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法律事实”认定标准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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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探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探析

问题留待《 民法通则》 《 、海商法》 《 、票据法》 《 及 民用航空 法 》 解决 , 会 给 司法 实 践 带来 不 便 , 影 响 到 了涉 外 等 这 也 民事关 系法 律适 用 法作 为 解决 涉外 民商 事 关 系法 律适 用
问题 的单行 法 的统一性 、 系统 性 和完整 性 。 二 、 法与 其他 相关 部 门法的 关 系尚未厘 清 新
第 l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 次会议于2 1 年 1 月 1 7 00 0 2 8日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以下简称《 ( 法律适用法》 , )并于2 1 年 4 1日 01 月 起 施行 , 为选 择 适 用涉 外 婚 姻家 庭 、 承 、 权 、 权 、 继 物 债 知识
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 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 第 16 、票据法》 5 《 2条 《 第 章、海商法》 1章 、民用航空法》 第 4 《
第 1 章 、继承法》 3 条等等 。法律适用法》 4 《 第 6 《 虽然对大
多 数 涉外 民事 关 系 的法 律 适 用进 行 了规定 , 仍 将 某 些 但
2 1 年 第 1 期 02 3 ( 总第 2 2 )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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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南 师范大 学增城学院 法律 系 , 广东 广州 5 16 ) 13 3
规定 , 必要的弹性规范与硬性规范相结合 , 既有一定的前 瞻包 容 性 , 有现 实 可 操 作性 。二 是 确立 了最 密 切联 系 又
原则 及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在 整 部 法律 中 的总 体地 位 , 具 有 开创 性 。三 是 以经 常居 所作 为选 择 准据 法 的主要 连 结 点 具 有新 意 。 四是体 现 了对 于弱方 当事人 合法 权 益 的 保护 , 比如对 消 费者 、 劳动者 及父 母 子女 关 系 中处 于 弱势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关键 词 : 国 ; 法 ; 突法 中 立 冲 中 图 分 类 号 :9 7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279 2 1 )2 ) l—3 17 -6 X(0 1 0 40 11
A a c t h wl— sa l h d Co fc fL ws S s e i ia Gln e a e Ne y e t b i e n l to a y t m n Ch n t s i
i g wih c n ito a s u s ti mp ra tt i a is l u l a s a e fr r a h n fe t n t o f c flwsis e .I s i o t n o Ch n tefb twil lo h v a —e c i g efc s l
l e aiey c mp e e Ch n s o f c fl y tm s b e u l p b hi e lw n e r ly f r ltv l o l t i e e c n i to ws s se ha e n b itu y t sn w a a d g ne al l a s a i g,i s o l e wec me y b t i e e a d fr in r . pe k n t h u d b l o d b oh Ch n s n o e g e s Ke r s: i a;lg sa in;c n ito a y wo d Ch n e il t o o f c fl w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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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fL w, n e h M cu Maa , hn ) Sho a U &  ̄ yo aa , cu C i o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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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评析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评析
规 则 中的部 分概 念 具体含 义不 明晰 , 意思 自治原 则 的作 用被 过度 扩 大 , 放 弃 了最 密切联 系原 则的 适 用 , 不 同类型 侵
权 行 为的 冲 突规 则较 为粗 糙 等 等。我 国有 关侵 权 的冲 突规 则 需要 在 立 法上进 一步 明确 有 关概 念 , 适 3的限 " - 制意 思 自治 , 针 对 不 同类 型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 进 一 步 细化 冲 突规 则 , 从 而形 成 一般 规 则和 特 殊 规 则相 结合 的 完整体 系 , 使 各 种侵 权行 为都 能 够适 用 最为适 当的准据 法 , 以 实现 冲 突正 义和 实体 正 义。
法 或损 害 发 生 地法 ; 侵 害人 格 权 的 , 适 用 被 侵 权 人 经 常居 所 地 法 ; 知 识 产 权 的 归属 、 内容 和侵 权 责 任 ,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的法律 , 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 , 我 国对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做出了限制 , 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 , 且只能选择法 院地法 。 当然 , 如果
关键 词 :侵权 行 为地 ; 法律 适 用 ; 最密切 联 系
作者简介:李先波, 湖南警察学院教授 ,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湖南 长沙 4 1 0 1 3 8 )
谢 文斌 , 湖 南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博士研 究生 (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1 )
由于传统跨 国侵权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各 自 具 有 自身 的正当性 和缺陷 ,晚近各 国和区域性立法都 注重综合运用传统冲突规则 , 对传统连结点进行更加 明确的界定并赋予新 的含义 , 以便更加周延地为
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无法达成选择法律的协议同时又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就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那么到底是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还是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就难以确定如果中国企业污染多国环境适用行为地法或者结果发生地法都难以取得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结果在立法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选择方法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无法确定准据法的局面法院自由裁量权限没有参考标准而变得难以驾驭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 • 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明确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中“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一编进行初次审议 2010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以2002年初 次审议稿为基础,着手拟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计划于2010 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0年8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当日以第 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为立法机关“十一五”立法工作划上了 圆满的句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单行法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法发〔2010〕5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内容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 年4 月1 日实施至今,刚好有一个年头。

