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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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8日资兴市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省郴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以下简称行政权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审定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等系统,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

行政权力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市委编办是目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权力清单的清理登记、目录编制、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和授权公布目录等工作。

负责目录所列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市政府办(政府法制办)负责目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目录所列行政权力涉及收费的事项的清理、审查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郴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2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8日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资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以及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32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创新引领、开放崛起”“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总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五个资兴”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09万吨标准煤以内。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郴政办函〔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52号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桂东县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郴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脱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促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稳妥推进、依法关闭退出。

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序推进;二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化解产能、转型升级。

严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达标提质和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在落实省政府批复的我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基础上,全市共退出煤矿45处左右,全部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共退出产能270万吨/年。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资政办函〔2015〕44号和资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资政办函〔2015〕44号和资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资政办函〔2015〕44号和资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资政办函〔2015〕44号和资政办发〔2016〕47号文
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资政办函〔2015〕44号)《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资政办发〔2016〕47号)文件已不适用。

市政府同意废止,废止的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参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3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资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推动我市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宿是指根据业主自愿申报原则,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或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一种新业态住宿设施。

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农庄、家庭旅馆等)。

第三条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四条民宿经营应具有合法营业资格和相关有效证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

第二章申办审核第六条申办民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房屋建设手续合法齐全,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日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村改居的社区)、组级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负责管理,未设立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组委会代为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科学,按照程序进行,对在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提交股民(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二)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四)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XXX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时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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