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之构建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正文1. 引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受害人因他人行为或事故而遭受的心理痛苦和精神损伤。
本文旨在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包括赔偿的主体、责任原则、赔偿范围等相关内容。
2. 赔偿主体2.1. 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受害人。
受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2. 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人士,其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3. 责任原则3.1.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即损害行为方在过错行为下,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2.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法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需证明过错行为,仅需证明精神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4.1.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4.1.1. 损害的程度:包括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强度以及对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4.1.2. 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
4.1.3. 损害行为的性质:包括行为的过错程度、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区别等。
4.1.4. 放大因素:如行为的恶意性、扩大的社会影响等。
4.2. 根据以上因素,可以结合类似案例和判例进行判断,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5. 赔偿范围5.1.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5.1.1. 直接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压力、抑郁、焦虑等不良心理影响,以及对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的影响。
5.1.2. 间接损害指的是由于精神损害引起的其他损失,如医疗费用、工作时间的损失、家庭关系的破裂等。
5.2. 受害人可以请求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治疗费用、失业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
附件:附件1:相关案例和判例附件2:精神损害赔偿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害赔偿:指以金钱形式弥补受害人因他人行为或事故而遭受的心理痛苦和精神损伤的一种赔偿形式。
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

比如在 对《 国家 赔偿法 》 修正案 ( 草案) 进行 第二 次审议 时, 有
关专 家 曾经提 出 国家精 神损 害赔偿 的最 高赔 偿金额 的上 限按照 国家上 年度 职工 年平均 工 资的 5倍 计算 。 者认 为这 种 以“ 国 笔 全
中图分类 号 : 9 2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1—7 一 1 1 0 ・5 2 1 ) 2 3 2 0 O
一
、
立法创 新: 《 新 国家赔偿 法》 首次 明确规定精神 损害抚慰金 这十个 级别 为准 , 定出十 个级 别的精 神损害赔 偿 的一股标 准 。 制 2 侵 害精神 性人 格权 所致 的精神 损害赔 偿数额 标准 。精神 .
况。 笔者 认 为应 当通过 后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 斟酌考 虑 。 建 精神损 害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 用方法 。
( ) 定酌 定参照 因素 四 确
关 于赔偿数 额 的参照 因素 , 笔者认 为应 当综合考虑 以下几方
( ) 一 明确精 神损 害抚 慰金 标准及 计算 方法
《 国家赔偿法 》 然弓 入精 神损害抚 慰金 , 缺乏 明确的计算 在 岗职 工年平均 工 资” 虽 i 却 的倍 数计算 作为确定最 高赔偿 限额 的方法
标 准和 方法 等 ,这将 导致 国家 精神损 害赔 偿实 施陷入 无序 的境 是可 以参考 的, 至于具 体 的倍数 以及幅度可 以 由相关 部门再加 以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占 l 缸会 } I J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摘 要】 现存国家 赔偿法对于精神损 害规定的缺失是我们面临 急需 解决的问题, 针对赔 本文 偿范围, 赔偿请求权主 体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进
行梳 理 , 目的 在 于 更好 地 弥 补 现 存 的 漏 洞 。 ’
【 关键 词】 神损害; 精 国家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68 I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0O ~ 20~ l 1 9— 232 1)l 03 O 0
的 。最主 要的理由是基于精 神损 害本身的特点 , 精神 活动 是自然人所 特 有的 , 法人并不可能向 自然人那样具 有思 维活动和 心理 状态 , 不可能 产 生精神痛 苦 , 遭受精神损害 。 第二 、 死者能 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的通说认 为死者不能 成为损害赔偿 的主体 。死者浸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自然不能成 为民事法律 关 系的主体 , 当然 也就不能成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律 赋予公民 以 民事主体 的地位 , 其宗 旨和 目的是使 其能够 参加 民事法律 关 系,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维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法律上 的民事 主体 是以公 民人格 权存在为 前提 的, 人格” “ 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 的利益 , 死者而言 无所谓 对 损害或不损害 。因此 , 死者不能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2 3赔偿 方式与精神抚慰 金的计 算 .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方式是 指国家赔 偿义 务机 关履行 赔偿责 任 的方法 , 我们认 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应 当确立“ 金钱赔偿为主 , 精 神 补救 为辅” 的原则 。支付赔 偿 金是 支付 特定 数 额货 币的 赔偿 责任 方 式, 这是世界各国均 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 式 , 我国将其称为 “ 精神抚 慰 金” 。精神补救包括恢 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礼道歉 等方式。国家侵权 赔 精神损害 赔偿 的方式应 当区别 物质性 人格 权侵 害和精 神性人格 权侵 害 的不 同 , 种区别在实 务上 , 这 特别是 在确定 精神损 害抚 慰金时 有着很 强 的实用性 。在 精神损 害赔偿的方式 中 , 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 困扰 理论界 和实 务界的一大 难题。 各国在 具体算 定抚 慰金时所 使 用的方法 也不尽 相同 ,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 法 : 一是酌定赔偿的方 法, 即法律不制 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 自由裁量 。二是 固定赔偿 方法 , 即制定 固定 的抚慰金赔偿 表 , 就不 同性 质的精 神损 害规定抚 慰金 的最 高赔偿限额和最低 赔偿 标准 。三是最高 限额 赔偿方法 , 即对 精神损 害 赔偿的数额限制最 高标准。四是医疗 费比例赔 偿方法 , 即精神 损害的 赔偿 金额根据受害人医 疗费的一 定比例 加 以确定 。五是 日标 准赔 偿方 法 , 确定每 目的赔偿标 准 , 即 总额按 日标准计 算。
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

Legal Sys t emA nd Soci et yf叁叁堡垒垒三!!竺竺!!望坐一雀麓图圈隧雷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韵构建董臻静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关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将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实施陷入无序的境况。
本文以“牟苛神损害抚慰金”为切入点,就构建‘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3-叭一、立法创新:新《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10年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为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万众期待中“千呼万唤始出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首次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法规定的精神抚慰金,在两方面作出创新:一是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创设金钱赔付方式:二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可对名誉权、荣誉权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第三条与第十七条。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构建《国家赔偿法》虽然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却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等,这将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实施陷入无序的境况。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后续立法、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方式构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和适用方法。
