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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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招函[2018]10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
监管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规范数据来源
1 / 1。

建委文件严禁甲方分包住建部关于合同备案规定

建委文件严禁甲方分包住建部关于合同备案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

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

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备案二、办理对象:企业三、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四、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即办六、是否踏勘:否七、是否审图:否八、能否网上申报:能九、法律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十、申请条件: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十一、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2.综合资料:变更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3.综合资料: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凡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备核,核后即退)十二、窗口办理方式和流程1.窗口办理方式:申请人按照所需材料要求备齐纸质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窗口地址: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三楼服务咨询电话:2.窗口办理流程:→→→十三、网上办理方式和流程(推荐)1.网上办理方式: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19014&areaco de=440900&sonareacode=440900)”进行网上办理。

办理时间:全天(0:00-24:00)服务咨询电话:、22832172.网上办理流程:→→→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门 要 依 法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废标原 因及其依据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 正的原 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
投 标人 投标 文件 的评 分 ;中标 价和 中标 价 中包括 的
格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 ,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唱标记 录 ;投标 文件 被 判定 为废 标 的投标 人 名称 、
解决实际工作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继续做好与纪
检 监 察及 其他 有关 部 门 的协调 配合 工作 。 五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管
理 ,规 范招 标投 标 市场秩 序
依据 《 招标投标法 》 及相关规定 , 从事工程建 设项 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 当依法取得国务院 应 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 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 ,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建设 实施和质量安全监 督 、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 良服务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要按照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 的意见 》 ( 中办发[ 01 2 9 7号 ) 0 2 提出
的 “ 统一 进 场 、集 中交易 、行 业监 管 、行政 监察 ”
项目 招标代理合 同管理 。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 与招标人签订 的书面委托代 理合 同应当明确招 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 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 项 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能力 ,办理 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 , 并对 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遵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为整顿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营业管理手册(或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第四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格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严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超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图签及非法转包工程.第五条用于承发包工程的建筑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不合格和无出厂合格证的不准销售和使用.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除持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证件外,还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在进入省(自治市、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工程承包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第八条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第九条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计价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准高估乱要和任意压价.第十条承发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必须在主要进场处设置标志牌(保密工程除外),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以利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必要时可并处罚款.二、对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承包工程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该发包单位的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其设计、施工,并视其情节,给予发包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对在勘察设计和承包工程中有非法出让营业执照、证书、帐号、图签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四、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单位,除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按《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降低其技术资格等级,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从事勘察设计和承发包工程中行贿受贿、索要回扣、弄虚作假等.否则,一经查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陕建发〔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建发〔2017〕27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刻不容缓。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动态监管(一)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要对新申请的商混企业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并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496家商混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仪器设备的年度鉴定情况;五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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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
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
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 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
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 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 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
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
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
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
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 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
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
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
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 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
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
度,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
报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建设单位在发包中选用遵纪
守法、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不用不遵纪守法、不重视质
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

七`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积极
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
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
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
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
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
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力口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
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
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
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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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 (⒛ 11〕 “ 号
关于进 一 步加强 建筑市 场监管工 作的 意 见
各省、 自治 区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建 委 (建 交 委 ),新 疆 生产建设 兵 团建设局 ,国 务 院各 有关部 门建 设 司 ,总 后基建 营房部 ,国 资委管理 的有关企业
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快行业注册
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住房城 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
据标准。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 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
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
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 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 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
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
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 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
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
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
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
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 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 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
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
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 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
-、 落实建设单 位责任 ,严 格依法发包 ェ程
:
(一
)不 具各 建设 条件 的项 目一律 不得发 包。建设单位 要严

1—
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
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
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
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
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
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
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 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

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
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
员严禁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
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 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
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主动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
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
项。要加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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