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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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命题及题库建设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命题及题库建设
编制难易程度标签
为每道题目设定相应的难易程度标签,便于后续的组卷和统计分析工作。
制定难易程度划分原则
依据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目标,确定题目难易程度的划分原则,如基础题、提高题、拓展题等。
难易程度划分标准
题目编写与审核流程
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确保题目内容与职业技能要求相衔接。
遵循命题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确保题目的信度和效度。
对试题的接触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只允许必要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触试题。
限定人员接触范围
对电子版的试题进行加密处理,确保试题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采用加密技术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命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设立监督机制
保密措施及要求
强调题目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对考生实际能力的考察。
设定明确的编写规范,包括题目格式、表述方式、难易程度等,以确保题库的整体质量。
编写指导思想与规范要求
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负责初稿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审核小组需对初稿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题目编写人员,以便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线考试
提供稳定的在线考试环境,支持随机组卷、防作弊、自动阅卷等功能,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整体架构设计
采用分层架构设计思想,将系统划分为数据层、业务逻辑层、应用层等多个层次,实现各层次之间的解耦,提高系统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技术选型
选用成熟稳定的技术框架和组件,如Spring Boot、MySQL、Redis等,确保系统的高性能、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同时,结合实际需求,采用合适的前后端技术,提升用户体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规范题库运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开发、维护、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价机构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题库建设、开发与维护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遵循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技术规程,所编制的用于评价技能人员能力水平所使用的考试、考核试题和试卷资源的集合。

第五条评价机构负责制定备案职业(工种)和相应技能等级题库开发规划,编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组织题库开发人员技术培训,组织题库开发、编写、审定和入库。

第六条题库开发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突出实际操作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内容。

(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围绕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突出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的工作要求。

(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根据题库运行效果,结合备案职业(工种)的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题库修订、补充和完善。

每职业每等级题库题量理论知识不低于600 题,实际操作不低于20 题。

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低于10 题。

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实际操作题量与理论知识要求一致。

第八条加大对题库开发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保障题库开发顺利进行。

第九条按照“谁编制、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规程,负责题库的开发、运行、修订、质量管控工作,负责题库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及时修正试题错误。

第三章题库命制、编写与审定第十条命题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有丰富的理论及实际操作经验,具备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熟悉培训、考核工作,有参与命题的技术能力和科研经验;(三)承担过命题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亦未出现过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办法一、向国家题库申请鉴定试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国家题库已经开发并运行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按照国家题库运行网络规程要求,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题库总库运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运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行业分库的运行。

采用国家题库的各鉴定机构,向国家题库分库运行机构申请试卷,先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申请表,再由国家题库分库运行机构发往各鉴定机构。

对于暂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二、试卷的印制、接送和保管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是国家机密文件。

国家对机密文件的编制、审定、印刷、运送、保管上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泄露试卷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印制、接送和保管工作中特别注意以下一些环节:(一)试卷印刷工作要集中统一管理,应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承担试卷的印刷、分装任务。

对印刷厂的要求是:能有效地保密,在开印前至考试结束后这段时间能有效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试卷。

对印刷技术等条件也要作相应的要求,以确保较高的印刷质量。

(二)应有专门的监印人员,负责监督印刷厂执行保密规定和质量要求等,防止在印刷试卷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在试卷印刷的全过程中,主管印刷人员要与提供试卷清样的国家题库有关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

如果试卷不是由国家题库提供,而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专家命题小组提供,则要求专家命题小组派专人负责监督试卷印制过程,并做好试卷校对工作。

(四)对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作出周密严格的安排,建立必要纪律和制度,以确保不泄密。

试卷运送时必须专人专车,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

试卷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由双方填写试卷领取表,并在试卷领取表中签字负责。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389Rq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陕西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的实施受省劳动厅及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劳动厅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鉴定所、站的可行性;(二)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

第八条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劳动部及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建立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批后同意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含授权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印章、标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陕劳培发[1994]405号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陕劳培发[1994]405号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正文:----------------------------------------------------------------------------------------------------------------------------------------------------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1994年12月27日陕劳培发[1994]405号)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能力)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是:1.实施规定工种、等级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2.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3)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到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立条件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2.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原则及审批手续1.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建立条件。

