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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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李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将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多个方面,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李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入职时,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万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公司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争议:1. 公司是否应当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1. 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3篇)

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新冠疫情的逐步得到控制,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以恢复经济社会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企业在法律层面遇到了各种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2020年2月起暂停生产经营。

2020年3月,当地政府发布复工复产通知,要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A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于4月恢复生产经营。

然而,在复工复产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员工工资支付问题:部分员工在疫情期间工资被降低,员工对此提出异议。

2.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因疫情原因,部分员工提出离职,A公司面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3. 供应链中断问题: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因疫情无法按时供货,导致A公司生产线停滞。

4. 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部分产品因疫情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1. 员工工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疫情期间,A公司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降低工资的原因,争取员工的谅解。

(2)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工资补贴。

(3)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恢复员工工资水平。

2.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疫情期间,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A公司面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加强员工关怀,提供心理疏导和职业指导。

3. 供应链中断问题疫情期间,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供货,导致A公司生产线停滞。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调整供货时间。

国企法律案例通报(2篇)

国企法律案例通报(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XX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起因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原告,但原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合格;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责任承担方式。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情况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货款。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收货物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行业标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二)二审法院审理情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一)货物质量认定本案中,原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主要依据是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行业标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了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二)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被告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四、启示与建议(一)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科技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陷入困境,公司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为了深入了解该案例,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7年,科技公司承接了某市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项目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保证项目质量。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8年10月才完成项目。

政府部门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科技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辩称,项目进度滞后是由于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明确所致。

政府部门则认为,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完成项目是由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双方就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违约责任1. 合同违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政府部门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1]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1]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1]公司简介:本案例所讨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中国南部一座省会城市的CBD,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和维护服务。

该公司的股东为三人,其中一人为实际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已实缴50万元。

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在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始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经营情况:该公司在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和维护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附近的居民区、商业中心和办公楼,公司所售卖的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

公司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员工队伍,对于客户的售后服务以及产品的维修保养都有很高的水平,这也是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原因之一。

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011年:收入180万元,净利润40万元;2012年:收入220万元,净利润55万元;2013年:收入280万元,净利润70万元。

公司在第三年的经营中逐渐获得了良性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井然有序,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需求的增加,公司在市场份额上逐渐稳步提升。

这期间,公司的股东也及时调整了公司的经营策略,适应了市场的变化,经过不断的努力,公司已经成为了该市电子产品销售和维护服务行业的领先企业。

公司的股东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也在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上下了大量的功夫。

公司治理结构: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

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则对公司的治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集体决定,董事会成员中的总经理则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制度等进行审议和决策。

公司的未来发展:在未来几年,该公司将继续攻占市场份额,进一步完善产品和服务,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在领域内走向更高端,成为一家品质优良、竞争力强劲的知名企业。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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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环境案例第一章民法原理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

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

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请问:(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3、租赁关系发生在A公司于水果店之间,故校方无权要求就出租赁合同。

(3)、应当以A公司的名义,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来解除合同,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店方在通知日起91天搬离,租金支付到通知起的第90天。

第二章企业法概述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划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企业法律形式划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家庭。

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诸如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是自己开办的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某、黄某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答: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与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需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投资个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所以刘某单独以亿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改正。

2、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来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刘某如果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该改行为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已经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因此法律关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案例:(设立)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实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的副局长。

五人与20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外,其他人平均分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该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

请问问题何在?答:1、B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当年仅14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B 不能充当合伙人。

2、E:“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E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伙协议欠缺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

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文件。

”5、登记机关,即先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与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而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知道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己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

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

那么丙与丁之间的转让协议能否生效?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本案中,丙有权转让出资,但如果丙转让给非股东的第三人,则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当然,其他股东不同意,而甲、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给非股东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他人。

2、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第六章破产法破产受理: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级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

企业登基之初全部资产310万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2005年企业负债400万元,但是该厂隐瞒企业经济状况,在大大超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活动。

而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的经委在知情的情况下,听之任之。

2006年厂长决定申请企业破产,该厂向法院提出破产,而债权人则要求经委承担连带责任。

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申请?答:根据《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和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该企业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符合的,具有破产能力。

同时企业的经营状况表明企业具备了破产的原因,因此如果该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符合条件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任命法院应受理申请。

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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