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澳门的劳资关系法

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號四月三日澳門勞資關係一、澳門地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核准,該法令第七二條二款規定,其所訂定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由六月一日第31/87/M 號法令設立,其宗旨是為行政當局與社會夥伴間之對話及協調提供方便。
鑑于該委員會之諮詢性質及由三方面組成,政府因而認為,由該委員會研究勞資關係法尤為適宜。
鑑于該委員會已展開運作,政府建議該委員會在年度活動計劃內,將八月廿五日101/84/M 號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對合理要求作出回應及對尤其是勞方在該方面屢次顯示的期望予以滿足。
檢討的工作已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付諸實行,并以一致通過現時所核准修訂建議作為工作的完結,而該建議代表了在本地區社會力量間所取得的廣泛共識。
本法令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并改變了關于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關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之革新與改善,值得強調的有以下幾點:a) 在周假日工作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b) 強制性假日增加由于民間或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而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c) 年假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于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d) 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并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e) 單方解約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合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法令的對象)一、關於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區工作者之間工作關係的合約,係自由者,但不妨礙法定最低條件的遵守。
劳资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三篇)

劳资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劳资管理制度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的基础,劳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类型、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制度、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工资支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工资支付应定期进行,一般为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月月底或双月月底。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第六条劳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七条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假。
第九条劳动者发生病假或事假,应提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劳资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如果劳资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违约问题,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劳资管理制度细则由企业制定并实施,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劳资管理制度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对于本劳资管理制度细则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劳资管理制度细则经企业领导审批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劳资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二)劳资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资双方良好关系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一个劳资管理制度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劳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关系稳定和谐发展。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劳资关系法是一种有关雇主及雇员之间合法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许多针对劳资关系的具体法律、规章和协定组成。
本文将会对劳资关系法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介绍各种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意义。
一、《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主要规定了企业必须如何计算和支付工资,制定了保障工人权益的规范。
《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必须遵循实际工时和应发工资之间的比例,并且规定了只有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代扣方式收取款项,确保了员工工资的安全性和充分性。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法律。
其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合法权利和合规率。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解和维护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企业用工的一些基本条件、职业安全技术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养老、工伤及医疗等。
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在工作中所配备保护的生产、生活中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各个方面的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应当分期组织安排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把这一费用纳入企业费用及成本的一部分。
五、《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为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同时,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不同身体条件的员工进行了具体地定义和计算。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指用于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矛盾及冲突的法律,它规定了劳资冲突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及规定。
同时,它还要求仲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独立公正的基础上对争议进行仲裁,并确保有最完善地技术和诉讼程序。
本文所述法律均目的着劳资双方之间建立公正、公平、有序和和谐关系,这一目的也是塑造一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社会所必须的。
劳资部门规章制度

劳资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员工和雇主,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雇主应当依法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恪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资协商机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共同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劳资部门负责执行,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员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员工有权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活动,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员工有义务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的管理安排和指挥。
第十条员工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员工有义务保护企业的财产和设备,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
第十二条员工有义务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雇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雇主有权制定和调整员工的岗位设置和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四条雇主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态度进行评价,做出奖惩决定。