同一工种鉴定站(所)的设置,以满足鉴定对象需要为,不宜多设、滥设。

02-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精)

02-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精)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由劳动保障部总库和地方分库、行业分库组成的国家题库网络已经形成,国家题库规模容量不断扩大。

然而,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我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行业部门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

二、加强国家题库的运行管理。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题库的总体规划、题库运行和质量监督。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

鼓励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且管理规范的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我部申请,开展建立地市级分库的试点工作。

三、规范使用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由我部统一审定、颁布和配置,各地、各行业部门不得擅自开发、更改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的试题资源。

各地、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应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初、中、高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命题。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用PDCASC管理方法和5W1H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七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行业指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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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命题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陕西省题库)的开发、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陕西省题库开发、更新、维护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命题单位、审题单位、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受省鉴定中心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鉴定中心是陕西省题库命题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一)编制、下达陕西省题库年度命题计划;(二)审查题库建设项目申请,审核命(审)题专家资质,必要时确定命(审)题单位;(三)审查、批准命题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和经费拨付申请;(四)协调、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命(审)题工作;(五)组织题库的初审、复审、技术验收和终审工作;(六)受理命题单位计划任务调整申请,审查项目调整方案;(七)对题库命(审)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八)办理项目经费拨付。

第五条省鉴定中心负责命题的组织,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负责命题工作的实施,其职责为:(一)省鉴定中心提出命题专家成员建议名单;(二)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编写计划任务书和经费拨付申请;(三)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等工作,为命题工作创造条件,保证按期完成命题任务;(四)按计划要求编制题库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五)整理、汇总各有关方面对题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六)负责命题工作过程中相关会议的筹备工作;(七)负责命题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八)负责管理命题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六条审题单位由省鉴定中心根据命题工作的需要确定,其职责为:(一)组建审题专家队伍;(二)根据命题工作计划、职业活动相关法规更新和技术发展情况,向省鉴定中心提出各职业题库开发、更新、维护的意见和建议;(三)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题库资料进行审查,做好保密工作;(四)负责审题工作过程中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五)协助省鉴定中心进行命题工作项目管理,定期向各职业题库命题组或者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省鉴定中心报告;(六)负责命(审)题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试题资源的入库工作,职责为:(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编排试题资源入库,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二)按题库送审稿和题库报批稿修改补充试题;(三)解决题库管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完善系统功能。

第三章命(审)题准备第八条省鉴定中心根据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编制并发布陕西省题库年度命题计划。

下列项目可列入命题计划:(一)与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规划相配套的题库开发项目;(二)鉴定量大、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已具备可靠的开发基础条件的题库开发项目;(三)有合适的项目承担单位的新职业题库开发项目;(四)适应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职业标准变化和技术进步需要的题库更新项目;(五)题库启用五年以上或使用过程中反馈问题较多,需维护题库的项目。

第九条命题计划项目周期一般为6-15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承担命(审)题工作的专家组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鉴定中心任命的题库专家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有与命(审)题工作相关的培训、鉴定、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三)有与所命(审)试题职业等级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命题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四)有与命(审)题组织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五)承担过命题工作的单位,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亦未出现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经省鉴定中心任命的题库专家组或者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命(审)题工作,提交《职业技能鉴定陕西省题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陕西省题库命(审)题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培训、鉴定工作情况,推荐承担命(审)题工作的单位。

省鉴定中心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命题工作的要求,择优确定命(审)题单位,并与其签定协议。

第十二条命(审)题单位应明确专家和管理人员。

搜集命(审)题所需的职业标准、教材、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资料,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省鉴定中心组织命(审)题专家和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命题工作有关规定;(二)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三)试题的格式、质量要求,以及控制试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四)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教材;(五)题库管理系统录入软件的使用方法;(六)命题工作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命题单位根据年度命题计划,开展相关调研,编写《陕西省题库命题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和命题经费申请一式两份,报省鉴定中心。