(一)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及计算方法在确定抚慰金的数额时不能机械地使用单一的方法,可在借鉴国外标准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采用“不同损害不同赔偿”的方法和最高赔偿限额的标准,以此为基础,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和财产的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所了解和认识。
国家赔偿制度概述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规定和机构,为因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造成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的经济补偿。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制度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价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非法行为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所进行的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保护人民的精神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精神损害赔偿能够提醒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改善其工作作风和工作素质,同时也能够促使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司法判决和裁决在确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司法判决和裁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判决和裁决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金额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公平的现象。
相关规定和标准国家赔偿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设定。
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范围和适用情况,提供了具体的赔偿金额的框架。
此外,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社会调查和民意表达另一个确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重要途径是进行社会调查和听取民意。
通过向公众了解和收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看法和建议,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期望。
这样一来,国家赔偿制度就能更加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落地与改进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建立伊始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这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但是,新法并没有对“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我国应当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进行探讨,从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提高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作者简介:张玉珍,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29-02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国家赔偿法制建设也应当随之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工作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之中,而且提高了国家赔偿的标准。
可以说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不但能有效调和各种社会利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而且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还能促使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早日形成。
但是,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具体规定。
这将在法律实践中给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造成困惑,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和改进。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及发展渊源(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罗马法中规定的“侵辱估价之诉”体现了精神损害,可以说这就是“精神损害”一词最早的渊源。
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则是精神损害赔偿最初的萌芽。
精神损害,是指因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从而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善2023-11-03CATALOGUE 目录•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结论0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本人依法请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此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或者受害人的遗体等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制裁不法行为人。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0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问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1993年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赔偿标准不统一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偏低,无法真正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和作用。
赔偿金额偏低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医生误诊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工作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心理创伤和情感压抑等,如精神上的悲伤、忧虑、失望等。
通常,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有特定人格意义的财产权而引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对其概念涵义的界定上,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损害或精神创伤,进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本身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给付的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尽管以上三种观点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理解方面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讲,都是主张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的目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不积极履行义务致公民损害的行为。
从实施主体上讲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2)精神损害。
职务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精神受损。
这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3)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旦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其对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也因国家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且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赔偿的,一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之构建
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国家赔偿法如不确认精神损害也严重损害了 侵权法体系的统一与和谐性。确认国家精神损害赔
偿根源于社会权利意识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利意识 的发展 , 顺应了世界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 国国家赔偿法虽确认精神损害赔偿 , 但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国家赔偿法并未作 出规 定 。由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 无形性、 主观性以及 现实情况 的复杂性使得确立一个统一 的精神损害赔 偿标准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在这 样的背景下 , 如何制定一个具体 的国家精神损害赔 偿标准 , 及时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司法公正 和权威 , 成为现阶段急需解决 的问题。此问题拟从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的量化原则 、 量化标准 以及立法 路径进行探讨 。
第4 3卷第 1 期 2 1 1月 02年
南昌大 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RNA O L 0F NAN CHANG U VE S NI R nY
V0 . 3 No 1 14 .
