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从新《税收征管法》看税收立法宗旨的变化

征管法》 十三条将 “ 务机 关应 当为 检举 人保 密” 改为 第 税 修
“ 收到检举 的机 关 和负责 查处 的机 关 应 当为检 举人 保密 。 ” 表明除 了税务机 关要为 检举 人保 密外 , 他 国家 机关 凡 收 其
维普资讯
2O 年 9月 O2
哈 尔 滨 金 融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第 3期
J  ̄ma o H ri eir i neC lg l f a nSn n c ol e b oFa e
总第 7 期 l
从 新 《 收 征 管 法 》 税 收 立 法 宗 旨的 变 化 税 看
权 益。
八 条第一 款规 定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有权 向税 务机 关了解
国家税 收法 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与 纳税程 序有 关 的情
况 。这 就在 法 律 上 赋 予 了 纳 税 人 知 情 权 。
[ 稿 日期 ] 20 —1 —1 收 01 1 5
维普资讯
单 惟 婷
( 海金 融 高等 专科 学 校 , 海 2 0 7 ) 上 上 0 0 2
摘
要: 分析新 《 收征管法》 税 增加 的保 护纳税人 的合 法权益和依 法享有权利 的 内容 , 明我 国 ; 务 立 法 ; 务 执 法 税 税
到检举和负 责查处 的. 都要 为检 举 人保 密。这 样修 改更 也
贴近实际 , 更有利 于保护检举 人利益 。
六 、 一步明确 了纳税人享有检举 、 告征税 人的违 法 进 控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权力。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框 架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2021/3/12
YOUR TEXT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降低 处罚标准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21/3/12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税收征管法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21/3/12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2c6f8b35bcd126fff7050bf2.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 签】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财政部,其他部委,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1-05
【实施时间】2015-0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zg@。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关联知识:
1.新《征管法》中的税收执法权浅议。
征管法修改稿

现行征管法规定修改后内容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已停征、部分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现状,删除现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的内容。
将现法九十条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规定放进本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比如,数字化经济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权了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税收信息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调要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增强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然而,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讨论。
有人认为,部分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人担心,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可能会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面对这些讨论和担忧,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等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
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
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
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
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
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其构成应该按照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要求,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以此为基础,尽量减少纳税人自我申报的程序性义务规定。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纳税遵从度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满足这种变化需求,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
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八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定、税款的申报缴纳、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尽可能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充足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的税务检查和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此次修改,我们也增加了此项内容。
一方面减少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不诚实纳税的机会,另一方面避免税务机关因缺少程序制约行使税务检查权的执法风险。
三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四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并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
五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总之,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依法纳税权”、“诚实推定权”、“税收知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资料权”、“获得礼遇帮助权”、“接受正当法律程序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拒绝违法检查权”八项权利。
新增加的这权利规定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内容结合,构成比较完整纳税人权利体系,其内容既包括原则性规定,又包括可以直接落实到具体纳税人且能为纳税人直接感知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臵,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完成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完成。
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此项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的规制。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对所欠税款纳税人的股东追缴税款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