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答辩状
再审申请书答辩状范文

再审申请书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审案件的被告,就原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现向贵庭提供辩护意见如下:一、案件事实与依据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证据收集不全、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违法、不当行为,导致对我的审判结果产生了明显错误。
在此,我希望贵庭能够重新审理本案,以恢复我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能充分收集、质证和审查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具体来说,如下几点证据不足:1. 证人证言的不准确性:一些重要证人在庭审中作证时存在自相矛盾、推卸责任或者漏洞百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相关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2. 物证处理不当:原审法院未能妥善处理涉案物证,且未进行充分的鉴定与比对。
这种处理不当导致了物证的可信度降低,加重了我被告方的不利处境。
3. 证据获取违法:原审法院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依法性、合规性问题。
相关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我作为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原审判决结果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程序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如下几点程序不当:1. 合议庭组成问题: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上存在严重问题。
由于合议庭成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合议庭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使得本案的审判程序不正当。
2. 程序违规: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能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如开庭通知、庭审记录和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程序性问题。
这种程序的违规行为使得我在庭审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四、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存在错误,导致了对我的不公正处罚。
具体来说,如下几点法律适用错误:1. 法律解释错误:在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这种错误导致了对我的指控和处罚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
2. 法律适用不当: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存在不当行为。
判决结果与我作为被告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不符合。
这种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了对我的定罪和判决结果的错误性。
再审申请书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被答辩人:(写明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案由:关于(写明案件名称)的再审申请答辩请求:1. 维持原判;2. 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写明案件名称)一案,被答辩人不服(写明原审法院名称)作出的(写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名称和文号)判决/裁定/调解书,向(写明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名称)提起再审申请。
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一、关于再审申请事由被答辩人主张(写明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被答辩人的主张不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具体理由如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写明相关法条)规定,再审事由应当是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其主张的(写明被答辩人主张的事由)在原审中已经审查,且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被答辩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2. 被答辩人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具体而言,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写明相关法条)等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试图改变原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1. 被答辩人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
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并未超出原审法院审理范围,且不足以改变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二篇)

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庭长: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成员:我是被告方的辩护人,现代代表被告申请再审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在此向贵庭提交被告方的答辩状,为被告方提出辩护意见。
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表示质疑。
一审判决对被告方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失实,违背合法程序,并存在违宪可能。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不足,证据不清,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错误判断。
被告方对此予以坚决驳斥。
其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方的犯罪事实。
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和不真实之处,甚至有虚构证据之嫌疑。
同时,一审法院对被告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未能充分审查和采纳。
对于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有根据合法、正当的事实与证据提出质疑,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辩解。
再次,一审判决对被告方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判决对被告方的行为错误认定,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方已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证据调查工作,并积极提供自身的相关情况以及证据。
被告方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庭审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庭审程序没有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的辩护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庭审程序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其次,庭审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环节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起诉方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这在一审判决中已被确认,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合法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存在违宪可能。
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不真实之处,且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未得到充分审查。
庭审程序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被告方的再审申请,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重新审理本案。
谢谢法庭!被告方辩护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本(二)尊敬的法官:您好!本人是被告人XXX,针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特向贵庭申请再审。
再审应诉答辩状范文

再审应诉答辩状范文
本人系被告,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事实和法律适用,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就原审判决中的错误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如下应诉答辩:
一、关于原审判决中的错误事实
1. 原审判决中指认证据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本人在案发时现场,系根据证人A的证言和电子监控记录。
但是,证人A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之处,其作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同时,电子监控记录并未能够清晰地显示本人的身影,且其可信度也存在争议。
因此,原审判决在指认本人的证据不清。
2. 原审判决中对涉案物品的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本人盗窃了一部手机和一串钥匙,但是在庭审中,原告并未能够准确证实涉案物品的所有细节信息,包括损失的具体价值等。
因此,原审判决在对涉案物品的认定上存在错误。
二、关于原审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错误
1. 原审判决中适用的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中,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但是在本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并不高,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因此,原审判决中适用的法律不当。
2. 原审判决中的刑罚过重
原审判决中对本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但是在本案中,本人对被盗物品进行了归还和赔偿,表现出了悔罪态度,且不构成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
因此,原审判决中的刑罚过重。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贵院在再审中,对原审判决中的错误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纠正,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敬请贵院审议。
再审答辩状11篇