第十五条省鉴定中心对命题单位报送的《陕西省题库命题计划任务书》和命题经费申请进行审查。

命(审)题项目经费额度,由省鉴定理中心根据题库开发工作经费有关管理规定、项目的难度、工作量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命(审)题单位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后的《陕西省题库命题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执行命题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对计划任务进行调整。

遇下列情况时,由命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对计划任务进行调整:(一)国家职业标准重新修订;(二)技术、法规等有关因素发生改变,原计划任务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三)由于命题单位的原因造成计划任务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十七条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对题库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有多个单位共同参加的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章命题和审题第十八条命题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题库的整体设计科学、合理,能够反映职业标准和生产实际,不超大纲的要求;(二)试题具有面向全省的适用性和可选择性,便于施测,便于作答,便于评分,抗干扰性强。

(三)试题的编制从实际出发,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本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四)试题能够反映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真实水平,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具有指导作用;(五)试题在使用中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性,与鉴定机构的经济能力相适应;(六)试题库开发过程科学、规范、严谨。

第十九条命题工作程序包括:(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分析往年试题;(二)编写鉴定要素细目表和样题;(三)录入、校对、审定鉴定要素细目表和样题;(四)根据确定的技术内容,编写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进行必要的实验验证;(五)修改试题,控制试题难度和质量;(六)根据鉴定要素细目表进行组卷测试分析;(七)编制题库征求意见稿,编写配套说明,组织内部审核。

第二十条专家组或者命题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题库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鉴定中心。

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题库开发的编制原则、技术依据;(二)试题主要技术内容(技术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依据及说明;(三)更新题库的项目,应有新旧试题主要内容的对比分析;(四)有关的调研、试验、验证记录;(五)使用本题库的技术措施、组卷方案建议;(六)题库开发工作小结。

第二十一条省鉴定中心和审题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题库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内容是否完整;(二)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命题规范;(三)鉴定要素细目表是否符合职业标准和生产实际的要求;(四)试题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五)确认试题属于未公开发表的试题。

第二十二条题库征求意见稿初审合格后,由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编排试题入库,进行组卷测试,并将入库资源、反馈问题交省鉴定中心。

第二十三条对新开发的职业题库应公开征求意见。

省鉴定中心根据题库涉及的行业和机构,确定题库征求意见的范围,起草并印发题库征求意见的文件,与题库和编制说明一并发送有关单位。

征求意见时间为(1-2)个月。

在题库征求意见期间,省鉴定中心可视情召开题库征求意见会或实地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确定题库修改方案,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鉴定中心。

省鉴定中心可视情召开专题讨论会,协调确定修改方案。

对需要实际验证的内容,由命题单位安排进行验证实验。

第二十五条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根据题库修改方案,编制题库送审稿和编制说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鉴定中心。

题库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应在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的基础上修改形成,其内容除包括原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一)题库征求意见汇总及对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二)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三)模拟组卷测试结果分析。

第二十六条省鉴定中心和审题单位对题库送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二)题库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操作性;(三)题库的格式。

复审合格后,由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重新编排相应的试题库,并由省鉴定中心组织进行技术验收;复审不合格的,由命题单位对题库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题库技术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省鉴定中心根据题库的涉及范围和技术难度,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并指定正、副组长。

验收小组成员应含行业管理、技术管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和学生参加,人数为(10-20)人。

第二十九条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应在技术验收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将题库送审稿和编制说明送交验收小组。

第三十条技术验收会会议程序是:(一)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对题库的主要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做说明;(二)验收小组对题库技术内容及编制依据进行提问;(三)验收小组对题库送审稿的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验收小组编写题库验收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验收小组应对题库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协商,并形成验收结论,记入验收会议纪要。

验收会纪要应包括审查结论意见和修改建议,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对验收不合格的题库,验收小组应在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工作建议,由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题库技术验收合格后,命题专家组或者单位根据验收会修改意见,编制题库的报批稿、编制说明。

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除包括题库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题库验收会议纪要中的意见处理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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