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规范、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强化实操能力的培养,确保每一位学员掌握国家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技能,成为安全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依法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教练员资格。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采取分类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学员,不得向学员提供违法违规的服务。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实体单位,提供规范、安全的培训场地和场所。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合格的教练车辆,保证教练车辆安全、工作正常。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拥有合格的教练员,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教练员,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收取合理的学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学员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合法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和培训考核,如违反规定未能参加培训或考核,培训机构有权终止其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按时到达培训场地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中国是世界上机动车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汽车使用需求的增长,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升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内容、要求和管理措施,为安全驾驶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培训内容1.理论教育机动车驾驶员的理论教育是培养他们正确的交通道德观念和安全驾驶知识的重要环节。
理论教育内容包括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使学员熟悉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技巧。
2.技能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培训是提高其驾驶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关键。
培训内容包括驾驶操作技术、紧急情况处理、夜间驾驶、恶劣天气驾驶等,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
3.道德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代表着驾驶员群体的形象,道德素质的培养对于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道德教育内容包括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避免超速和酒驾等,培养学员的交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培训要求1.培训机构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培训机构要配备合格的教练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2.学员要求学员要具备身体健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等基本条件。
报名学员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体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接受考试和评价。
3.培训课时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课时根据不同驾驶类型进行划分,包括小车、大车、摩托车等。
不同类型的驾驶员需完成相应的培训课时,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方可取得驾驶证。
四、培训管理措施1.教练员管理培训机构要严格管理教练员,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教练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2.培训车辆管理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车辆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安全。
对培训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要加强管理,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文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是确保驾驶人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意识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本规定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的管理、培训师资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培训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首先明确了培训的目标,即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规定了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驾驶技能、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计划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二、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分类和等级划分,分为A、B、C 三个等级,并要求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办理驾驶人员培训业务。
其次,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师资管理、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的要求等。
另外,要求培训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培训师资的要求培训师资是保证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对培训师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培训师的资格要求,要求具备相关驾驶经历和教学经验。
其次,要求培训师经过培训并取得教学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同时,要求培训师要定期参加培训师资继续培训,提高教学能力。
此外,还规定了培训师的工作责任和职业操守要求,要求培训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以示范和引领学员。
四、培训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十分必要,《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监督依据,并明确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继续办理驾驶人员培训业务的重要依据。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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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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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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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驾驶素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教练员和学员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坚持“教育为本,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条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注重安全教育,加强文明礼仪培养。
第六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培训工作规范。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配置教学场地和设备,保证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认真组织教练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学员符合报名条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给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培训教练员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教练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教练员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培训教练员应教会学员正确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活动,认真听讲,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学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六条学员应主动提出问题和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给培训机构,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教练员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序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教练员应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米以上,轴距米以上,轮距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许可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充足的教室、教练车和教练员,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保障教学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明,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科目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监控学员学习进度,定期与学员、监护人进行沟通,做好学员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道德教育。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教练员和学员遵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包括防火设施、救生工具等,确保教学场所和教练车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控、培训质量评估和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进行培训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质量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检查材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投诉及其他突发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和其监护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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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持有C1、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计时培训设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机构设置说明及岗位职责;(十二)管理制度文本;(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经营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聘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担任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照片、准教车型等信息。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24学时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将教练员聘用及从业等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在教学期间有学员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教练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学员评价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学行为及不良记录等,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