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代理服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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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殡葬代理服务合同一、合同签署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二、服务内容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殡葬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处理死者的后事事宜,包括联系殡仪馆、安排火化/土葬等。

2.协助处理殡葬用品的购买和安装,例如棺木、骨灰盒等。

3.协助安排相关的宗教仪式或纪念仪式。

4.协助处理死亡证明、遗嘱或财产继承等相关事宜。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服务期限]。

四、服务费用1.服务费用总额为[总金额]。

2.甲方应在乙方委托服务之日起[服务期限]内完成服务,并以[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如服务期限内未完成服务,甲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五、服务保证1.甲方应为乙方的后事事宜提供专业、规范、高效的服务。

2.甲方应确保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损害乙方利益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按照要求完成服务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退还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承担滞纳金或违约金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应互相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

2.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之内容。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九、协议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如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生效。

2.本合同可以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被迫中止或终止。

3.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未再作出续订或继续实施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签署日期:[日期]。

殡葬代理服务规范

殡葬代理服务规范

殡葬代理服务规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殡葬代理服务4基本要求4.1开业资质要求4.2人员资质要求5服务要求5,l服务基本要求5.2从业人员服务要求5.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服务要求6殡葬代理服务内容6.1上门服务.6.2代办服务6.3代购服务殡葬代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殡葬代理服务行为应具备的开业资质、经营服务场所、设施、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殡葬代理服务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殡葬代理服务指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以代办人的名义,在其经营范围内,受理丧事承办人委托的业务.4基本要求4,1开业资质要求4.1.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2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适应其服务规模的相应的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接待场所、仓库等,并符合消防要求。

4.1.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设备,包括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1,4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建立明确有效的业务流程、商品管理、劳动工资、服务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4.1.5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有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4.2人员资质要求4.2.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_L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应取得法定代表人上岗证书。

4.2.2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证上岗。

5服务要求5.1服务基本要求5.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丧家合法权。

5.1.2倡导科学,反对迷信,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5.1.3文明待客,诚实守信,遵守殡葬服务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编版)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编版)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制定了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便民服务。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

蓟县山区个别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实行土葬。

具体土葬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应当将遗体尽快就近火化。

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遗体以及在隔离观察期内与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遗体,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病机构消毒处理后,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殡仪馆运送并立即火化。

其他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由其家属安排火化,拒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殡葬代理服务规范

殡葬代理服务规范

前言.1范围2标准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人员资质要求5服务要求5,l服务基本要求6殡葬代理服务内容6.1上门服务.为标准殡葬代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殡葬代理服务水平,提供标准有序的殡葬.代理服务,推动本市殡葬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飞思代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春玲、王宏阶、高建华、史雅民、李亮、赵凤娥。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宋守勤、孙顺义、黄硕业、应晶晶。

殡葬代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殡葬代理服务行为应具备的开业资质、经营服务场所、设施、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殡葬代理服务行为。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殡葬代理服务指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以代办人的名义,在其经营范围内,受理丧事承办人委托的业务.4基本要求4,1开业资质要求4.1.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2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适应其服务规模的相应的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接待场所、仓库等,并符合消防要求。

4.1.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1,4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建立明确有效的业务流程、商品管理、劳开工资、服务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4.1.5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有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4.2.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_L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应取得法定代表人上岗证书。

4.2.2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证上岗。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逝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殡葬服务所的管理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依法开展殡葬服务业务,保障逝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殡葬服务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殡葬服务所应当提供全面的殡葬服务,包括遗体存放、火化、丧葬仪式等。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方案,确保满足各类需求。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保障逝者遗体的安全和尊严,避免任何形式的侵犯。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殡葬手续。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畅和高效。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循逝者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及时通知逝者家属相关服务事宜,协调安排各项服务。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十八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加强员工培训和防护措施。

第六章弥留服务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为濒临去世的逝者提供合适的弥留服务。

第二十二条弥留服务包括心理抚慰、身体护理等内容,提供温馨和安心的氛围。

第七章信息保密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严格遵守逝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和信息保密原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提升服务“公民身故一件事”的能力,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进殡葬行业协会自律自治,夯实殡葬代理服务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殡葬代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对殡葬代理服务单位的服务管理(一)坚持殡仪馆为民服务公益属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践行“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理念,指导各殡仪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积极推行白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好公益属性,不断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加强联合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强化信用建设等手段,加强对殡葬代理服务单位遵守殡葬政策法规、提供规范服务、切实履行合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殡仪馆内的殡殓代理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殡仪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方式,规范与殡葬代理服务单位的合作关系,重点解决殡葬代理服务单位违规经营、以次充好、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验审内容,切实维护群众殡葬权益。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自治作用(一)引导和规范殡葬代理服务单位诚信经营。

行业协会应发布行业公约,制定行业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标准和激励惩戒措施,开展政策宣传、信用培训、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工作。

(二)研究制定殡葬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行业协会应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组织会员单位制订《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客观、公正的实际数据为依据,实行红黑榜制度,奖优惩劣,定期公布诚信代理服务单位(个人)和失信代理单位(个人)清单。

【行政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8页精选文档

【行政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8页精选文档

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民政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进一步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方案》,市民政局负责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核,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1.具有与该殡葬设施建设及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及经费来源;2.该殡葬设施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要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3.项目用地及建设须经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含六县)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仪馆、火化场、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及提供经营性殡葬服务。

六、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及资金来源证明;3.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殡仪馆服务规章制度

