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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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黔府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跨区域、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市县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一)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1.生产环节。

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

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关于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问题的思考

关于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问题的思考

关于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问题的思考王卫〔内容摘要〕摸清情况,理清思路,找准问题,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彻底扭转改造工作滞后的被动面。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建议措施〔作者简介〕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办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

党的十八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负责、认真抓好抓落实的一项政治任务,是相关部门、企业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民生工程。

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就六盘水市而言,棚户区范围广,点多面大,改造任务重,财政十分困难,推进工作难度大。

据此,通过对六盘水市棚户区现状的认识,深刻揭示存在问题,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理清思路,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目的。

1 棚户区现状棚户区包括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区棚户区五类,简称“五棚”。

棚户区,均是房屋低矮、建筑密度大、建设年代久、房屋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赃、乱、差与及管理难度大的区域。

也是消防隐患特别大,社会治安极差,刑事案件易发多发的区域。

棚户区居民多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城市干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难以靠自身收入改善住房条件。

经初步调查,至2012年底止,六盘水市尚未改造的棚户区还有178399户,其中:城市棚户区为165263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为2349户,国有林区棚户区为445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为10342户。

分县区情况如下:六枝特区:六枝特区还有棚户区5899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为55203户,国有林区棚户区142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为3645户。

盘县:盘县还有棚户区41338户,其中:城市棚户区为3498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349户,国有林区棚户区为303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为3700户。

水城县:水城县还有棚户区20349户,全部为城市棚户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17〕229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经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二、同步加强监管与服务(一)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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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
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批复
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审批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市发改请[2010]226号)收悉。

经审查,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院设计编制的《贵州省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符合水城矿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际和上级要求,切实可行,根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现将水城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经审核,截止2008年,水城矿区原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范围为大湾矿、大河矿、汪家
寨矿、那罗矿、老鹰山矿、煤矿建安处等7个片区,棚户区住宅面积28.95万平方米,居民6800户,24005人。

棚户区内住宅地处煤矿附近的山坡、沟坎等边僻之处,均为低矮、无配套设施的简易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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