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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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关于律所卷宗归档的要求。

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建议:
1.完整性:归档的卷宗应包含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确保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有助于方便日后查找和审查。

2.有序性:卷宗内的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快速定位和查找。

3.分类性:根据案件类型或业务领域,对卷宗进行分类,有利于管理和审查。

4.标注清晰:卷宗封面应标注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律师等信息,以便于区分和识别。

5.保密性: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卷宗,应确保其安全性,仅限授权人员查看。

6.存储规范:卷宗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的地方,以免文件受损。

7.归档时间: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卷宗归档,避免文件丢失或遗漏。

8.定期整理:卷宗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9.方便查阅:归档后的卷宗应便于律师、法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以提高工作效率。

10.电子化管理:可以考虑将卷宗进行电子化管理,利用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技术,便于检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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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范文律师案卷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案卷管理效率、保障案卷安全、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方便查询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对客户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资料、卷宗的归档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案卷管理系统,并指定专人对案卷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设立一个独立的案卷室,用于存放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各类案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卷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归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案卷的归档管理流程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对于办理的各类案件,均应当进行案卷的归档管理。

案卷的归档管理流程包括:接收案卷、整理案卷、编号、封存、存储、借阅、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案卷的接收应当及时、准确。

接收案卷时,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包括案卷名称、立卷日期、案卷归档号等信息。

第八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案卷整理标准进行,打印文件清单,并按照文件日期顺序归类排列。

第九条案卷的编号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每个案卷都有独立的编号。

第十条案卷整理完成后,应当进行封存。

封存时,必须贴上密封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归档时间、归档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案卷的存储应当采取专用的案卷架或柜进行,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案卷的借阅,但必须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主管律师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十三条借阅案卷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归档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存放案卷进行盘点,核对案卷的完整性,及时发现遗漏和不完整的案卷,并及时予以补缺。

第十五条案卷的销毁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填写销毁申请表、提交申请并经主管律师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案卷的安全保密第十六条案卷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报警设备等,确保案卷的安全。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失、篡改、伪造。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各业务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分为诉讼类档案和非诉讼类档案。

2. 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3.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4. 案卷归档: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案卷整理,并报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归档。

五、档案整理与保管1. 案卷整理: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或事务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序、装订,形成完整的案卷。

2. 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档案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3.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档案利用与查阅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档案资料。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律师卷宗管理制度

律师卷宗管理制度

律师卷宗管理制度一、前言卷宗管理是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卷宗是事务所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和工作成果,卷宗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保障律师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事务所形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卷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卷宗管理制度,确保卷宗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律师卷宗管理水平,促进事务所的发展。

二、律师卷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律师卷宗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原则:律师卷宗是律师事务所的机密文件,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3. 完整性原则:律师卷宗必须保存完整,严禁私自篡改或删除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便捷高效原则:律师卷宗管理工作应当简洁高效,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5. 责任追溯原则:律师卷宗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人员,需要明确责任,做到责任追溯。

三、律师卷宗管理制度的内容1. 卷宗分类管理(1)客户卷宗:根据客户不同,分为不同的卷宗,包括个人客户、企业客户等,确保卷宗信息的整齐有序。

(2)案件卷宗: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分为不同的卷宗,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便于管理和查询。

2. 卷宗建立与归档(1)卷宗的建立:卷宗应当及时建立,并在建立时填写卷宗目录表,将每份文件标明文件名称、日期、人员等信息。

(2)卷宗的归档:案件结束后,卷宗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并按归档规定存放,确保卷宗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卷宗保管和借阅(1)卷宗保管:卷宗应当在专门的卷宗室内存放,保管责任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卷宗的安全。

(2)卷宗借阅:卷宗借阅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二人以上确认身份后方可借阅,借阅后应当及时归还。

4. 卷宗利用和处理(1)卷宗利用:卷宗应当便于利用,建立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卷宗信息。

(2)卷宗处理:卷宗中的文件应当按保留期限时间进行处理,过期文件应当及时销毁,确保卷宗的整洁和利用率。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卷宗案卷的管理,保障律师业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师卷宗案卷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集合,包括律师接待案件的卷宗、律师承办案件的卷宗等。

第三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适用于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律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卷宗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保护卷宗案卷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律师卷宗案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理或泄露卷宗案卷。

第六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卷宗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卷宗案卷管理员,负责卷宗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卷宗案卷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卷宗案卷借阅和查询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卷宗案卷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卷宗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卷宗案卷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卷宗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包括卷宗案卷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案件性质、收费情况等因素,对卷宗案卷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保管清单,对卷宗案卷的数量、存放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统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卷宗案卷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测,保证温度、湿度、通风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卷宗案卷受潮、变形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出借、使用记录,对借阅人员及时登记和监督,严格控制卷宗案卷的流转。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卷宗案卷进行检验,确保卷宗案卷完整无缺。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卷宗案卷的销毁程序,包括销毁前备案、申请报批、销毁记录等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案件卷宗的整理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法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整理工作。

三、卷宗分类1. 立案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2. 审理卷:包括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等。

3. 执行卷:包括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执行款物清单等。

4. 档案卷:包括案件审结报告、法律文书副本、当事人材料、律师代理材料等。

四、卷宗整理要求1. 材料完整:卷宗内所有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2. 材料准确:卷宗内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况。

3. 材料有序:卷宗内材料应当分类清晰,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4. 材料安全:卷宗内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五、卷宗整理流程1. 收集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件性质和材料要求,收集相关材料。

2. 分类整理:将收集到的材料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材料完整、准确、有序。

3. 编号登记:对整理好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登记在卷宗目录中。

4. 归档保管:将整理好的卷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六、卷宗整理具体要求1. 立案卷:(1)立案审批表: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由、受理日期等。

(2)起诉状、答辩状:应当分别装订,并附上证据材料。

(3)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审理卷:(1)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并注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2)庭审笔录:按照庭审顺序整理,包括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等。

(3)判决书、裁定书:按照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分类整理。

3. 执行卷:(1)执行申请书: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执行依据、执行要求等。

(2)执行裁定书:按照执行依据和执行要求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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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般顺序为:(一)侦查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7、取保候审申请书;8、申诉、控告书;9、办案小结;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移送起诉意见书;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辩护意见书;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14、办案小结;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辩护词或代理词;17、裁定书、判决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7、阅卷笔录;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代理词;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调查材料;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10、工作小结;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二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第三十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

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三十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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