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文章编 号:090 9(090 . 20 10-5220 ) 1 .1 60
卷宗阅览权的意义 制 。如行政复议法规定 了申请人 、 第三人可以查阅卷宗材料, 但对行 卷宗阅览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过程中, 查阅行政主 政对人是否可以复制、 摘抄则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如果行政相
现出对行政权力的不服从 。 这种不服从损害了行政权力 的实效, 也减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 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程序权利无疑会增 损了行政主体的威信 。卷宗阅览权 的功能在于 ,在行政决定作出之 加工作的难度 、 减损行政效率 , 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内心深处并不喜欢 因此 , 他们尽可能会从不利于行政 前, 行政相对人可以了解到将来可能成为行政决定依据 的一切材料 , 具有程序权利意识的行政相对人。
时, 为一种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 由之一提 出。 作
行政主体 同意行政相对人查阅卷宗材料 申请, 而与此相关的其他 公民或者组织认为查阅卷宗材料可能侵 害其权益 的, 是否可以提起行 般 来 说 , 相 对 人在 行 政程 序 的任 何 阶段 都有 申请查 阅卷 宗 政诉讼 ?只要其他公 民或者组织认为行政主体 同意行政相对人查阅 行政 材料之权利。 是, 但 行政相对人毕竟与本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 的 卷宗材料 申请侵犯其合法权益 , 并提出了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的, 利害关系, 如果让其过早地了解有关卷宗材料 , 可能妨碍行政主体正 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有关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的准许阅览卷宗 常行使行政职权 。 如在调查程序阶段, 行政相对人的卷宗阅览权应 当 的程序行 为侵害其他商业秘密的, 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因我国的行 给予必要的限制 , 因为行政主体调查取得的卷宗材料可能成为其继续 查证的线索 ,或者行政主体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最后用于本案 的处 政诉讼是一种主观诉讼,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准

论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

论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

位 J 。
的问题 : 1 行 政机 关任务的达成 ;2 国家秘 密的保守 ; 3 () () () 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J 。因此 , 卷宗 阅览 的范围必须受到

定 的限制 , 以免妨碍 行政程序之正常运作 或者侵害公共利
的考虑 , 在卷 宗阅览 的范围上 , 当实行 以允许 阅览 为原则 , 应 以不允许 阅览为例外 。从域外的规定来看 , 卷宗 阅览范围 的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 中的卷宗 阅览 , 主要涉及 到 以下几个
问题 : 1 卷 宗 阅 览 的 范 围 如 何 ? ( ) 宗 阅 览 的 时 间 、 式 () 2卷 方
事项有所 了解 , 因此 应给 予其 阅览 有关 该 程序 的卷 宗 的权 利 。此外 , 为了保障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 的陈述
意 见 的权 利 , 也必 须赋 予 当事 人 请 求 阅读 与 该 程 序 有 关 的 卷 宗 的权 利 。 因为 , 当事 人 只有 在 对 与 行 政 程 序 有 关 的事 项 有
与费用负担如何? ( ) 3 卷宗阅览的次数及每次阅览时 间有无
限制 以及 如何 限制 ? ( ) 4 当事 人 在 阅览 卷 宗 时 应 当遵 守 哪 些
卷宗 阅览有关的问题 , 必须作 出合理的制度设 计。对行政 机 关就 卷 宗阅览 申请 作 出的答 复不服 的救 济, 当区别不 同的情 应
况 , 用 不 同的 方 式 。 采
[ 关键词 】
行政程序 ; 当事人 ; 卷宗阅览权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5 【0 1o —0 5 — 0 8- 0 3 2 1 )4 08 3 -4 - 对行政程 序中的卷宗 阅览权 问题展 开研究 , 然具有十分重 仍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案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与义务1.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卷宗、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要求提供权: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查阅案卷的义务(1)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不得滥用查阅权、复制权,不得利用查阅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1.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律师在查阅案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和范围。

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案例指导分析●答题方法●控权保民●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摆事实、讲规则●题型:1、常识作答;2、直引法条作答,要严谨全面;3、案情和设问融合型;4、综合运用。

●陌生题目怎么做:抄法条、基本原则、抄题干●范例——治安管理处罚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予公开信息而起诉●《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阅览卷宗权优先于知情权,阅览卷宗权是在程序中的●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是否存在复议前置)●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阅卷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侦查、起诉等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案件阅卷的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阅卷的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阅卷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 公开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4. 证据优先原则:在案件阅卷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5. 证据全面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三、案件阅卷的程序1. 受理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阅卷权利。

2. 准备阅卷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

3. 阅卷通知:司法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阅卷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阅卷权利和注意事项。

4. 阅卷:当事人、代理人等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5. 提出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等在阅卷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复核:司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代理人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

7. 归档:案件审理结束后,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

四、案件阅卷的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案件阅卷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严格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3. 全面审查: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4. 公正审理:案件阅卷应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偏袒一方。

