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认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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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涉外公证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涉外公证是指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公证事项。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境外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用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工作、探亲、定居、旅游,以及我国企事业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对外使用;也有部分当事人为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

涉外公证主要有出生公证、学历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和收养公证等。

涉外公证是一类极其重要的公证事项,代表着一个公证处的形象,涉外公证文书大部分是发往国外使用的,因此也可以说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对外形象。

这就要求涉外公证员具备很强的责任心,高素质、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根据笔者多年办理涉外公证的经验,笔者就涉外公证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谈了以下几点,望大家共同探讨:一、什么公证属于涉外公证的范畴?在办理涉外公证的过程中,大家普遍认可的是凡是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均属于涉外公证,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及公证员办理,公证文书必须使用涉外专用水印纸出具。

在这里应该指出: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对象含有涉外因素,也属于涉外公证。

比如当事人取得了一个国外的毕业证书,申请对其毕业证书进行译文相符公证。

一般来讲,大家看到的是一个纯英文的毕业证书,觉得应该是涉外公证。

其实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对象含有涉外因素。

但是现在有一个未引起大家充分注意的问题: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是否属于涉外公证的范畴?现在好多公证处是按国内公证办理的。

笔者认为这样的公证事项应该属于涉外公证,应该由具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及公证员来办理。

因为根据涉外公证的概念,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也应属于涉外公证。

之所以没有引起大家重视,也许是因为公证书的使用机关并不了解公证,不知道这种公证应该是涉外公证,并没有影响公证书的使用。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既然是专业的公证人员,就应该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严格区分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而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影响办证质量。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国际公证和海牙认证是一回事吗

国际公证和海牙认证是一回事吗

国际公证和海牙认证是一回事吗国际公证和海牙认证是一回事吗?随着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的越来越多,中国文书也同样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这时海牙国际公证认证就需要来帮忙了。

国际公证,也叫海牙公证,简单讲就是为跨国使用的文书办理的公证。

在中国叫做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国际间的公证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

在古代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一种名为“诺达里”(NOTARIAL),意为“书写人”的奴隶,他们专为其奴隶主起草各种合同及法律文书,并起见证作用,这是最早有文字记载的“证人”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15世纪欧洲出现了最早的《公证法》,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于1802年率先颁布了《公证人法》,此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相继实行了公证制度。

20世纪,国际经济的多极化推动了国际政治的多级化,各国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公证制度。

海牙认证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认证。

而“海牙”是一个条约,参加了这个条约的国家叫“海牙公约国”,如中国签发的文件在海牙成员国使用时,需要办理的国际公证就叫“海牙认证”,由国际公证人公证后再递交到香港的高等法院加盖“Apostille”印章。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

由于各国领事馆的认证不仅提高了国家间文书的可信度,还在国际文书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作为其领事职务的组成部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不过,领事馆认证制度使文书流转程序繁琐,给各国间的交往带来很多麻烦,特别是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多,各国的领事认证量也越来越大,不但使各国从事领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增加,更重要的是使文书流转速度受到影响。

后来根据《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共计15条),其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即文书在成员国之间流转时,免除领事认证手续,只需要办到出文国外交部认证即可,无需领事馆认证。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贸文化领域的交流日益广泛深入,文书跨国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时就需要办理文书国际公证认证。

公证需要由国际公证人来完成。

什么是国际公证人呢,简言之,即为跨国使用的文书办理公证的人员,英文Notary Public。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大多为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此国际公证人也叫国际公证律师。

在我国,办理涉外文书公证的公证员称之为涉外公证员。

国际间的公证源于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为“Scribes”、“tabellio”,当初的职责是抄、写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渐渐演变成国际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时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不是公职人员,需要经过考核,加入公证人协会,受其管理。

并无像国内公证处之类的机构,公证事务均由公证人来完成。

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公证人一般是由经验丰富,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威望的律师来担任。

在香港,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

国际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

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

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

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
公证认证的说明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中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公证认证的说明:
第四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十三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
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正、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公证认证的含义及目的是什么呢

公证认证的含义及目的是什么呢

公证认证的含义及目的是什么呢?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

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

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

WTO常用涉外法律文书范本

WTO常用涉外法律文书范本

WTO常用涉外法律文书范本篇一:涉外法律文书公证及领事馆认证涉外法律文书公证及领事馆认证什么是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所谓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就是当一国的法律文书要拿到另外一国去使用时,为了让别国认可本国出具的法律文件所做的公证认证手续。

我国内地出具的有关涉外公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等在送往外国使用前,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反之,外国出具的有关文书拟送往我国使用前,一般情况,需在当地办理有关公证及认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

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

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

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构和我国驻国外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

