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范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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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范围、价值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范围、价值、处理以及扣押、查封中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的处理规定有:
1.扣押、查封财产的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扣押、查封财产的价值:确定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扣押、查封财产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对扣押、查封财产的处理: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进行扣押、查封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立即解除扣押、查封;纳税人不能依法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对扣押、查封的限制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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