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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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提倡合法、文明、环保的广告宣传,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管理: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管理,设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限制管理:设定广告资源的数量、分布、规模等限制,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密度,防止广告过度干扰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

3. 审查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销,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维护管理:建立广告设施维护制度,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和损坏修复,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

5.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广告从业者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6. 制度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规则的了解和遵守度,增强市民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利
益和改善市容市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兰山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表示范模板

1兰山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表示范模板

申请编号:
临沂市兰山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
审批表示范模板
街道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表,是城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的依据;
二、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均不得施工;
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四、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变更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内容、地址、规格;
五、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及制作,必须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后,三个月内未施工,须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七、本表一式二份,需正反面打印。

(申请人留存一份,存档一份)。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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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14日 09:14
临政令[2003]021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城市建设、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六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并按《临沂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制作,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维修、保养、刷新。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要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不准沿街和空中散发纸张广告;不准悬挂过街帘。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要规范准确。

第九条凡需从事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证照后,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条除户外张贴和在自有场地、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制作宣传本单位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实行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联合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图案及内容;
(七)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对有关资料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两年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应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和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设置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设置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城市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活动结束后3日内,举办者或组织者必须清除所设置悬挂的广告物。

第十七条需要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广告费用。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为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置广告缺乏安全性、粗制滥造、影响市容的,由
城市建设管理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和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广告含有虚假、不健康等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规划、设置审批的,分别由规划、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经登记,不缴纳广告栏使用费用或在公共广告栏以外乱贴、乱画、乱涂广告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清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审批登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

否则,广告主、广告设置发布者有权拒绝执行,并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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