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使用。

来源于/html/gzrzxgzl/2331.html篇二:涉外法律文书写作Theunderstandingofthe“authority”inwTosettingname:FanYunStudentid:20XX0301090862inlaw,Generallyspeaking,theconceptofauthorityistypicallyassociatedwithl egalsources.indeed,legalsources—constitutions,statutes,regulations,andreportedcases,mostcommonly—areoftenreferredtoasauthorities,whethertheyareusedinanauthoritativewayo rnot.Theauthorityisclassifiedintomandatoryandoptionalauthorities.Tobesp ecific,thewTosystemhasmoveawayfrommorepower-orienteddiplomaticapproachtotraderelations,andembracedrule-orientedapproachesandimpartial disputesettlement.ThemostfundamentalissueforthedSBishowtointerpretw Toagreement,andkeepthesecurityandpredictabilitytothemultilateraltrading system.The―authority‖inwTosettingcanbecomprehendasfollows: ThecoveredagreementinwTosystem.accordingtoart.16ofthemarrakeshagre ement:"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underthisagreementorthemultilateralTr adeagreements,thewToshallbeguidedbythedecisions,proceduresandcustom arypracticesfollowedbytheconTRacTinGPaRTiEStoGaTT1947andthebodi esestablishedintheframeworkofGaTT1947."wToisdevelopedfromtheGaTT ,theresourceofoftheGaTTisalsotheresourcetothewTo,so,itcanbetheauthorit ytothewTodisputesettlement.Justasour20XX-20XXmootcourtcase,we,asthecompliantparty,usetheprovi sionofthedSUtoillustratethejurisdictionissue,thatis,accordingtothearticle3. 3,article4.1,article4.2,article4.7ofthedSUthatthedSBhasrighttohearthecase althoughcommerciaalsosuittotheoFTa.BecauseasamemberofwTo,aquitani a’smeasurehaveanegativeeffecttothecommerciaandcommerciahastherighttor esorttothedSB.PanelreportandtheaBreport.UnlikethewTocoveredagreement,Panelreporta ndtheaBreport,includingthepracticeoftheGaTT,isthepotentialresource.alth oughhasgreatpowersofpersuasion,itnot―binding‖asacaselawincommonlaw,anditjustcanbeseemasakindofcustomarypracticejustastheart.31oftheViennaconventionsuggest:―subsequentpracticeintheapplicationofthetreatywhichestablishestheagreem entofthepartiesregardingitsinterpretation‖shouldbetakeintoaccountwheninterpretingtheprovision.inpractice,panelan daBareallrespecttotheprecedent,tokeeptheruleofthedisputesettlementispre dictable,certaintyandtransparency,ontheotherhand,ifthenewsituationoccur, theymaymakeaappropriateadjustmentinthediscretionaryauthoritycasebyca se.intheaquitania–measuresaffectingwaterdistributionandSewagecollectionServicescase,toin terprettheScheduleofSpecificcommitments,weusetheaBreportofthe―US—Gambling‖toexplainwhythewaterdistributionandthesweagecollectionservicefallsintot hesector4,subsectord(―Franchising‖)oftheaquitania’sGaTSschedule,thatisbecauseaspecifiedmeasurecouldnotfallintotwoormor esectors.TothepartofthegeneralexceptionsinGaTS,theaBofthe―Korea—VariousmeasuresonBeef‖tellsusthealternativemeasureshouldbeburdenedfinanciallyandtechnicallya ndshouldguaranteethelevelacountrywantstoreach,sothatwecomplytothejur isprudenceandputforwardseveralalternativemeasureforaquitaniainsteadofe xcludeallprivatecompaniesandjointventures.wealaousepanelreportofthe―china—PublicationsandaudiovisualProducts,‖―mexico-Telecommunications‖,andsoon. internationalcustomaryrules.accordingtoart.3.2ofthedSU:"Themembersrec ognizethat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 overedagreements,andtoclarifytheexistingprovisionsofthoseagreementsina 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th ewidelyused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isthe 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Tobespecific,underart.31(1)oftheV cLT,atreatyistobeinterpretedingoodfaithinaccordancewiththeordinarymean inggiventothetermsofthetreaty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treaty’sobjectanpurpose.art.32oftheVcLTcodifies anotherfundamentalruleoftreatyinterpretationapplicabletowToagreement. Resorttothesupplementarytoolsofinterpretationincludingthetravauxprepara toriesorthecircumstancesofatreaty’sconclusionisonlynecessarywhenthemeansinarticle31donotresolveaproble mofinterpretation.accordingly,weusethemethodprovidebytheVcLTtointerpretedthe―commercial‖,―competition‖toillustratetheserviceisnot―intheexerciseofgovernmentalauthority‖and―Franchising‖. Generalprincipaloflaw.ifthereisnopreviouspaneloraBreport,theymayusethe generalprincipaloflaw,suchasPactasuntservanda,estoppelandtheabuseofrig htsdoctrine.inthecaseofUS—SoftwoodLumber,wecanfindthatthedSBusetheestoppelprincipalintheird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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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认证是什么意思
随着中国文书海外使用和国外文书中国使用的增多,涉外公证认证这个字眼也就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什么是涉外公证认证,该如何办理呢?以下将详细简述。

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活动。

为什么公证后还需要办理认证?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交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认证。

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证明书能为使
用国确信,不致于因为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鉴可能出于伪造而影响公证文书在境外的法律效力。

办理认证不同于办理公证那样是为了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证机关只是负责审查公证文书上最后一个公证或认证机关的签名和印鉴是否属实,对该公证文书的内容并不进行审查。

因此说,认证是对公证文书在境外使用起推荐和证实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除两国有互免认证协议外,凡是对外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通常都应办理认证。

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流程:
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apostille/basic/3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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