较之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不管从结构上、内容上还是自身的特点来看,都有它的进步意义。

结构上更加系统和全面,内容上更为合理和完善,特点上融入了中国的特色,注重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使得涉外的民事关系中的纠纷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但是,这部法律并不就已经是尽善尽美的,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结构内容特点不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民事争议日趋复杂。

这就使得需要一部全面的具体的法律来应对日益对外交往中遇到的纠纷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运而生。

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了此法的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从结构而言,法律适用法的系统性更强,完成了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 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不合时宜的局面。

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

对于对外开放日益频繁的我国来讲,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从内容上看,法律适用法较之于之前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更为合理、全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在涉及跨国界民事关系时,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定。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法院主体、法律规定、协议选择和其他规则等。

合理明晰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确保民事关系的公平解决和跨国合作的有效进行。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解决由于民事关系跨越国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或矛盾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中,涉外元素必然存在,因此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1.自动适用主义:即根据某种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或协商。

2.合同选择主义: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但选择必须合法、有明确意图且合理。

3.最有关联主义:确定法律适用时考虑与涉外事务最相关的事实、法规或情景,确保法律适用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4.更优选择主义: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更优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制度1.宪法保障:各国的宪法通常会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相关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常由国家的国际私法、民法和相关法规规范。

3.司法解释:有关最高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通常对法律适用法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

4.国际公约:一些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践案例案例一:A国家与B国家的民事合同纠纷在A国家公司与B国家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A国家的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判决纠纷适用A国家法律进行解决。

案例二:国际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对夫妻在A国家注册结婚,后来在B国家居住时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选择适用A国家的财产分割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确认财产分割适用A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导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民事关系逐渐增多,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适用原则和具体适用方法。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是指适用于跨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涉及两国及以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因此在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存在着一系列适用法律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原则是国际私法原则。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

国籍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居住地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居住地法律;最紧密连接原则指的是适用与案件最有紧密联系的法律。

除了国际私法原则之外,还有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适用适用外国法律与当地公序良俗相抵触时,应适用当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可以通过双重国籍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双重国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其中一个国籍的法律。

其次,可以通过选择当事人居住地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当事人居住地法律适用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尤其适用于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第三,可以通过最紧密联系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首先确定案件与哪个国家的法律的联系最为紧密,然后适用该国法律。

最后,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2024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于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其中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居住在不同国家的情况。

在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时,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比如国际公序良俗、国际法优先等。

不过,这些原则都是基于法定原则的。

因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以下是几种法律适用原则:主事国原则主事国原则也叫“管辖国原则”。

它是指以涉事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涉及实际交易的国家的法律。

主事国原则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在其境内的交易涉及的法律制度不同时。

接触点原则接触点原则是指对一件事实的评价应以与其相关的各种接触要素为基础,接触要素只有一个国家的应以该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接触点原则是由涉及离散型若干国家的要素所组成的情况引起的。

取舍原则取舍原则就是在涉及几个国家法律时,根据各法律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实际选择,从而确定那个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

对于涉及几个国家法律的案件,根据利害关系和实际选择,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适用原则只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何适用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法:根据协议适用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适用。

根据当事人共同意愿适用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在协商解决过程中达成共识,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先的适用法律。

根据当事人身份适用法律当事人应当以其身份所在国的法律为準则,这种方法适用于个人、公司等。

根据地的法律适用对于某些问题,适用以其发生地法律为适用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处理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民事经济法的例子以下是涉外民事关系中民事经济法适用的例子:合同法在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案例中,需要考虑合同的缔约地、交货地、支付地、适用法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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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法律事实”认定标准的探究
作者:张志鼎
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7年第02期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简称《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动产物权的冲突规范。

