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住建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的指导意见苏住建村〔2022〕1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
围绕这一部署,市住建局在全省首创制定并印发符合地方实际的《苏州乡村设计导则》,率先实施“设计师驻村服务制度”,以此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开展乡村设计工作,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为将相关机制用实、用好,结合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乡村建设的批示要求,现就在全市乡村建设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乡村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科学设计,统筹推进。
全市乡村及城乡结合带、城中村等地区的乡村建设要在落实上位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苏州乡村设计导则》,围绕工程、生态、文化、美学等要素,科学开展乡村设计工作。
乡村设计应当与村庄环境改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设计要求统筹安排、有机衔接,符合村庄在一定发展阶段内可预见的总体建设方向。
2.精准施策,因地制宜。
所有乡村建设行为都应当根据所在村庄本底特点开展针对性设计,实现一项目一设计、先设计后建设。
设计关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空间布局、外观造型、周边环境等,完备使用功能、兼具乡村美感、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资源,要在选址、用地、功能、配套上多研究,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3.传承风貌,保护格局。
乡村建设要保持村庄原有风貌和肌理格局,塑造质朴、干净、整齐、富有江南特色的苏式水乡风貌,墙绘、卡通、标语及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内容一律减少使用,不做过多无谓的装饰,可做可不做的一律不做。
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历程回顾与思考

智能规划NO.11 202352智能城市 INTELLIGENT CITY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历程回顾与思考李蔚然(江苏省规划设计集团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9)摘要:通过梳理江苏省多轮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政策环境背景、规划主要内容,分析了历版规划编制的重点内容变化,从分类体系、技术方法、规划实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总结和归纳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的特点,对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发展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在多轮规划编制工作中逐步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有效引导村庄建设集聚发展,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凸显乡村特色。
关键词:镇村布局;体系演变;规划历程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6-1936(2023)11-0052-03DOI :10.19301/ki.zncs.2023.11.0161 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历程回顾1.1 基础阶段农业产业迅速发展,农村建房需求大量释放,为指导农村建设,1982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联合印发《村镇规划原则》,江苏省积极响应,组织编制了全省范围内的“村镇规划”[1],规划在指导农房建设、规范农房建设行为过程中的工作积累,为此后全省镇村发展提供了空间基础。
1.2 发展阶段1992年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将小城镇建设作为村镇建设的重点。
为了平衡建设空间的快速拓展和农业生产空间的保护,江苏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两区”划定工作,为保证“两区”划定工作顺利完成,江苏省组织各县市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并以此指导编制“乡镇域规划”[2]。
1.3 探索阶段为统筹城乡建设、引导城乡集聚集约发展,促进基本公平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江苏省率先推行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全面调控、优化城乡发展空间。
2004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发布《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同年在省内开展首轮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3],进行了镇村布局规划编制的工作探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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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提高镇村规划建设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自然村庄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和乡土文化、乡村风貌的空间载体,科学合理的镇村布局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我省在全国较早完成首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建房和规范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城乡关系和乡村发展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在首轮镇村布局规划基础上加以优化,进一步明确规划发展村庄,充分发挥规划引导调控作用。
201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转移和村庄变化的新形势,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合理规划村庄布点。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进城乡空间优化和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推进乡村集约建设,科学引导村民建房,避免过程性浪费;有利于引导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促进乡村科学建设、有序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试行)江苏省建设厅2004年7月苏建村(2004)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3、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 2、划分原则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 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 3、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 2总建设规模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3配套设施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4广场和街旁绿地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1、用地策划目的在关注民生、利于公平、保护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不同方案的比选;综合考虑功能、生态、经济、景观等多种因素;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和设施;科学确定各项控制要素;引导土地利用和设施建设的时序;优化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2、用地潜力分析以土地权属宗地为基本单元;系统分析现状土地利用和建筑情况、周边用地和设施配套状况;结合上位规划、权属单位发展意向和居民意愿进行开发潜力分析;合理确定保留用地、更新用地和改造用地;作为开展用地策划的基础..3、用地策划的一般要求1集约性要求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挖掘现有土地资源使用潜力、加强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和再利用等方法;综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倡导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以公交可达性水平和交通承载能力水平指引建设强度梯级分布;引导城市人口和功能活动向公交走廊两侧集聚;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2经济性要求以用地潜力分析为基础;通过开发成本-收益分析;综合市场开发需求、历史文化保护、交通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空间形态优化等整体性要素关系;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协调好与周边地区、相邻地块关系;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提升地块开发的经济效益;增强规划的可行性..3功能性要求合理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不同开发建设条件已建地区、新建地区、编制单元不同主导功能类型中心区、工业区、生活区等等情况下公共服务功能需求、设施配置水平的差异性;综合确定各类设施配置标准和建设规模;并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4操作性要求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开发的客观规律;合理制定土地开发条件;引导投资特别是市场投资、推进城市建设向预期的目标迈进..综合考虑开发时序和配套时序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作用、对本编制单元功能提升和空间优化的意义;以及旧区更新改建的需求和投资估算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时序..1、划分目的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2、划分依据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3城市“五线”规划注: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3、地块规模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4、地块界线调整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1、城市“五线”1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2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3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5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3、基本指标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1容积率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2建筑密度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3建筑高度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4绿地率控制方式: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4、基本内容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1、行为活动分析综合分析各类行为活动特征;系统梳理景观体系包括景观点和观景点;根据人的活动路径的不同高度和运行速度;提出相应的空间景观控制要求;重点对慢行通道的尺度、服务设施、景观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界面控制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本地区城市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2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1广场界面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重点对沿街建筑高度、贴线率及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其他建筑尽量提高贴线率..3滨水界面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感;研究水体与岸线、道路、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4沿山界面沿山界面强调立体性和通透感;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重点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绿化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3、景观风貌控制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1节点确定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廊道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等控制或引导要求..3色彩遵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有序变化等基本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色彩提出分片引导要求..4、开放空间组织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1广场根据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广场的性质;可分为市民广场包括文化广场、游憩广场等、纪念性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等..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和区位;确定相应的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的要求;均衡分布;形成体系..