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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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征管法修改稿

征管法修改稿

现行征管法规定修改后内容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已停征、部分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现状,删除现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的内容。

将现法九十条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规定放进本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__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日益丰富,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兴起。

这些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税源的隐匿性增强、交易的数字化和虚拟化、跨区域经营的常态化等,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

(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不足。

例如,税收征管程序不够简化和优化,导致征管效率低下;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相对有限,难以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国际税收征管趋势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密切。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和加强国际税收竞争能力。

我国也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与国际税收征管趋势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同时,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

(二)强化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重点税源、新兴税源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

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人身份和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规范税收征管程序简化和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加强对税收征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政的重要依据,不仅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且涉及到⼴⼤纳税⼈的切⾝利益。

所以,今年5⽉1⽇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既牵动了百万税务⼲部的⼼,也倍受⼴⼤纳税⼈的⼴泛关注。

为了帮助⼤家尽快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下⾯就有关情况进⾏说明。

对新《税收征管法》的总体概括和理解。

1.“第⼀次”突破的新内容(1)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第⼀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具有前瞻性。

⼀⽅⾯,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实现⽹络化、信息化;另⼀⽅⾯,要求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实现⽹络互通,信息共享。

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纳税⼈、扣缴义务⼈的义务。

(2)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国家第⼀次⽤法律条⽂对推⼴应⽤税控装置作了规定。

⼀⽅⾯,为推⾏税控装置,强化税收管理,堵塞漏洞,落实税源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也明确纳税⼈有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

(3)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第⼀次突破了⾏政处罚法2年的时限,符合税收的实际情况。

(4)在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进⾏了修改补充,第⼀次改为与《刑法》⼀致。

此外,也与《刑法》衔接,提⾼了处罚下限。

(5)第⼀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可以⽆限期追征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6)第⼀次依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提出税务机关可以⾏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制度,以及第⼀次明确抵押权⼈、质权⼈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的情况。

(7)第⼀次明确规定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执照。

2.在五个⽅⾯作了重⼤修改:⼀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是进⼀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段和措施;。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纳税人资格和认定(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等具有纳税人资格。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原则:包括居民身份、实际控制权和实际所得源地等因素。

(三)非自然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资产管理机构的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申报和缴纳(一)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种、纳税期限和计税依据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的形式:实现电子化申报,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申报纳税。

(三)税款缴纳方式:实行电子化缴纳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证明(一)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纳税人登记。

(二)纳税人登记的标准化,主要包括统一的登记申请表、登记流程、审核标准和登记结果等。

(三)纳税证明的制度:修改纳税人核定税额、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等。

四、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一)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实施税法的监管机制之一。

(二)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应当基于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法实施,强化风险分析,提高查控效率。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罚款、免征违法所得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征收标准等应当经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程序的审批。

五、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一)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必要环节。

(二)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应当加强纳税人征收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税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加强征收和征缴监管的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和高风险行业税务管理机构合作,提高监管执法的效果。

六、税务信用管理(一)税务信用管理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诚信纳税:树立纳税信用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纳税小康形象。

(三)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价值取向、多元责任、风险机制、联合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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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

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

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

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

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后,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

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同时为有关税法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以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为主线,在此基础上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避免对纳税人过多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法遵从意识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 “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反映现实变化发展,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

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 “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五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

六是增加“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的规定,体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成本的精神。

同时又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立税收征收管中基本程序性义务而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置,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充分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同时,针对改制重组新设立企业的税收债务承担问题,在修改稿中做了“企业改制重组设立的新企业,以承受的资产为限,与改制重组的原企业对未缴清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此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将优良资产用于重组新企业二将企业欠税转移给无纳税能力的老企业,导致国家税款长期被拖欠、面临损失的问题。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在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的先后顺序,而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履行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履行。

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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