5.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阅卷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卷宗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的集合体,是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查案件卷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关于查案件卷宗的法律规定,以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卷宗的概念及种类1. 案件卷宗的概念案件卷宗,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的集合体。

它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案件卷宗的种类(1)民事案件卷宗:包括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刑事案件卷宗: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侦查卷、审查起诉卷、判决书、裁定书等。

(3)行政案件卷宗:包括行政诉讼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执行案件卷宗:包括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报告等。

三、查案件卷宗的法律规定1. 查阅案件卷宗的主体(1)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

(2)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书记员等。

(3)侦查人员:包括侦查员、书记员等。

(4)律师、代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5)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卷宗,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2. 查阅案件卷宗的程序(1)申请查阅:查阅案件卷宗的人员需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申请查阅案件卷宗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查阅。

(3)查阅方式:查阅案件卷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直接查阅:查阅人员亲自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查阅案件卷宗。

②委托查阅:查阅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查阅案件卷宗。

③复制查阅:查阅人员对案件卷宗进行复制查阅。

(4)查阅限制:查阅案件卷宗时,查阅人员需遵守以下限制:①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②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案件卷宗内容。

③不得将案件卷宗带离查阅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一)摘要]卷宗阅览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有助于落实行政公开原则,约束行政权力和说服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的行使结果。

本文从界定卷宗阅览权的概念为切入点,着重讨论了卷宗阅览权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等基本内容,并从宪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的对策。

关健词]行政程序;程序权利;卷宗阅览权一、卷宗阅览权界说卷宗阅览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过程中,查阅行政主体收集、制作的与行政案件有关联的卷宗材料之权利。

卷宗阅览权是知情权谱系中的一项子权利。

它是“司法程序中‘武器平等’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1]行政相对人通过卷宗阅览,可以知悉行政主体掌握的对自己不利的资讯,可以在行政主体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为自己申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西方法学理论上,卷宗阅览权可以溯源到英国自然正义理论。

自然正义理论所衍生出的规则之一是公民有受公正审讯的权利。

为了确保审讯的公正性,受不利指控的一方有了解对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的权利。

丹宁勋爵曾说过:“一个真正的审讯往往必须包括‘让争议当事人纠正或驳斥任何有损于他们观点的事情的公平机会,……如果被听取意见的权利要成为有价值的真正的权利,它必须包括让被控诉人了解针对他而提出的案情的权利。

他必须知道提出了什么证据,有些什么损害他的说法;然后他必须得到纠正或驳斥这些说法的公平机会。

’”2]因此,行政相对人拥有卷宗阅览权具有法理依据的。

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卷宗阅览权,是现代法治行政题中应有之义。

现代法治的理念是制约权力,保护权利。

这是任何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法治理念。

虽然在公民的权利谱系中,卷宗阅览权是一个很小的权利,但对于一个正在形成法治社会的中国,确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卷宗阅览权的法律意义是不言而喻的:1.落实行政公开原则。

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开本身的意义正如英国大法官休厄特所说:“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

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看见的情况下实现。

这一点至关重要。

”3]在行政程序法中,确认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是细化行政公开原则的方法之一。

行政相对人拥有卷宗阅览权,行政主体便失去了封闭行政案件材料的权力,行政主体制作行政案件的档案始终处于一种随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开放的状态。

只要属于法定公开范围,行政主体要加塞“私货”是极其困难的。

行政主体要面对行政相对人随时就行政案件材料提出质问,并给出合乎情理的回复,否则,行政主体可能在行政相对人对其行政决定所做出的法律挑战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因此,通过行政相对人行使卷宗阅览权,使行政公开原则的法理凝固为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从而规范行政程序主体的行为。

2.约束行政权力。

就人的本性而言,任何权力者都不喜欢在受支配者的注视下行使权力,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说:“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件。

”4]自20世纪以来,行政权扩张在世界各国的行政管理领域中汇成一股无法遏制的趋势。

行政权扩张的后果之一是行政权在内容上发生重大变化,即行政权的基本内容从羁束行政转变为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构成了现代行政权的核心。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赋予其权力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律目的、精神、原则、范围和行政合理的法治原则,基于客观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权力”。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通过卷宗阅览权可以随时了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依据,及时抗辩行政主体违法及不当行使行政职权,从而约束行政权力。

3.说服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认同的前提下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依据是否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

如果行政相对人内心深处潜藏着对行政主体运用权力依据的怀疑,那么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口头的或者心里的——对行政权力的不服从。

这种不服从损害了行政权力的实效,也减损了行政主体的威信。

因此,“权力的成功运用就在于使一个人不仅乐意而且带有美感地服从他人的目标。

当然对权力的最高明运用就是使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正在受控于人。

这是制约权力应取得的最高成就;信仰不是使服从成为一种有意识的意志行为,而是成为一种公认行为的、正常的、自然的流露。

”5]卷宗阅览权的功能在于,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可以了解到将来可能成为行政决定依据的一切材料,并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一切材料。