根据广场类型及使用者活动特点;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貌、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2街道确定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周边交通协调衔接;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3滨水空间根据景观水面、河、湖、江、海等不同类型水体的尺度和用途;结合使用者的滨水和水上活动方式;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和护岸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4沿山空间根据山体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综合分析山体高度、坡度、植被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使用者在山体周边和山上的活动方式;对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组织、配套功能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周边地段的建筑高度、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5、建筑控制与引导1建筑高度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位、交通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筑高度分区;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提升交通和公用设施的集约性..2建筑风格分析现状建筑风格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化城市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3建筑色彩遵循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对建筑色彩提出引导要求..1、基本原则1交通引导加强交通供应及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的互适应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对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相关设施布局等进行校核、反馈;有效发挥交通引导作用..2分区调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分区和规划要求;具体落实路网密度、停车调控系数、公交站点覆盖率等指标的要求;并可视需要对上位规划进行校核和反馈;明确相应的对策与措施..2、道路系统1道路a 道路网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具体交通分区的路网密度指标;结合用地布局的细化;优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线形;深化并完善支路网;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协调衔接的道路系统..b 道路功能综合内外交通衔接、内部交通组织、引导用地布局等要求;明确道路所承担的主要功能..c 道路红线结合现状基础;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交叉口展宽、港湾式车站设置、高架和下穿道路衔接等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宽度..d 出入口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确定禁止开口路段;必要时应确定部分或所有地块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数量、方位、宽度等应与地块交通需求相匹配..e 道路横断面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2交叉口a 交叉口形式一般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口;必要时拓宽交叉口路段;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宜采用立体交叉口;立体交叉力求形式简单;节省用地和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b 交叉口用地规模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c 交叉口渠化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规划应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d 交叉口坐标和标高确定需刚性控制的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道路纵曲线变坡点坐标;指导道路工程设计..3、公共交通1常规公交a 公交线路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b 公交场站中途站:根据交通分区对站点覆盖率的要求;明确调整及增设的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其他场站: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明确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占地面积..c 公交优先专用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确定公交优先专用道位置及交叉口展宽要求..2快速公交a 快速公交线路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b 快速公交场站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3城市轨道交通a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b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与周边用地开发和交通组织的关系..c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功能需求;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和周边建设控制要求..。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规划编制导则xx PLANNING OF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村庄规划编制导则2015.05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目次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关于本导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关于村庄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现状调查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规划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成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村庄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苏建规[20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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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苏建规〔2010〕210号)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协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镇(乡)域的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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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导则适用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 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围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 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围的村庄。
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2.1 养殖型村庄。
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2.2 旅游型村庄。
强化旅游规划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2.3 工业型村庄。
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
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1.5.2.4 保护型村庄。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6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30 m2。
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二章村域规划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围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
2.1 村庄布点及规模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域各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围。
2.2 产业布局2.2.1 布局原则2.2.1.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2.2.1.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2.2.2 种植业布局2.2.2.1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围。
2.2.2.2 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2.2.3 养殖业布局2.2.3.1 结合航运和水系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用于养殖的水体,合理确定养殖的水面规模。
2.2.3.2 鼓励集中饲养家禽家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防护距离。
2.2.3.3 分散家庭饲养场所应结合生产辅房布置,并与住宅生活居住部分适当隔离,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2.3 配套设施布局2.3.1 公共设施2.3.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2.3.1.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围统筹布点,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居民点),方便村民使用。
2.3.1.3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2.3.2 基础设施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原则要求,深化村域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燃气、环境卫生等规划容。
2.4 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明确基本农田和其它农田保护围。
第三章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3.1 村庄(居民点)布局3.1.1布局原则3.1.1.1 集中布局,避免过度分散,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3.1.1.2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涵,突出地方特色。
3.1.1.3 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乡村特色,避免城市小区式布局。
3.1.2布局规划要点3.1.2.1 空间形态。
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自由空间形态。
3.1.2.2 公共空间布局。
结合市场需求,引导沿村道路布置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处或多处公共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3.1.2.3 建筑群体组织。
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建筑组群,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
3.1.2.4 院落空间组织。
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空间特色。
3.1.2.5 村口。
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恰当的标志性。
3.1.2.6 滨水空间利用。
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3.1.2.7 地质安全。
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同时必须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
3.1.2.8 生产辅房布局。
在满足卫生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小型家庭生产可以户为单位分散布置,大规模生产可在村庄周边地区相对集中布局,以适应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
3.2 公共服务设施3.2.1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3.2.1.1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应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配套规模应适用、节约。
3.2.1.2 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
根据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
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
3.2.2.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
表3.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3.2.2.2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
3.3 住宅3.3.1 住宅建设原则3.3.1.1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3.1.2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
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3.3.1.3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3.3.2 住宅建设要求3.3.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2。
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3.2.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m2,四人居:不超过200m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3.3.2.3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
3.3.3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3.3.3.1 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3.3.3.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
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3.3.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