除了意思自治优先以外,我国采用了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物之所在地作为动产物权的连接点。

学理上认为,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

[1]在物权变动理论中,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
包括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以及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等)。

三十七条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变动的法律关系是物权法律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果诉讼之中,无物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物权的确权问题),应当如何认定?2、如果一个法律事实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而非瞬时结束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发生之时”这一时刻如何判断?
对于上述问题,在“适用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立法上尚且没有规定。

为了探究这段时间内司法实践是如何进行的,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与“法律事实”以及其对“物之所在地”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标准。

一、法律事实的认定
对于什么是法律事实,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笔者根据案件是否与物权法律关系变动有关分成两类案件:
在与物权法律关系变动有关的案件中,法院的观点较为明确。

例陈广强等民间借贷纠纷[2]案中,法院明确签订抵押协议是法律事实,签订抵押协议时物之所在地是确定动产物权的连接点。

因此在物权转让条件这一类案件中,能够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即为《适用法》第37条所规定的“法律事实”。

在与物权变动无关的案件(如物权确权)中,法院的观点则较为含混。

例如宝厚堂诉杨家才案[3]中,宝厚堂委托杨家才从缅甸运输玉石材至中国,后因交付时未交付完税证明等文
件,宝厚堂拒绝收货,而存放在被告处,后被被告转移。

法院认为“主要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故而适用中国法。

但对主要法律事实是什么又没有写明。

本案中主要有下列法律事实:订立委托合同行为、运输货物并入关行为、交付行为、拒绝收货行为、转移玉石所在地行为等。

由于案件是确权案件,不存在物权变动,故上述法律事实均不能导致物权法律关系变动。

法院将“法律事实”扩大解释,认为凡是本案中与争议物权有关的法律事实都可以被纳入“法律
事实”的范围。

在本案中发生核心争议的是交付行为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这些行为为《适用法》第37条规定的法律事实。

有学者认为,《适用法》第37条后应添加“或者适用与动产物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弥补“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概念模糊。

[4]笔者认为,这在物权确权案件中,有一定道理。

首先,上述被认定为“主要法律事实”的行为没有一件可以导致物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只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

如果将“法律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变动扩大至债权法律关系,那么对于与物权变动条件有关的案件中,是否也应当按照扩大化的“法律事实”理解,如果这样理解,这类案件中将会出现两个可以确定物之所在地时刻的法律事实,一为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二为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如果否定上述理解,又会导致与物权变动有关无关的两类问题分别适用两个含义的“法律事实”。

其次,“主要法律事实”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文理上的近似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即为选择与合同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

上述案件中,“主要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基于与物权法律关系利害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有相似性。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含混。

但司法实践中,与物权变动有关的问题,一律把“法律事实”作物权变动的原因理解。

而对于与物权变动无关的问题,例如物权确权问题,实践中参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案件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所有法律事实一一列举,比较选择出于物权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事实作为“主要法律事实”。

二、持续法律事实发生时刻的认定
法律事实除了事件、行为之外还有状态,状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例如占有。

对于这类法律事实而言,“法律事实发生时”的认定又会有些不同。

例如戴正平诉陈谦中等一案中,[5]原告发现被告非法占有车辆,遂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返还车辆。

法院最终认定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在中国。

这是因为占有过程中车辆始终在中国,故而没有对占有状态的认定。

如果被告非法占有车辆过程中,将车辆开出国呢?笔者认为,应按文理解释,回归《适用法》第37条原本的含义。

虽然占有持续一定的时间,是一个状态法律事实,但是其总有一个源头,这个源头即占有状态开始时,可以包括开始合法占有、也可以包括开始非法占有。

此处开始的状态即为法律事实“发生时”。

但按照这种理解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即占有状态发生变更时,是否要重新计算“法律事实发生时”这一法律时刻。

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尚未对该问题有所讨论,故而有待立法和司法。

结语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之所以能影响当今国际私法界的全部学说,成为近代国际私法的鼻祖,就在于其发现了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与其所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循着
“本座”所找到的法律最能保护该法律关系的利益。

因此“法律事实”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概念,在适用法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今天,急需说明法律中一些概念的含义。

本文正是希望结合案例明确37条“法律事实”的概念,界定当事人未做选择时“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的认定标准。

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第63页,2011年3月,法律出版社。

[2](2015)粤高法民四申字第35号
[3](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33号
[4]黄晓原:《论涉外动产物权意思自治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载于《理论观察》2016年08期。

[5](2015)厦民终字第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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