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体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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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1.2 纳税担保的类型1.3 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2. 纳税担保的提供2.1 纳税担保的提供主体2.2 纳税担保的提供条件2.3 纳税担保的提供程序3. 纳税担保的解除3.1 纳税担保的解除条件3.2 纳税担保的解除程序3.3 纳税担保解除后的责任处理4. 纳税担保的责任4.1 纳税担保人的责任4.2 纳税担保物的责任4.3 纳税担保第三方的责任5. 纳税担保的管理5.1 纳税担保的登记管理5.2 纳税担保的监督和管理5.3 纳税担保信息的公开和查询6. 纳税担保的违规处理6.1 纳税担保违规的行为6.2 纳税担保违规的法律责任6.3 纳税担保违规的处罚措施7.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关系7.1 纳税担保对税收征管的作用7.2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协调7.3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衔接8. 纳税担保的国际经验借鉴8.1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制度概述8.2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实践经验8.3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对策建议9.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与改进9.1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9.2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9.3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改进措施10.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影响10.1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 10.2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义务要求10.3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激励与约束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影响1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职责划分1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保障11.3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效率提升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2.1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2.2 纳税担保制度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作用12.3 纳税担保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作用1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分析13.1 纳税担保制度成功案例13.2 纳税担保制度失败案例13.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的启示14. 纳税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纳税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14.2 纳税担保制度改革的展望14.3 纳税担保制度的国际合作前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纳税担保是指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税务拍卖变卖流程

税务拍卖变卖流程

税务拍卖变卖流程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税务拍卖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对欠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弥补其欠缴的税款。

税务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的税务欠款情况。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税务部门对欠税纳税人进行征收调查税务部门首先会对欠税纳税人进行税务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欠税情况,确定欠税金额和拖欠时限。

确认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才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二步:税务部门发出通知书一旦确认欠税情况,税务部门会向欠税纳税人发出相应的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

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拍卖行为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涉税行为。

就拍卖标的而言,有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行为,有拍卖文物艺术品类以及各类财产物资等动产行为,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自主拍卖行为,如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的“吉祥号码”等。

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

拍卖取得的涉税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

对取得的涉税拍卖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说,这是对拍卖行为中涉税征收的基本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京地税征[2005]48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48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拍卖办法》是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务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

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组织落实《拍卖办法》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拍卖办法》。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

四、各单位在实施拍卖、变卖措施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按照“拍卖(变卖)流程图”进行操作。

五、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印花税零余额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务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

六、《拍卖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3号)即行废止。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
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 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
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
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
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费用和非法参与)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 试行办法
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崔洪亮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
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情形)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入库)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
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的入库手续。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余额退还并申报纳税)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
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 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 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二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或者变卖前,应当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和所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利关系,核对盘点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委托拍卖、变卖,填写拍卖(变卖)财产清单,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对被执行人下达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根据所给的题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是按照试行办法的格式来撰写的正文: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程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适用于因纳税人拖欠税款而依法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工作。

第三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本试行办法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对于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第二章拍卖变卖程序第五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拍卖变卖的程序合法、有序。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制定详细的拍卖变卖计划,明确拍卖变卖的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等相关信息,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税务机关组织拍卖变卖时,应当邀请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拍卖规则和程序,对抵税财物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前,应当对抵税财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权参与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过程,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和拍卖规则。

纳税人也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对抵税财物预估价格的异议。

第十四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泄露纳税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如有欠税情况发生,应当与税务机关积极协商解决,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抵税财产拍卖总结

抵税财产拍卖总结

抵税财产拍卖总结引言抵税财产拍卖是指由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其未缴纳的税款。

这种拍卖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并且在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和促进纳税人遵守税务法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抵税财产拍卖进行总结,分析其特点、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特点抵税财产拍卖具有以下特点:1.手续简便:纳税人拖欠税款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轻松获取其财产,并组织拍卖。

相比其他追缴方式,如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抵税财产拍卖的手续更为简单,能够快速实现债务清偿。

2.公开透明:抵税财产拍卖通常是公开进行的,参与者可以通过公告和拍卖会等渠道了解拍卖的具体信息。

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能够确保拍卖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拍卖市场的信誉。

3.多样性:抵税财产拍卖的财产种类多样,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实物等各类资产。

这种多样性能够满足不同买家的需求,扩大拍卖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

作用抵税财产拍卖在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和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当纳税人拖欠大量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抵税财产拍卖追回这部分欠款。

这对于解决国家财政问题至关重要,能够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抵税财产拍卖对于纳税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通过对拖欠税款的悬赏,给予纳税人更强烈的经济压力,从而鼓励其及时缴纳税款,遵守税法纪律。

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性和纳税自觉性,维护税收征管的良好秩序。

存在问题然而,抵税财产拍卖也存在一些问题:1.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由于抵税财产拍卖通常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拍卖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

这种低价可能导致纳税人财产被严重贬值,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信息不对称:在抵税财产拍卖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

拍卖机构和税务机关拥有更多关于财产情况的信息,而买家往往缺乏全面、准确的信息。

这种不对称可能导致买家无法全面评估财产的价值,从而影响拍卖市场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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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类文书1.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3.纳税担保书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5.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6.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7.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8.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通知书9.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税务局(稽查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税担〔〕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使用说明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

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1)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担保书编号:使用说明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

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税解担〔〕号:鉴于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

请于年月日前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4.“持,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1)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2)对于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3)对于由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5.纳税人如期缴纳了应纳税款,但滞纳金数额明确又未缴纳的,填写“(滞纳金未缴的,请于年月日前缴清滞纳金。

)”部分的内容。

6.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抄送纳税担保人。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担”。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担保纳税人,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税拍(变)〔〕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强〔〕号)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税拍通〔〕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我局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税强拍〔〕号)已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专用收据》所列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相关费用:元抵缴税款:元抵缴滞纳金:元抵缴罚款:元抵缴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合计:元经上述处理,你(单位)仍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拍卖款)共计元。

请你(单位)携带本通知书前来我局领取已完税凭证。

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不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前来办理应退拍卖款事宜。

)附件:1.拍卖(变卖)、收购合同;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将结果通知纳税人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相关费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所称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4.本通知书附件中“《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是指拍卖(变卖)单位出具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或者复印件。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拍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拍通”。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税务机关(章):拍卖(变卖)、收购单位:(章)拍卖(变卖)、收购单位经手人: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时使用。

3.本清单作为《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结果通知书》的附件。

4.拍卖(变卖)人、收购单位、买受人、收购人不止一个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填写清单。

5.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送拍卖(变卖)、收购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通知书税返字[ ] 号:鉴于现决定返还你单位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请于年月日前,携下列有关材料,到税务局(稽查局)办理返还手续。

附应携带的材料:税务机关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用于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返还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时使用。

3.“鉴于”栏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填写:(1)在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2)在拍卖、变卖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它财产前,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3)用于提供纳税担保的财产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已经依法缴纳。

(4)在拍卖变卖结束后,有剩余的财产或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依法返还。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清单经办人:负责人:被返还财物单位经手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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