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值的会计核算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文/李生发摘要: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与矿业行业市场化密切相关。
近年来,矿业行业市场化为其行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与经济增长点。
与之相对应的是,矿业权行政权力的变动以及无形资产内容的增加,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本文就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并就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包括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分录、期末摊销、期末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方式。
矿业行业市场化,促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发生变化,使之与其发展相适应,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矿业开发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是矿业的“血液”,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对矿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
一、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交纳的探矿权价款或受让他人的探矿权,支付的探矿权价款,均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如果国家按储量情况一次性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总额的,相应支出也应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在探矿权区域内开展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基建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形成的坑、槽、井、硐的费用,应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中进行归集。
勘探结束后,经有资质部门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借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待交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权证后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未取得地质探矿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费用”科目或“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的会计处理采矿权的会计处理2009-04-12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根据财会字[1999]40号财政部最近以财会字[1999]40号文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对其形成、价值摊销及采矿权转让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设置的会计帐户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企业取得探矿权,其向国家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不作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支付及发生相关费用时,先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
但对采矿权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帐户: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帐户下增设“采矿权”明细帐户,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交纳采矿权价款时,借记该明细帐户,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帐户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企业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时,借记该明细帐户,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交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该帐户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价款”、“应交采矿使用费”明细帐户。
反映应交款时,贷记该明细帐户,实际上交时,借记该明细帐户,贷方余额为欠交款。
二、采矿权形成的会计处理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定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交纳600万元,取得对某矿区的采矿权。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无形资产——采矿权6000000贷: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实际付款时:借: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6000000贷:银行存款6000000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采矿权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采矿权”。
采矿权价值的会计核算

采矿权价值的会计核算根据目前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将采矿权价款暂时理解为一种资源开采的权利,本文作者就是将采矿权统一为无形资产核算进行探讨。
在实务中,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可以直接根据以投资的形式划入的、租赁的、借入的价格或实际购买价格来计价。
进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时,应在无形资产总账账户下开设采矿权、采矿权摊销、采矿权减值准备三级明细科目。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采矿权,最终表现为企业采矿权资产的增加,因此,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相关科目。
采矿权如果减值,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相反,若增值,则应在增加采矿权价值的同时,将这一部分增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矿产资源具有客观的开采年限,因此采矿权价值应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合理的摊销,常用的摊销方法是产量比例法(工作量法),摊销额应该作为当期费用按配比原则合理归集。
采矿权价值除了要随矿产资源的开采而逐渐减少外,还可能因为向外转让、投资、捐赠等而减少,从而会使采矿权价值整体减少,因此,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对于采矿权价值的披露,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明细,采用类似披露固定资产的格式来披露采矿权价值的情况。
同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还应对采矿权价值的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计提与摊销进行专项分析说明。
我公司主营石灰石矿开采\销售,现想进行对该矿山进行采矿权的评估,用于银行的贷款抵押.请问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能入账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矿业权指的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对开采、勘探、探矿等活动的管理、制定的法律权利,是一种有形的资产。
对于矿业权,它在会计上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决策。
下面就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探讨。
首先,矿业权的会计处理是指对已获得的矿业权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用成本模式对矿业权进行会计处理。
成本模式是指,企业应当依据矿业权的获取成本作为其初始成本,在后续期间内不断摊销该成本,以反映其逐步耗损的情况。
其次,在确定初始成本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勘探费用、地质勘探成本、环境保护费用等,这些都是需要计入矿业权的初始成本中。
对于已经财务报表中的矿业权,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净额不超过其预计收益流量价值。
另外,矿业权的摊销周期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
矿业权的摊销应当依据采矿计划,以及逐步开采所产生的产量进行。
而摊销的金额,则应当依据摊销周期、使用方案和听证公告等因素判断。
对于一些大型矿产资源项目,可能会出现摊销时间超过20年的情况。
最后,矿业权的减值测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准则要求的方法、程序和标准,以及矿产资源预测的前沿技术、采矿计划、市场价格、财务、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评估矿产资源资产的账面净值是否能保持其预期收益水平。
综合来看,矿业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资产,它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上对矿业权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且结合市场预测、采矿计划等因素,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市场价值。
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看法论文 论文

对煤矿采矿权价款会计核算的看法[摘要] 业取得采矿权后,在会计核算中按无形资产核算,在经营收益期间进行分期摊销,这是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
但是,笔者认为关于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一点,从会计核算“实事重形式”原则来看,采矿权按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是不合适的,对其应视同存货进行核算。
因为煤矿储量是被界定为一定的数量的,而开采期限的长短与每年的开采速度成反比,所以采矿权按什么的速度摊销是关键。
[关键词] 煤矿采矿权核算一、采矿权形成原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煤炭资源的配置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另一种为象征性地交纳一点资源费。
这种资源配置的“双轨制”与市场经济严重不符,导致煤炭尤其是乡镇煤炭非法承包、转包、租赁,甚至私下里炒作煤炭资源,使所有权收益大量隐形流失,煤矿短期行为严重,采“肥”丢“瘦”,采易弃难、采“厚”(厚煤层)扔“薄”(薄煤层)等现象相当突出。
同时,还造成煤矿提高采煤方法、加强安全投入的积极性不高,资源回收率极低,浪费触目惊心。
将原来国家“无偿划拨”的煤炭资源,变成采矿权人有偿购买开采,近两年来,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将采矿权与资源价值、安全责任等挂钩,使煤矿经营者告别短期开采行为,重视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增加安全投入,逐步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炭管理新模式。