再审答辩状11篇再审答辩状 (1) 答辩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6月17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城北街道X社区52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7月21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某某花园x号楼房,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被答辩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时意图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该上诉理由明显不值一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约定不明确”应当理解为“对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对该法条已做出十分客观、正确的分析,即“本案借条中明确写明‘利息月结付给’,说明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本笔借款应支付利息,而非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只是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即利率)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借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借款人郑某某当时是有约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碍于朋友关系,双方只是对该利息标准做了口头约定而没有把它写进借条。
对此,答辩人已在本案原审时做了详细的阐述。
被答辩人上诉认为“本案证据‘借条’中有‘利息月结现金付给’,但‘利息月结’究竟按什么标准结算,即利息标准究竟如何,并没有约定明确,应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约定不明确’,故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
该主张显然是将“利息标准(即利率)约定不明确”偷换成“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意图逃避其应承担的合法债务,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能充分印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再审申请答辩状

再审申请答辩状关于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文关于再审申请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罗××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区××坪××号。
被答辩人: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答辩请求:1、维持原判;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一、事实之答辩1、本案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的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方,而非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方,这几乎是不需要解释的生活常理。
及至2007年1月5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内容为答辩人执行被答辩人与××局海外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协议〉时,从获取信息到签定合同历时一年多,被答辩人一直认可本案诉争业务系答辩人个人业务;在答辩人积极运作准备履行〈协议〉、执行〈购销合同〉、获取工作成果时,被答辩人却提出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该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依据生活常理应由谁来证明,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
被答辩人历时一年之后称是公司业务,那不是对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不需要主张)的否认,而是对既成事实的否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是由提出否定主张的被答辩人承担证明责任。
答辩人庭审中之所以拒绝详细陈述业务信息的获得途径,一是从法律上讲这不是必须的,二是获取这个业务信息的途径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信息,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值得保密。
2、被答辩人精心准备的核心证据——××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祥见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三)——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的“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的企图。
再审答辩状4篇

再审答辩状4篇再审答辩状1再审答辩状答辩人(被申请人):王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
被申请人王____针对申请人王____、王____、王____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二审判决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
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
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
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
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____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____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
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
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书的答辩状范文

再审申请书的答辩状范文再审申请书的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周某,目前正在贵院接受再审程序的审理。
我在此向法庭提交我的答辩状,以对控诉方的指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辩护,并表达我对再审程序的认可。
首先,我要对原判定书中的错误指控提出异议。
控诉方在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并未能足以支持其对我犯罪的所指控。
尤其是指证原审中的关键证人在出庭时存在明显的矛盾陈述,且这些矛盾是明显的虚构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此外,控诉方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疑义。
我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被视为确定我有罪的依据。
其次,我要强调再审程序的必要性。
在原审过程中,我的律师并未完全履行与我合理辩护权的职责,导致我的利益受到损害。
我的辩护律师未能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对控方的证据提出异议。
这种失职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在宪法中获得的公正审判权利。
因此,再审程序是我的唯一机会来消除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并证明我无罪。
再者,我坚信事实终将浮出水面。
我相信通过再审程序,真相将会大白于天下。
我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支持我的辩护意见。
同时,我也会寻求专业的辩护律师协助我进行法律辩护,确保我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审程序是法律为保护公民权益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我相信法庭会公正地评估所有证据,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在此,我再次申明我的无罪,并请求法庭能予以再审以便还原真相。
我对法庭的审理结果寄予厚望,期待能够获得公正的判断。
被告人:周某日期: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我认为再审程序对于我来说是必要且合理的。
我相信通过再审程序,能够揭开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不公正之处,还原真相,证明我的无罪。
我会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提供证据和信息,寻求专业的辩护律师的协助,确保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评估所有证据,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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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答辩状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二审判决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
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
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
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
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
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
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10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
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
再审申请人在2013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
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
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
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二审判决对于存放于天一艺术馆的全部画作与文物所有权归属认定正确;对天一艺术馆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性质与归属认定正确。
天一艺术馆作为2007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
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
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
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
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
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
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
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三、对于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的继承权问题,二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
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
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
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
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
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
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