Jn.01 a 2 2
论 国家 精 神 损 害 赔偿 量 化 标 准 之 构 建
杨锡 武 , 拥军2 龚
上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法官酌定原则。两区分是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和区分人身
物质性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 害赔偿并参照我 国人 身物质性损 害赔偿标 准设定具有 适度 比例 和弹性 空间的精神 赔偿 限度 。赔偿 限度由立法解释规定较为适 当。法官在赔偿 限度 内斟 酌四方 面的 因素 确定精神损 害赔偿 的数额。酌
所确认 。20 年和 20 年 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01 03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方 法
《 民法 通则 》 及其 司法 解 释 , 虽 然 采 用“ 非 财产 方 式 ” 和“ 财 产 方式” 的双轨制 , 但 只是一种“ 主次适用型” 关系 , 不是并重 关 系, 这种关系不利于我 国的精神损害 的确立。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 步,人格也将 呈现 一 种 物 化 的趋 势 , 对 人 的价 值 评 价 , 不 仅 注重 于 道 德 的评 价, 而 且 注 重 于经 济 价 值 的评 价 。各 国 的立 法 , 对 侵 犯 人格 的 行为,大都采用经济赔偿和 非财产加重的方 式甚至 以经济赔 偿 为主加重赔偿的做法,我 国的立法应当借鉴 国外 的可取之 处, 将 财 产 责任 和 非 财 产 责 任 摆在 同等 重 要 的地 位 。 3 - 3 要 完善 精 神 损 害赔偿 的 法律 规 范体 系 3 . 3 . 1扩大 《 民法 通 则》 有 关 精 神 损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的赔偿 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 、 姓名权 、 肖像权 、 荣誉权遭受损 害, 不但与我 国最高人民法 院 颁布 的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的若干 问题的 解释》 相互矛盾 , 还与我国 目前司法现状有很大偏差 , 不利于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 应作进一步拓 宽。 3 . 3 . 2及时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 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同 法 律 法规 之 间 的矛 盾 冲 突 我 国现 行 的 《 国家赔 偿 法 》 等法 律 法 规 并 不承 认 精 神损 害 赔偿 ,同样对于合同中有关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适用精神 损 害赔 偿 争 议 较 大 , 立 法 上 也 没有 明确 规 定 。我们 认为 , 不管 是 国家侵权行为还是合同违约都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若不进 行赔 偿 则 显 失 公 平 。 4小 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在注重物质生 活的同时会更加注 重 精 神 世 界 的充 实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几 乎涉 及 到每 一 个 人 的利 益 ,关系到现代社会每 一个领域 。建立精 神损害赔偿制度也 正是人类文 明、 社会进步 的必然趋 势。我们应该立 足国情 , 不 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 更好地保护人们 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 为人们 营造一个稳定和谐 的社会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之构建
作者:恭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研究不仅是国家立法科学性的必然要求,还是当前我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我国法律的制定重视法学概念与价值观念,而对法律的量化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不利于实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科学性。
尤其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缺失,极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
本文拟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必要性和原则出发,探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的构建。
【关键词】法学;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
据当前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观察,我国司法裁量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一方面,在立法上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多头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在司法上各个法官对法学的理解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再加上一些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最终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裁量上结果各异。
量化研究作为对研究对象的数量关系研究,在解决法律问题上存在优势,因此,近些年逐步增加了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研究,致力于探寻司法裁量的科学性和相对确定性。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必要性
量化分析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医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上发挥出了显而易见的优势,因此,法学也应该走出专业狭隘的领域,增加对法学的量化分析。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的必然结果。
当前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保护人格尊严两大方面,加强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有利于在降低公民诉讼成本的同时树立司法的权威[1]。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同时也是推进我国民法实践的重要途径。
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能够有效规避司法裁量的自由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真正在“人权”“国家”理论的支持下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进行赔偿的原则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和适用首先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条款和条例,法律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石,因此,要将法律精神和法律要义贯穿到其适用的始终。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
财政的一部分,归根结底其真正来源于纳税人,因此在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是要做到有法可依,用规范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
(二)依据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
依据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也称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指在对受害主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主体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精神受损害程度等因素,对受害主体给予合理、合情、合法的赔偿。
(三)依据法官进行赔偿的原则
依据法官进行赔偿的原则与依据法律进行赔偿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的,法律是人指定的,法律本身也存在弊端和漏洞,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进行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的不实用性,保证双方主体权利的平衡[2]。
三、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标准构建
(一)人身权利
因人身权利受侵犯是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重要原因,后果特别严重的,国家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国家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公法和私法存在差别,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也必然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题刻向国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一下几种侵权行为:因国家司法错误造成的人身健康的损害、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格尊严的侵犯以及不经公民同意对姓名、肖像的侵犯。
(二)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利
所谓人格意义的财产指承载着受损害主体精神利益的财产,例如国家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特殊纪念物品(结婚、已故亲人照片或祖传首饰)的永久性灭失或者不可修复性毁损,并且此纪念物品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并对被侵害主体造成心理创伤,此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三)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指公民依法拥有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但是我国当前并没有将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例如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条例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公民政治权利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3]。
(四)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当前《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受教育权受到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定。
例如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拘留造成某生没能及时到校报到,导致该生失去了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一方面公安机关侵犯了该生人身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侵犯了该生受教育的权利,两者同为对公民的精神损害,理应向国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快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的构建,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在提倡法制精神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侵权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制社会的彰显,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刘家勤,高长思,徐信贵.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认定及其判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1):89-93.
[2]温泽彬.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标准——第三十四条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7):16-20.
[3]杨锡武,龚拥军.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之构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1):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