第十五条雇主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情况决定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雇主有义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雇主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乱扣工资或变相裁员。
第十九条雇主有义务及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福利问题,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资协商和纠纷处理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资协商机制,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双方在劳资协商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妥善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如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劳资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劳资关系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资关系法概述

劳资关系法概述劳资关系法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除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外,劳资关系法也规范了雇主的行为。
雇主在用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待遇。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的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为双方提供了公正的处理机制。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劳资关系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合法、公正的用工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劳资关系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雇主的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劳资关系法的内容丰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劳资关系法的学习和理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身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还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法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首先,劳资关系法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者在受到合理的工作保护和报酬待遇的情况下,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雇主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会更加关注员工的福利和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员工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劳资关系法的实施,促进了双方的良好互动,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生产力和效益。
劳资关系法

4. 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之规范4.1. 劳资关系法律制度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4/89/M号法令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报》副刊刊登第101/84/M号法令及其它违背本法规之法例。
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报》刊登第32/90/M号法令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
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副刊刊登第40/99/M号法令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之条文。
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8/2000号法律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令第24/89/M号四月三日澳门劳资关系第一章概则第一条法令的对象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
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二、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它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
第二条定义为本法令的效力起见,除另有不同之规定外,定义如下:A ) 「雇主」系指所有及任何个人或集体按照与工作者签订的工作合约直接使用一个工作者的工作活动,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B ) 「工作者」系指享有在澳门居住身份之人士将其工作活动通过合约提供予一直接雇主且受后者管辖及指挥,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C ) 「工作关系」系指雇主与为其服务的工作者所定或应有的,与经提供或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活动,及该提供应进行之方式有关的行为、权利与义务的整体;D ) 「工作条件」系指与雇主及工作者在有关工作,或在提供服务场所之行为及做法有关的所有及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E ) 「超时工作」系指在平常工作时间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务;F ) 「长期性工作者」系指与同一雇主有连续工作关系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G ) 「平常工作时间」系指工作者有责任提供的小时数;H ) 「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平常时间起止及工间休息时间的订定。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简称NLRA)是一项旨在保护劳工权益和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
该法律于1935年通过,也被称为华格纳法案(Wagner Act),是美国劳动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之一。
NLRA的目标是建立公平的劳资关系,以确保劳工能够自由加入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禁止雇主对劳工进行不公平的劳动实践。
NLRA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早期工人权益的问题。
在20世纪初,许多工人面临低工资、长工时和恶劣的工作条件。
工人们开始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争取改善自己的待遇。
然而,雇主常常通过操纵选举和开除工会会员等手段,压制工会的发展。
NLRA的出台为工会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工人们能够自由组织工会并谈判。
NLRA给予工人们一系列的权利,并赋予工会合法地位。
该法案规定,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示威和抗议活动。
此外,雇主不得对工人进行不公平解雇,例如因其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
同样,工会也不得以歧视的方式对待非工会成员。
NLRA还规定了雇主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
雇主必须与工会代表进行诚实、充分和及时的谈判,以就工资、工作小时数、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协议。
在谈判过程中,雇主不得采取威胁、打击报复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工会成员也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在谈判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除了规定了工人权益和集体谈判机制,NLRA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即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简称NLRB),负责执行该法律。
NLRB负责处理与劳资关系相关的投诉和纠纷,并确保工人和工会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发现违反NLRA的行为,NLRB可以采取措施迫使雇主改正或追究其责任。
然而,在NLRA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些人认为该法律赋予了工会过大的权力,对雇主不公平。
他们认为工会的活动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或者影响到雇主的经营自由。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引言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和权益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意义、目标以及实施方法等。
二、意义1. 增进企业稳定与发展:合理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有助于稳定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2. 保障员工权益: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能够明确规定员工的权益与义务,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待遇与福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提高劳动效率: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与产能。