二、对煤炭行业产生巨大影响过去,煤炭资源国有、无偿划拨,煤炭企业只享有经营权。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在不断地加强。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都在积极地争夺矿产资源。
采矿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显得尤为重要。
采矿权的核算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采矿权的定义采矿权是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对矿山、井、矿区、采区、矿床或者其他特定地域内的矿产资源的探查、开发、开采及处理等活动给予的权利。
采矿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价值。
二、采矿权的会计处理由于采矿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能直接计量,需要经过减值测试后计入资产负债表。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1. 资产的确认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采矿权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
在确认采矿权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与采矿权相关的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支出。
2. 采矿权的评估采矿权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或者成本模式进行评估。
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采用市场参考价值或估价方法,而在成本模式下采用成本加上资本化利息的方法进行计量。
评估时需要注意:•公允价值计量时不能将多余的费用计入采矿权资产中;•采矿权的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 资产的摊销采矿权资产应当按照相关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摊销处理。
企业可以将采矿权投入使用后,按照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每年摊销一定的金额。
三、采矿权的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采矿权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1. 减值测试的实施企业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采矿权资产进行定期减值测试。
当采矿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需要进行减值处理。
2. 减值损失的计提当经过减值测试后,采矿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应当及时地计入当期损益。
采矿权价款如何计算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采矿权价款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乘以资源占用量乘以综合系数
1、调整煤炭成本项目构成。
原选煤成本项目由现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电力、折旧、提取井巷工程费、提取维简费、修理费、地质塌陷补偿费、应摊劳动保险费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为材料、电力、职工工资及费用、修理费、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资源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提取发展资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要界定各成本项目的使用范围。
如职工工资及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相关支出。
把现行的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应摊劳动保险费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业职工人力费用。
资源费用,包括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支付的价款; 支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获得探矿权后的资源勘探费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
2、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山西省煤炭
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和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慎重研究确定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
如资源费用的核算,要明确各项要素费用的汇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矿业权价款的核算。
(1)煤炭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都通过无形资产科目。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反映。
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游离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在确认、摊销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几点思考1.关于对探矿权的思考在四家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中两家公司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
如果将探矿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探矿权按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对采矿权的思考(1)根据惯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
但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不会趋于零,甚至会增值;而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只会越来越少。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指南所述,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实体灭失为代价,尽其所能消耗矿产资源使其转化为产品。
采矿权不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无形资产有点牵强。
(2)采矿权的摊销方法不规范。
按规定,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煤炭企业的产能受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限制,对采矿权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更能反映与采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综上,随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全面展开,监管部门会将主要构成煤炭产品成本的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作为资源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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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值的会计核算根据目前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将采矿权价款暂时理解为一种资源开采的权利,本文作者就是将采矿权统一为无形资产核算进行探讨。
在实务中,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可以直接根据以投资的形式划入的、租赁的、借入的价格或实际购买价格来计价。
进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时,应在无形资产总账账户下开设采矿权、采矿权摊销、采矿权减值准备三级明细科目。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采矿权,最终表现为企业采矿权资产的增加,因此,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相关科目。
采矿权如果减值,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相反,若增值,则应在增加采矿权价值的同时,将这一部分增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矿产资源具有客观的开采年限,因此采矿权价值应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合理的摊销,常用的摊销方法是产量比例法(工作量法),摊销额应该作为当期费用按配比原则合理归集。
采矿权价值除了要随矿产资源的开采而逐渐减少外,还可能因为向外转让、投资、捐赠等而减少,从而会使采矿权价值整体减少,因此,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对于采矿权价值的披露,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明细,采用类似披露固定资产的格式来披露采矿权价值的情况。
同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还应对采矿权价值的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计提与摊销进行专项分析说明。
我公司主营石灰石矿开采\销售,现想进行对该矿山进行采矿权的评估,用于银行的贷款抵押.请问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能入账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
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
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
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
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
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
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
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
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
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
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
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
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
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
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
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
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
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
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
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