虽然这种反驳可能无法将所有对其不利的材料排除在将来行政决定的依据之外,但既然行政相对人事先已经了解到了这些材料,并给出了反驳的机会,那么行政相对人就有了准备接受这一不利于己的行政决定的心理准备。

这种心理是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的内在条件。

二、卷宗阅览权的基本内容(一)卷宗阅览权的主体卷宗阅览权的主体是指依法有权查阅行政主体收集、制作的卷宗档案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

6]卷宗阅览虽然是行政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卷宗档案可以向任何人公开。

为防止与行政案件无关的人利用卷宗档案材料损人利己,干扰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秩序,卷宗阅览权的主体应当有一个适度的限制:1.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7]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与行政争议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有权查阅行政案件的卷宗档案材料具有无可争辩的正当性,即满足行政相对人通过卷宗阅览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如为该不利益处分将有害自己利益之参加人(以下在本条及第24条第3项称”当事人“等),自通知听证时起至听证终结止,得向行政机关请求阅览有关该事件调查结果之笔录或其他证明该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之资料。

行政机关除在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虞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其阅览。

”8]韩国《行政程序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自有听证通知之日起至听证结束之日为止,当事人等可向行政机关要求阅览或复印关于该案件之调查结果之文书及该处分相关之文书。

此时,除其他法令限制公开之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9]2.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行政程序开始后由其申请或行政主体通知其参加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认为正在处理行政案件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联的,有权申请参加行政程序;行政主体认为对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其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程序。

第三人参加行政程序意味着其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确认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有卷宗阅览权在法理上是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的。

因此,行政程序的第三人应当与当事人一样,也享有独立的卷宗阅览权。

3.当事人的代理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加行政程序,依法从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活动。

当事人通过委托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包括卷宗阅览权在内的行政程序权利委托给代理人行使,代理人行使卷宗阅览权因此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代理人不得利用卷宗阅览所获得的资讯材料,从事有损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二)卷宗阅览权的范围卷宗阅览权的范围是指享有卷宗阅览权的人可以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

这是关系到行政相对人能否切实享受卷宗阅览权的问题。

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中取得的案件材料是否都必须纳入行政相对人的查阅范围,我认为:1.凡是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都属于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的范围。

这是确保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卷宗阅览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相对人行使卷宗阅览权的目的是了解行政主体掌握的、与其行政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以便他能在行政程序或者将来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目的,行政相对人行使卷宗阅览权应当是全面的、彻底的,旨在保证行政相对人能了解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一切卷宗材料。

所谓“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一切卷宗材料”应当是指与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卷宗材料。

因此,一份卷宗材料是否与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有关联性,既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也不能让行政相对人说了算。

一个基本的分界线是,卷宗材料与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成为行政决定理由的一部分。

2.凡是行政相对人不得查阅的卷宗材料应当由法律明确列举。

一般情况下,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范围越大,行政主体的权力受到约束的力度也就越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但是,有的卷宗材料因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旦为他人知悉,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这部分卷宗材料应当排除在行政相对人查阅范围之外。

然而,这个排除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我认为,首先,它不能由行政主体自己来确定,也不能为其确定一个原则任其自由裁量。

它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确定。

因为,如果将这个范围交由行政主体自己确定,那么最终可能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卷宗阅览范围由法定的原则变成法定的例外。

其次,这个范围应当是列举式的,即行政相对人不能查阅的卷宗材料必须是明确的、个别化的,如“人事档案”、“外交政策”、“金融秘密”等,最好不要设置可以由行政机关解释的“兜底条款”。

10]通过法律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卷宗阅览的排除范围,其不言而喻的优点在于:卷宗材料只要没有明确列入排除行政相对人查阅范围,行政相对人都有权查阅。

(三)卷宗阅览权的行使方式卷宗阅览权的行使方式是指行政相对人实现卷宗阅览目的之各种具体方法。

从各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实践看,卷宗阅览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1.复制。

复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复制技术将查阅到的资料复制成副本的一种卷宗阅览权行使方式。

复制可以分为全部复制和部分复制。

为了确保复制副本的真实性,行政主体应当在复制副本上加盖公章。

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滥用卷宗资料复制权,行政主体可以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适当的复制成本费用。

2.摘抄。

摘抄是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摘录卷宗材料的一种卷宗阅览权行使方式。

摘抄也可以分为全部摘录和部分摘录。

因摘抄内容不如复制那么直观,也无法确保其内容与原件的一致性,因此,如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给予真实性的证明。

如行政相对人需要某一部分材料作为其用于申请其他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可以在摘抄材料上盖章,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3.查阅。

查阅是指行政相对人查看而不作复制、摘抄卷宗材料的一种卷宗阅览权行使方式。

行政相对人有时并不需要复制、摘抄卷宗,而只要求查看有关资料,因此,只要能够看到卷宗材料也就满足了其行使卷宗阅览权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