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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8.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金人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一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

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不明确,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会议电算化日益普及,应当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

三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调整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调整

信 息技 术应 用 、财 政扶 持 、高 端人 才 培育 等 方面
出台专 项扶 持 政策 。着 力 培育 金 融服 务 、现代 物
五 、大 力推共化 、全面化 、联 盟化 发 展之路

流 、创 意设 计 、会 展 商务等 生 产性 服 务业 ,完 善 家 电产 业配 套 。完 善 知识产 权 保 护体 系 ,重 点打
有效 投入 , 每年 排定 一批家 电产 业 技术 改造项 目, 作 为全 市 工业 技 改工程 的重 点 ,家 电产业 技 改投
品牌企 业做 好 知识 产权 纠 纷 的预警 、起 诉 和应 诉 工 作 ,保护 家 电企 业 自主创 新 积极 性 ,为 慈溪 家
电发展营 造 了 良好 发展 环境 。 四是强 化企 业 联盟 协会 作 用 发挥 。鼓 励 企业 强 强联 合 ,构 建家 电产 业 联盟 , 企业 联合 兼 并重 组 时在 资产 变 更 、税 费优 惠等 方面 在 法定 范 围 内 给 与最 大额 度 的优 惠 ,并 在要 素保 障 方面 予 以倾 斜 。建 立完 善 家 电行业 协会 组 织 ,加 强行 业 自律
入连 续三 年都 在 2 0亿 元 以上 , 每年 用于 家 电投 资
项 目的政 策奖 励扶 持超 1 5 0 0万元 。
二 是强 化 公共 服务 平 台建 设 。打 造 国 内颇具
特色 的家 电行 业公 共技 术创 新 服务 平 台 ,专 门 出 台 《 慈溪家 电公共服 务 平 台建 设扶 持政 策 》 ,每年
和行 业 管理 ,制 订 行业 标准 ,完 善行业 内上下 游
和 配套 支持 企业 的专业 化 分工 ,促 进 家 电行业 抱 团发展 。 目前 , 慈溪 市组 建成 立综 合 型 的慈溪 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8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法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税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税收征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税务机关在省以下已经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当前,税收征管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发票印制的管理。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按照新的征管体制,这一款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仅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发票印制管理权限得不到体现,不符合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二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专门规定,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恰恰需要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进行集中统一的严格管理。

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修改,是十分迫切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经验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税制的需要,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制发票。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征管法修改稿

征管法修改稿

现行征管法规定修改后内容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已停征、部分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现状,删除现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的内容。

将现法九十条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规定放进本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10.1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征求了有关专家对草案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税收秩序,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涉及的范围很广,必须全面慎重考虑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变卖其财产,都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程序。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对扩大到其他纳税人的,增加如下规定:(一)在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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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

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

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

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

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第 1 页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

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第 2 页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其构成应该按照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要求,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以此为基础,尽量减少纳税人自我申报的程序性义务规定。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纳税遵从度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满足这种变化需求,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

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八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定、税款的申报缴纳、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第 3 页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尽可能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充足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的税务检查和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此次修改,我们也增加了此项内容。

一方面减少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不诚实纳税的机会,另一方面避免税务机关因缺少程序制约行使税务检查权的执法风险。

三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四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并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

第 4 页五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总之,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依法纳税权”、“诚实推定权”、“税收知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资料权”、“获得礼遇帮助权”、“接受正当法律程序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拒绝违法检查权”八项权利。

新增加的这权利规定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内容结合,构成比较完整纳税人权利体系,其内容既包括原则性规定,又包括可以直接落实到具体纳税人且能为纳税人直接感知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置,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第 5 页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完成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完成。

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此项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的规制。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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