4. 促进社会稳定:合理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不仅仅关乎企业内部的稳定,也关系到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目标1. 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共赢局面。
2. 确保公平公正:制度应明确规定相关的用工政策,确保员工在获得合理待遇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贯彻。
3. 加强员工参与感:制度要求应充分尊重员工的参与权益,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决策,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与忠诚度。
4.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制度应当规定明确的沟通渠道和规范的沟通方式,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信息的畅通与顺利流转。
四、实施方法1. 法律法规依据: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及时更新与调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制度建设:制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制度的内容与规则,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实施性。
3. 培训与宣传:新员工入职前,应对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帮助员工了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与细节,并定期进行宣传,确保员工对制度的全面知晓与理解。
4. 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评估与考核的方式,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调整与改进。
国企劳资管理制度
国企劳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劳资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劳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劳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劳资管理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护职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劳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职工招聘、薪酬制度、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劳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监督和检查劳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职工招聘第六条国有企业应依法平等招聘职工,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因素而歧视求职者。
第七条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应进行公开、公正的竞争,遵循市场化的用人原则,根据职位要求和应聘者的能力、学历、经验等条件择优录用。
第八条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工招聘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十条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应公开、公正、合理,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质量等因素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以实现职工的工作业绩与薪酬的挂钩,激励职工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职工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保持企业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删除、修改或解除。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障双方利益。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和生病时的权益。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很多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和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劳资关系中的争议解决程序。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之一。
根据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雇主和雇员需要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中需要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并且需要明确规定失业、辞职、解雇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其次,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需要支付合理的工资,同时保证按时支付工资。
此外,雇主需要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等因素,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
另外,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根据法定规定,雇员有权享受带薪休假。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雇员的年假、病假和产假等各种休假政策。
此外,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还详细规定了劳资关系中的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雇员有权向劳资关系委员会投诉,由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裁决。
总的来说,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是维护雇主和雇员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保证了工作场所的公平和和谐。
同时,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也为雇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然而,虽然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认可,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雇主可能会侵犯雇员的权益,违反劳资法规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一些雇员可能会滥用劳资法规定,故意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诉讼,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监督和执法,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雇主和雇员的法律教育,使他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遵守劳资法规定。
在劳资关系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重沟通和协商,鼓励雇主和雇员之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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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法律制度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4/89/M号法令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报》副刊刊登之第101/84/M号法令及其他违背本法规之法例。
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报》刊登第32/90/M号法令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
十二月十五日第50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54/97/M号训令修订第四十七条。
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8/2000号法律修订第十九条。
法令第24/89/M号四月三日一、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号法令核准,该法令第七二条二款规定,其所订定制度经过一年後必须由行政当局及劳双方社团代表共同审议。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经由六月一日第31/87/M号法令设立,其宗旨是为行政当局与社会夥伴间之对话及协调提供方便。
鉴于该委员会之谘询性质及由三方面组成,政府因而认为,由该委员会研究劳资关系法尤为适宜。
鉴于该委员会已展开运作,政府建议该委员会在年度活动计划内,将八月廿五日101/84/M号法令的检讨列为优先项目,藉此对合理要求作出回应及对尤其是劳方在该方面屡次显示的期望予以满足。
检讨的工作已由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付诸实行,并以一致通过现时所核准修订建议作为工作的完结,而该建议代表了在本地区社会力量间所取得的广泛共识。
本法令草案设法引进了有助理解有关规定的适当修订;解决了从经验所得出的疑问和遗漏,使理解上出现困难的规定变为浅白,并改变了关于与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况。