殡仪馆服务规章制度

殡仪馆服务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殡仪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殡仪馆服务对象包括遗体保育、遗体火化、丧葬安置等殡仪服务的申请人或委托人。

第三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质量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服务场所清洁、整洁,保证环境卫生。

第五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

第七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服务监督检查,接受监督。

第九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规章制度,解答服务疑问。

第十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

第十一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评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记录。

第十三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文化宣传活动,提高服务对象的文化素养。

第十四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服务定价规定,保证服务价格合理公正。

第十五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殡葬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殡仪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殡仪馆服务机构所有。

殡仪馆服务规章制度是殡仪馆服务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遵守本规章制度,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推动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所有殡仪馆服务机构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殡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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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殡葬代理服务
4基本要求
4.1开业资质要求
4.2人员资质要求
5服务要求
5,l服务基本要求
5.2从业人员服务要求
5.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服务要求6殡葬代理服务容
6.1上门服务.
6.2代办服务
6.3代购服务
为规殡葬代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殡葬代理服务水平,提供规有序的殡葬.代理服务,推动本市殡葬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市殡葬行业协会、市殡葬服务中心、飞思代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春玲、王宏阶、高建华、史雅民、亮、凤娥。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宋守勤、顺义、黄硕业、应晶晶。

殡葬代理服务规
1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殡葬代理服务行为应具备的开业资质、经营服务场所、设施、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殡葬代理服务行为。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
《市殡葬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殡葬代理服务指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以代办人的名义,在其经营围,受理丧事承办人委托的业务.
4基本要求
4,1开业资质要求
4.1.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2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适应其服务规模的相应的场所,有独
立的办公场所、业务接待场所、仓库等,并符合消防要求。

4.1.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设备,包括、传真、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1,4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建立明确有效的业务流程、商品管理、劳动工资、服务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4.1.5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应有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
4.2人员资质要求
4.2.1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_L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应取得法定代表人上岗证书。

4.2.2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证上岗。

5服务要求
5.1服务基本要求
5.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丧家合法权。

5.1.2倡导科学,反对迷信,尊重民族习俗和信仰。

5.1.3文明待客,诚实守信,遵守殡葬服务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

5.2从业人员服务要求
5.2.1持证上岗,亮证服务。

5.2.2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应用。

5.2.3遵守殡葬服务代理职业道德,不泄露丧家隐私和家庭信息情况。

5.2.4按照约定时间准时上门服务,认真接待每一位客户,耐心细致,
不与丧家争执。

5.2.5统一服装,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5.2.6表情自然、和蔼、亲切。

5.2.7语言文明、礼貌、清晰,提倡讲普通话,熟悉行业礼貌用语,不讲行业忌语。

5.3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服务要求
5.3.1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上门服务。

5.3.2免费接受丧事咨询。

5.3.3服务项目、服务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予以公示。

5.3.4公示监督和投诉、上岗证书及查验。

5.3.5出示殡仪馆业务项目价目表,介绍服务项目和丧事流程。

5.3.6应向丧家介绍商品和服务的品种、价格、特点、质量保证等事项,不诱购、劝购,不强卖。

丧家确认服务项目后,应与丧家签订丧事办理委托书和合同。

5.3.7提供策划丧事服务,合理收取丧事服务费用。

5.3.8代办骨灰寄存的,仅限于承办丧事的殡仪馆寄存或殡仪馆指定的场所。

5,3.9为丧家代购的殡葬用品应具有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所用材料和商品铭牌必须一致;代购的配套服务商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或质量标准。


5.3.10所有服务和商品应开具发票,发票容应如实填写。

5.3.11服务结束后,应请丧家对服务进行评价,并记录在案。

5.3.12按有关规定建立代理服务相关资料档案。

6殡葬代理服务容
6.1上门服务
6.1.1上门服务项目:
―提供项目咨询
―洽商代理事项
―签订服务合同
―家庭灵堂布置
6.2代办服务
6.2.1代办服务项目:
―租借丧事用车
―预定追悼会礼厅
―办理丧家委托的其它业务
6.3代购服务
代购服务应根据丧家需求,确定寿衣、骨灰盒、祭奠用品、花篮等丧葬用品。

一、合同双方
委托方:市殡葬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善美企业形象策划(以下简称乙方)
本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合约项目
1.项目名称:
2.项目实施具体要求:
3.合同金额:
4.交货期限:
5.备注:
三、合约双方的基本义务
1.为配合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容清晰无误的图文资料或电子文档,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容,如遇特殊情况应尽力配合甲方之需要。

四、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时间
1.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余额70%在货到以后3个工作日一次付清,甲方转账或支付方式付款。

2.本合同签署以后,在同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合同规定之项目容发生变动(增加或删减),须经合同双方认可,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附件作为费用增减的最后结算依据。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执行中,如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提交有
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附则及时效
1.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规定项目完成并结清全款后失效。

3.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07年起,我会根据市民政局王万里副局长的要求接受市殡葬
管理处委托,努力抓好殡葬服务代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为促进本市殡葬代理市场的规有序,采取了十项措施.
1、培训上岗
2、网上公示
3、出台并贯彻《殡葬代理服务规》
4、发布并贯彻《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
5、开通电子钥匙
6、建立诚信档案
7、开展星级评比
8、激励措施
9、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
10、吸收入会,组织起来
上述十项措施中的前六项已经实施,后四项企在筹办之中.2010年10月,协会开展了全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从业人员年度例行培训,全市74家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共计848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在培训基础上,做好了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年检、制作、证书上网以及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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