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与变卖类文书说明
纳税担保合同书5篇

纳税担保合同书5篇篇1纳税担保合同书甲方:(担保方)乙方:(被担保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顺利完成税务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内容1.1 甲方保证乙方对所获得的税务承诺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税款的及时缴纳、税务报表的真实填报等税务义务。
1.2 担保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 在担保期限内,如乙方因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担保方式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万元的担保金额,作为履行本担保合同的担保金。
2.2 担保金应当存入______银行账户,由乙方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用于担保乙方履行税务义务。
2.3 若乙方履行税务义务无误,担保期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担保金款项退回。
三、担保责任3.1 甲方作为担保方,应当按照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甲方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2 若乙方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导致甲方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应立即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五、其他事项5.1 本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5.2 本担保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甲方:乙方: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2纳税担保合同书是纳税人与担保人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保证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是在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时,向担保人提供的一个担保凭证。
拍卖变卖流程

拍卖变卖【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概述】拍卖变卖,是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或者在稽查过程中对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需要提前进行拍卖变卖处理的,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继续实施保全或者抵缴税款。
【办理流程】拍卖变卖流程如下图所示。
拍卖变卖流程【办理规范】1.制作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办理人员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设置纳税(缴费)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费)款的;(3)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4)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5)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7)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纳税人协助处理,而纳税人又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2.审批审批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出具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同意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如果是已对纳税人(缴费人)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设置了纳税(缴费)担保后,到了限缴期限仍未缴纳税款(费)而申请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在一般情况下,拍卖变卖审批人员应当批准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如果不批准,则本流程终止。
3.决定审批人员批准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后,根据启动本流程的不同情况,由拍卖变卖决定人员根据拍卖变卖的财物及依据,选择制作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纳税人(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抵税拍卖变卖文书

A12091《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核查表》【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税款追征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征管规范自制表单【政策依据】无。
【表单】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核查表【表单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前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利关系,核对盘点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时使用。
3. 产权证书文号:抵税财物需要有产权证书的填写。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A1209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税款追征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表单】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税强拍〔〕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表单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经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在“决定:”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保封〔〕号)所查封(扣押)的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2篇Form of tax guarantee编订:JinTai College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2篇前言: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本文档根据担保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2、篇章2: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篇章1:纳税担保书格式范文纳税担保书有哪些要点?在纳税担保书首部要有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正文要有应税项目、担保形式、期限和保证责任等,尾部要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如何使用纳税担保书?接下来小泰为您详细介绍纳税担保书格式及范本,仅供参考。
纳税担保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纳税担保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型及开户银行帐号。
(2)纳税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联系方式。
2、正文。
(1)应税项目(以税务机关出具材料为准)。
(2)担保形式(一般为物上保证、保证人保证)。
(3)担保应纳税额。
(4)担保期限和保证责任。
3、尾部。
写明纳税人担保人、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纳税人担保财产清单。
纳税担保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纳税担保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担保形式担保范围税款、滞纳金金额(大写)_____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的费用,滞纳金起算时间为。
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纳税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以自己财产担保的,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担保财产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名称及数量附: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及份数不动产价值(估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动产价值(估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大写)小写¥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人民币大写)小写¥纳税担保人签字: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纳税担保人(章)_____年____月__日纳税人签字:纳税人(章)____年___月___日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日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八条 (流拍后处置)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 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 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 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操作程序)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 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 卖或者变卖前,应当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和所
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
拍卖。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一条 (拍卖价确定)
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 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
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 (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
(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
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 理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 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e704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e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纳税担保书(五篇范例)

纳税担保书(五篇范例)第一篇:纳税担保书┏━━━━━━━━━━━━━━━━━━━━━━━━━━━━━━━┓┃审查事项注记表┃┠────┬──┬───┬───────────────┬───┨┃年│ 月│日│简要注记事项│注记人┃┠────┼──┼───┼───────────────┼───┨┃││││┃┠────┼──┼───┼───────────────┼───┨┃││││┃┠────┼──┼───┼───────────────┼───┨┃││││┃┠────┼──┼───┼───────────────┼───┨┃││││┃┠────┴──┴───┴───────────────┴───┨┃发证日期及证号┃┠────┬──────────────────────────┨┃所有证│字号共有执照字号┃┠────┼──────┬───┬────┬───┬──────┨┃发证日期│年月日│产权人││发证员│┃┠────┴──────┴───┴────┴───┴──────┨┃资料整理┃┠───────────────────────────────┨┃填注地名卡填表统计┃┠───────────────────────────────┨┃本登记书归档时共计附件件┃┗━━━━━━━━━━━━━━━━━━━━━━━━━━━━━━━┛┏━━━━━┯━━━━━━━━━┯━━━━━━┯━━━━━━━━━┓┃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地址│┃┠───────┴─┬─────┴──────┴─────────┨┃应税商品(项目)│┃┠─────────┼─────┬───────────┬────┨┃应纳税额││附担保财产证明份数│┃┠─────────┼─────┼──────┬────┼────┨┃担保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位│金额┃┠─────────┼─────┼──────┼────┼────┨第二篇:纳税担保书┏━━━━━━━━━━━━━━━━━━━━━━━━━━━━━━━┓┃审查事项注记表┃┠────┬──┬───┬───────────────┬───┨┃ 年│ 月│日│简要注记事项│注记人┃┠────┼──┼───┼───────────────┼───┨┃││││┃┠────┼──┼───┼───────────────┼───┨┃││││┃┠────┼──┼───┼───────────────┼───┨┃││││┃┠────┼──┼───┼───────────────┼───┨┃││││┃┠────┴──┴───┴───────────────┴───┨┃发证日期及证号┃┠────┬──────────────────────────┨┃所有证│字号共有执照字号┃┠────┼──────┬───┬────┬───┬──────┨┃发证日期│年月日│产权人││发证员│┃┠────┴──────┴───┴────┴───┴──────┨┃资料整理┃┠───────────────────────────────┨┃填注地名卡填表统计┃┠───────────────────────────────┨┃本登记书归档时共计附件件┃┗━━━━━━━━━━━━━━━━━━━━━━━━━━━━━━━┛┏━━━━━┯━━━━━━━━━┯━━━━━━┯━━━━━━━━━┓┃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地址│┃┠───────┴─┬─────┴──────┴─────────┨┃应税商品(项目)│┃┠─────────┼─────┬───────────┬────┨┃应纳税额││附担保财产证明份数│┃┠─────────┼─────┼──────┬────┼────┨┃担保财产名称│ 规格│数量│单位│金额┃┠─────────┼─────┼──────┼────┼────┨┃││││┃┠─────────┼─────┼──────┼────┼────┨┃││││┃┠─────────┼─────┼──────┼────┼────┨┃││││┃┠─────────┼─────┼──────┼────┼────┨┃合计││││┃┠─────────┼─────┴──────┴────┴────┨┃担保财产的价值│(人民币大写)┃┠─────────┼──────────────────────┨┃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限于年月日前缴清应纳税款,否则┃┃│将以担保的财产变价抵税款┃┠─────────┴─────┬────────────────┨┃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纳税担保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担保形式担保范围税款、滞纳金金额(大写)————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的费用,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年月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类文书
1.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 / 1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担保书
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5.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6.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7.拍卖/变卖商品、物资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8.返还商品、物资或者其它财产通知书
9.返还商品、物资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1 / 1
1 / 1
税务局(稽查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
1 / 1
(¥:)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1 / 1
使用讲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使用讲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
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治理机关、其它行政治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签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商品、物资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
(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书
编号:
1 / 1
使用讲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