关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号法令之革新与改善,值得强调的有以下几点:a)在周假日工作订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该日收受双倍的平常报酬;b)强制性假日增加由于民间或教节日而强制性中止工作合约的日数,而工作者在该等日数内中止工作之同时有权收受相应的报酬;c)年假订定原则,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将获偿三倍于所无享受时间的相应报酬的回报;d)由雇主主动取消合约的充分理由减少藉词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约的理由,并订定原则,凡提出被认为不当的理由者付双倍赔偿;e)单方解约实质性增加给与遭无理解雇工作者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一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合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第一章概则第一条法令的对象一、关於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碍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
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二、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他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
第二条定义为本法令的效力起见,除另有不同之规定外,定义如下:a)「雇主」系指所有及任何个人或集体按照与工作者签订的工作合约直接使用一个工作者的工作活动,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b)「工作者」系指享有在澳门居住身份之人士将其工作活动通过合约提供予一直接雇主且受後者管辖及指挥,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
该标准得系依确实取得之结果;c)「工作关系」系指雇主与为其服务的工作者所定或应有的,与经提供或应提供的服务/工作活动,及该提供应进行之方式有关的行为、权利与义务的整体;d)「工作条件」系指与雇主及工作者在有关工作,或在提供服务场所之行为及做法有关的所有及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e)「超时工作」系指在平常工作时间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务;f)「长期性工作者」系指与同一雇主有连续工作关系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g)「平常工作时间」系指工作者有责任提供的小时数;h)「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平常时间起止及工间休息时间的订定。
第三条实施范围一、本法令所定制度,可实施於所有活动方面的一切工作关系,包括公共机构及公共资本机构。
二、本法令不实施於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关工作关系上受公务员章程所管制的机构或人士。
三、本法令的规定亦不包括下列的工作关系体系:a)家庭工作关系;b)法律或实际上具有家庭关系及同膳宿者之间的工作关系;c)为具体订定服务者全部提供服务及有自主权,并透过整体定价所立合约而产生的工作关系;d)由雇主与非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现时实施的特别规则管制。
四、第二、第三及第四章的规定,不实施於工作者在其住所提供服务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平等原则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业机会,以及在就业及提供服务上的同等待遇,作为承认所有人有此权利的效果,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信仰、所属组织、政见、社会阶层或社会背景。
第五条较有利原则一、本法令之规定并不影响任何雇主与为其服务之工作者间已遵守及实行的较有利的工作条件,而不论该等较有利条件的始源。
二、对本法令绝对不得意味或理解作为将雇主与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条件减少或撤消,而系出於惯例、机构章程或风俗习惯而订立遵守者,但该等工作条件须系与本法令所定者较有利而言。
第六条传统制度的优先雇主与工作者之间,或有关组织代表之间所订的一切协议或协定,原则上系被接纳者,即使其规定与本法令之规定有异;但其施行对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条件,较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为有利便可。
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第七条雇主的义务一、雇主应:a)尊重及以礼对待工作者;b)在共益要求范围,给与工作者合理的及与其工作相符的工资;c)给与工作者不论在体质及精神方面良好的工作条件;d)为工作者生产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e)对工作者因工作意外及/或因提供服务导致患病所产生的损害给与赔偿;f)遵守由工作关系及其管制规则所产生的其他义务。
二、雇主必须在一月及二月份内将有关工作时间、提供方式、周假及年假、必遵假日、职业病、工资、妇女及儿童的工作,以及外籍及无国籍人士的工作等,以适当时所提供的表格,经填妥後送交劳工事务室。
第八条工作者的义务一、工作者应:a)尊重和以礼及忠诚对待雇主、及其上级、同事及与机构有关的其他人士;b)勤谨返工,并热心及努力工作;c)在所有涉及工作的施行及纪律方面服从雇主,但雇主的命令及指示显示与其权利及义务有抵触者除外;d)对雇主保持忠心,例如不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与雇主竞争作业,亦不将有关其组织、生产方式或业务的资料外传;e)对由雇主所给与保管的与其工作有关的资财予以照顾其保养及良好使用;f)促进或施行为改善机构生产的一切行为;g)对有关工作卫生与安全事宜,通过适当途径与雇主合作;h)遵守由工作关系及其管制规则所产生的其他义务。
二、上款C项所指服从义务,不但涉及由雇主直接给与的规则及指示,亦涉及由工作者的上级在雇主赋予职权范围内给与者。
第九条工作者的保障一、雇主系被禁止:a)强迫工作者购买或使用由雇主或其指定人所供应的服务;b)强迫工作者使用任何餐室、食堂、包伙食或其他直接以工作有关之场所作为向工作者供应物品或提供服务;c)以任何方式反对工作者行使其权利,以及因提出有歧见情况作出申驳理由而终止工作关系、予以处分或损害工作者;d)减低工作者的报酬,但获得工作者的同意且经取得劳工事务室的同意後除外。
二、经核准商法典之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r项废止。
第三章提供服务第一节工作时间第一O条工作时间一、任何工作者正常不应每天提供服务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而平常工作时间应有不少於三十分钟短休,以便工作者不作超过五小时连续性工作。
二、按照风俗习惯、工作方式或雇主与工作者之间的订定,上款所指限额得超出至每天十小时半,但每天工作八小时以外的提供服务,并无强制性质者。
三、因提供超时工作可容许每周超过四十八小时工作时间,超时工作系以第二条E项之规定理解之。
四、一款所定时间,并不包括为准备开始工作,及已开始而未完成的交易、活动及服务所需的时间,但合计每天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第一壹条工作平常时间限额的例外一、上条所指的限额,在下列情况将得超越,并毋须徵得工作者的同意:a)倘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或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b)倘雇主须面对不可预料的,或透过雇用其他工作者亦不能应付的工作增加。
二、在提供超时工作情况,工作者将有权收取增加的工资,金额将由雇主与工作者协商。
三、除A项预料情况外,日工作时间超过十一小时的部分,中止其强制性。
第一二条工商业及服务场所活动时间工作时间所订制度,不实施於工商业及服务场所的活动时间,亦不得视为该等场所活动时间之限制条件。
第二节提供服务方式第一三条雇主的职权一、在工作关系及其管制规范围内,订定应提供的工作规定属雇主的职权,并得编制载有有关组织及纪律规则的内部章程。
二、雇主应将内部章程内容予以公布,例如标贴在工作地点,以便工作者随时及以明白方式完全获知其内容。
第一四条工作条件一、服务应在良好卫生及安全条件下提供,工作场所应具法律或章程所规定之条件。
二、工作者及雇主应严格遵守法律及章程之规定,以及有关当局对工作卫生及安全的指示。
三、有关各方面活动的卫生及安全章程,将在特别法例内订定。
第一五条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一、工作者因提供服务而患病,以及在提供服务时遭受意外,应获适当的援助、治疗及赔偿的保障。
二、本法令所订制度,实施於所有工作情况,并不得透过雇主与工作者之间的协议而背离。
三、雇主须关注受害者,并对其殷切及有效地提供所需之援助。
四、以上各款所预料的保障及负担,得由雇主直接或通过保险予以确保。
五、雇主应在发生意外起至多四十八小时内,将在工作地点或在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作意外通知劳工事务室。
第一六条试用期一、工作关系生效的首三个月视为试用期,任何一方得单方面结束工作关系而无须预先通知,亦无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无权收取任何因解约之赔偿,但有相反的书面协议除外。
二、工作者之年资系由试用期开始起计。
第四章提供服务的暂停第一节周假及假日第一七条周假一、所有工作者在每七天期有权享受连续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妨碍其收受按照第廿六条规定计算的回报。
二、每一工作者的周假,将按机构的活动需求,由雇主作适当的事先订定。
三、享受周假的工作者,只限在下列情况方得被通知提供服务:a)倘雇主面临重大的损失或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b)倘雇主须面对不可预料的,或透过雇用其他工作者亦不能应付的工作的增加;c)倘提共服务对确保机构活动的持续系不可缺少及不可代替者。
四、在周假内提供服务时,工作者在提供服务後三十天期内,有权享受立即订定的补假一天。
五、对一款所指权利的遵守,不妨碍工作者在每休息日提供自愿服务的可能,但不得被强迫作出服务。
六、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应支付:a)平常报酬的双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b)按照风俗习惯所定范围而与雇主协定的金额,予收取按照实际生产结果或实际提供工作时间而定工资的工作者。
*(*此条文第六款经由七月九日第32/90//M号法令引入)第一八条例外凡因活动方面之性质,出现对上条一款之规定的遵守不可行时,将应对工作者在每四周或不足期内给予连续之四天休息,而系不少於平均每周廿四小时计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