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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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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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制度)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06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关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关联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运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运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交运函〔2021〕248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备案要求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规范备案流程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附后)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题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题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题库一、单选题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B 三类、A。

道路货物驾驶员培训B。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C。

机动车维修人员培训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得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与 B 人员。

A、内勤人员B.计算机管理 C.后勤服务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得证件有效期为C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得证件有效期为4年。

A.4 B.5 C.6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 A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A。

30B。

40 C、505、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C信誉考核制度。

A.安全质量B.道德品质C.教学质量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C 年。

A、2 B。

3 C.4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C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A、省级B、市级C、县级以上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 B 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A.3名B、2名C、1名以上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B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得罚款;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倍以上5倍以下B、2倍以上10倍以下C.3倍以上10倍以下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得,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A 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行业知识问答

道路运输行业知识问答

交通运输行业知识问答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和,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

答: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维修费用明细单。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答:维修质量检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3、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答:(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答:(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5、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不得。

答:车辆营运证;转让、出租。

6、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进行备案。

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机动车维修实行。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答:质量保证期制度。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

答:培训结业证书。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答: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10、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答: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1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答: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1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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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单位名称: 越秀区经贸局
办理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事机构:
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
地 址:
广州市越区德政中路326号二楼
办事电话:
83862566 8385821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每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1. 变更申请报告(说明所需变更事项及因由);
2..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业户变更申请表》一份(跨区的一式二份);
4.其他相关资料。其中: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供企业改制、重组等相关证明;
变更经营场地的,提供场地使用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穗维管[2005]44号文件
注意事项:
1、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按照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业程序办理。
2、除理论培训分支机构外不办理其他分支机构各项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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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代表的,提供相关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关部门:
办事程序:
1.凭上述资料向区交通管理总站申请;
2.区交通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审核后发出受理回执;
3.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回经营许可证;
4.在外区变更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运管机构应当将其中一份批复后的申请表和变更后的许可证复印件送我区交通管理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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