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2页)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公司章程修改议案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1.1 公司名称:将现有的公司名称修改为新名称(新名称在此处填写)。
1.2 注册地址:将现有的注册地址修改为新地址(新地址在此处填写)。
第二章: 公司目的和业务范围2.1 公司目的:将现有公司目的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加入新的公司目的。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目的)2.2 业务范围:将现有的业务范围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业务范围。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业务范围)第三章: 公司股本和股东3.1 公司股本:将现有的公司股本进行修改,并添加新的股本相关条款。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股本条款)3.2 股东权益:将现有的股东权益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股东权益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股东权益条款) 第四章: 公司组织结构4.1 公司组织结构:将现有的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组织结构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组织结构条款)4.2 公司管理机构:将现有的公司管理机构进行修改,并加入新的管理机构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管理机构条款)第五章: 公司财务管理5.1 财务管理:将现有的公司财务管理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财务管理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财务管理条款) 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终止6.1 公司合并:将现有公司合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合并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合并条款)6.2 公司分立:将现有公司分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添加新的分立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分立条款)6.3 公司解散:将现有公司解散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加入新的解散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解散条款)6.4 公司终止:将现有公司终止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终止相关内容。
(在此处填写修改后的公司终止条款) 第七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生效7.1 公司章程的修改:将现有公司章程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新的修改相关内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要求,以及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修改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陆仟柒佰陆拾贰万肆千(767,624,000)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三、原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67,624,000股,其中国家股377,520,000股,法人股36,300,000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28,865,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24,939,000股。
四、原第三十五条(六)2(3)修改为:第一、三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六、原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公司章程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修订原因1. 原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随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原章程中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行修订以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优化。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原章程中的一些治理结构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进行优化调整。
3. 股东权益保护需要加强。
原章程中部分条款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修订后需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完善。
原章程中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条款较为简单,修订后需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司风险。
三、修订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明确公司宗旨: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公司宗旨,如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
2. 组织机构(1)董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
(2)监事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监督。
(3)经理层: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经理层的组成、职权、任期等,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
3. 股东权益(1)股东大会: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职权等,并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2)股东分红: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股东分红的原则、比例等,确保股东权益。
4. 公司财务与会计(1)财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2)会计制度: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修订后的章程应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如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等。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大家好!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背景和必要性(一)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二)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公司的章程也需要与时俱进,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最新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新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落实这些规定。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为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各治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加强相互之间的制衡和监督,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扩充,增加新的业务领域和经营项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股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调整董事会的成员数量和构成,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
(四)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需求,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和比例,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完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公司和股东在这些重大事项中的合法权益。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本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增强公司竞争力。
二、修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3. 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修改内容1. 总则(1)明确公司性质:将公司性质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2)明确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2. 股东(1)增加股东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以拓宽融资渠道。
(2)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细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3. 董事会(1)优化董事会结构: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2)明确董事会职权:细化董事会职权,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3)规范董事会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
4. 监事会(1)增加监事会成员: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提高监督力度。
(2)明确监事会职权:细化监事会职权,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规范监事会会议制度: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方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5. 高级管理人员(1)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细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确保公司管理层素质。
(2)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支付方式,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工作。
(3)完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6. 公司财务与会计(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公司章程指引》4.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内容(一)总则1. 章程名称:XX公司章程2. 章程性质:本章程为XX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章程宗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和股东会1. 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提交第十七届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
1、现行章程中的经理、副经理拟一律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2、现行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助理及董事局秘书、财务处处长。
拟修改为: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及董事局秘书。
3、现行章程第十三条中: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及数据服务;热电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防腐保温服务;旅游、展览、体育娱乐服务;餐饮、住宿;许可范围的广告业务;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首饰)、音像制品、保健食品的销售。
拟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工程及数据服务;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展览;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首饰)、保健食品的销售;热电供应、体育娱乐服务、餐饮、住宿、音像制品销售(只限分支机构)。
4、现行章程第十八条中: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拟修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5、现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十三)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拟修改为: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6、现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后拟增加两条,分别为重新调整序号后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局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授权由公司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出,由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作出。
授权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原则,授权范围和期限应明确具体。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精选3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篇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爱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章(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状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详细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与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掌握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进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供应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肯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实行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供应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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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为贯彻落实中国xx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相关议事规则,特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节省篇幅,对公司章程原条款和内容的修改,涉及到原条款的序号及内
容改动时,不作说明,只相应调整原序号和修改其内容。
章程修改的条款与增
加的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3.1.5条和4.1.3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xx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已与中国xx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股份保管协议”。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大会的职权与召开条件”。
本节原 4.2.1至4.2.15条调整和修改为4.2.1至 4.2.5条。
其中原
4.2.4条修改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
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和深圳xx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节原4.2.4条调整为 4.2.5条;原4.2.5条和4.2.7条调整为4.3.1条
和4.3.2条;原4.2.8条、4.2.9条、4.2.10条调整为4.5.2条、4.5.3条和
4.5.4条;原4.2.12条调整为4.5.7条;4.2.15条序号调整为4.2.3条。
原
4.2.11条、4.2.13条和4.2.14条删除。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修改为“股东大会的通知”。
原4.3.1条至4.3.5条调整和修改为4.3.1.至4.3.10条。
其中修改及增加的
内容如下:
4.3.2条第㈢款中“增加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还包括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列席人员”。
4.3.3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
4.3.4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会议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4.3.5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
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4.3.6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3.7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
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和深圳xx交易所。
4.3.8董事会做出同意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4.3.9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并报中
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和深圳xx交易所。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
和深圳xx交易所。
4.3.10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中国证监会沈阳证管办和深圳xx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㈡会议地点一般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原4.3.1条调整为4.4.3条;原4.3.2条调整为4.4.6条;原4.3.3条调整为4.4.7条;原4.3.4条删除;原4.3.5条调整为4.4.8条。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修改为“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及提案”。
其中修改和增加内容如下:
4.4.1本章程前述第4.2.1条所列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范围。
4.4.2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书面通知公司股东。
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4.4.3股东年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4.7.5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4.4.4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4.4.5对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㈠关联性。
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㈡程序性。
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如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4.4.9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4.10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4.4.11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4.4.12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此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情况。
4.4.1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有无不当。
4.4.14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4.4.15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本节原4.4.1条至 4.4.4条序号调整为4.7.1条至4.7.4条;原4.4.5条与4.4.15条删除;原4.4.6条调整列入5.1.5条;原4.4.7条调整列入 4.6.13条;原4.4.8条调整列入4.6.17条;原4.4.9条至4.4.10条序号调整为4.7.7条至4.7.8条;原4.4.11条至4.4.12条调整列入4.6.10条至4.6.12条内容;原4.4.13条至4.4.14条序号调整为4.9.1条至4.9.2条。
四、原章程第四章修改增加“第五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与登记”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