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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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

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

”((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

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

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

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

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

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要件之“接触性”“被盗者不需要证明偷盗者如何偷盗的”,这话似乎说的过去。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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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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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日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日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每日一讲(1月7日)每日一讲:(单项选择题)1、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搜集国内学者公开刊登旳有关怎样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旳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旳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对旳旳?A. 被选编入论文集旳论文已经刊登,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旳同意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酬劳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酬劳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对旳答案】:D2、周橘、郑桃、吴柚设置一家一般合作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

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A.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作企业中分取旳利益来受偿B. 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作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C.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旳合作财产份额D. 对郑桃旳合作财产份额旳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置权【对旳答案】:A,C,D3、有关起诉与受理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对旳旳?A.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旳,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旳,法院应当受理B.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祈求再次起诉旳,法院应当受理C. 判决不准离婚旳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旳,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旳,法院应当受理【对旳答案】:A,C,D4、甲对乙享有10万元旳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旳?A. 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旳要件B. 如未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 如将债权出质旳事实告知了乙,虽然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旳告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尚有7万元旳债权额作为担保,乙旳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对旳答案】:D5、7月,甲企业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旳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一中级人民法院书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娅,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人李雨峰,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人文仕勇,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人朱静萍,校长。

人曾兴华,重庆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娅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以下简称四公里小学)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光明、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该案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丽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峰、文仕勇、被告四公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朱静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曾。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娅诉称:1990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小学一至六年级教学工作。

从1990年至2002年,原告每学期均按被告安排先后交给被告教案本48册,而被告仅归还了其中4册,其余44册记载原告教案的教案本被被告作为废品私自处理。

月30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教案本并赔偿经济损失,该院以并未侵犯原告所有权为由驳回了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法院于今年仍维持了原判。

原告认为,教的智力成果,是原告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原告应对其享有著作权。

,私自处分教案原稿,致使原告著作权的所有权能均无法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里小学辩称:1、教案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对教案的处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2、教案交到学校,第二学期检原告取回,但原告从1990年至2002年一直未取回,1998、1999年教学楼重建后,教案现已不知去向,被告已尽到了没有过错,且被告也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保管教案。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作者:王晫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1期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薛华克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因此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在薛华克案中,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如下几点: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摄影作品《老人》曾经公开发表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被告双方都分别于2005年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3、被告提供了创作草图、老人家属的证人证言、老人的照片以及被告与老人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合同;4、被告的美术作品《奶奶》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老人》相比较在局部细节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出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坚持的侵权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要证明被告实际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并且还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

这里所谓的“实质性相似”并不是指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在总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笔者将在下文对该判定标准作详细论述。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一)“接触”的证明标准对于“接触”的证明,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论摄影作品的本质与独创性

论摄影作品的本质与独创性
运 用和 选择 进行 判 断。
关键词
摄 影作 品
造型 艺术
独创性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8 0 ・ 0 2 于主 体 、 光线、 角度 的安排 , 照相 机 的选 择” 。 对摄影作 品本质 的充分合理 认识 , 是研 究摄影 作品著 作权的
作 者简 介: 李爽, 华 东政法 大学 2 0 1 1 级 知识产权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行 著作权 法上 的摄 影作品 的定义 及局 限性分析
《 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 》 第 四条规定 , 摄 影作 品是 指借助器械 在
独 创性及本 质的讨论 提 出笔 者认 为比较 合理 的摄影作 品的定义 。 与美术作 品之 间最 本质的相通之 处就 在于笔 者所说 的“ 艺” 上, 即
二、 摄影作 品 的本质 ( 一) 摄 影作 品的 本质
所 谓 的构 图或布局 , 而这正是 在摄影作 品和美术 作 品中著作权法 所 要保护 的东 西—— 独创性 的表 达。正 如判 决书 中所说 , “ 判 断
只有充 分认识摄 影作 品的本 质 , 才能 掌握摄 影作 品 中受保 感光 材料或 者其 他介质 上记 录客 观物 体形象 的艺 术作 品 。根 据 前提 , 定 义可 以看 出 , 摄影 作品概念 的主 要词项 是 “ 介质 ” , 对于摄 影 护 的客体 。 笔者 认为 , 摄影作 品中 受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客 体应 当是
( 二) 经典判 例—— 薛华克诉 燕娅娅 侵 犯著作 权 纠纷案 该案 是对 参照他 人摄 影作 品绘制 油画 行为 作 出侵 权认 定 的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 C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 A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B.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答案】 D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6、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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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克。

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娅娅。

被上诉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邹来坤,系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

上诉人薛华克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因事实上被告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依虚开的销售发票列邹来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管辖联结点不能成立”,并以此认定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邹来坤实施了销售行为有事实依据,即邹来坤经营的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于2010年3月30日,为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开具了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上诉人薛华克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与邹来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邹来坤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对管辖权问题的裁定超越了其审查范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被上诉人邹来坤与刘建林的关系、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确认,认为邹来坤为刘建林代开发票,邹来坤非本案利害关系人。

上述问题均系实体审理范畴的问题,不能仅依据法院单方面的调查就可以认定,且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是一种变相判决,变相地驳回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邹来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违背审判的基本原理。

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

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分别向薛华克、邹来坤,以及实际向薛华克提供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刘建林作了调查。

邹来坤、刘建林对该图书的来源作如下陈述:薛华克的学生来刘建林经营的书店购买《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因刘建林处并无该书,故刘建林根据其要求在网上订购。

购得后,由于刘建林没有发票,被上诉人邹来坤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发票。

在二审期间,本院传唤上诉人薛华克、被上诉人邹来坤,以及案外人刘建林到庭进行调查。

上诉人薛华克向本院提交其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向刘建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刘建林在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作为证据。

在该调查笔录中,刘建林所陈述的购书经过与其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一致;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证明:刘建林(买家名为“黄河一刀”)向北京的“轻舞飞扬5168”,真实姓名为姜计民的卖家,于2009年12月16日购得本案所涉的燕娅娅油画作品。

刘建林虽未到庭,但其通过被上诉人邹来坤向本院提供其在淘宝网上的买家姓名及密码供法院核查。

被上诉人邹来坤对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两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中,薛华克将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邹来坤列为共同被告,并以邹来坤所经营的书店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期间对薛华克、邹来坤等人所作的调查,邹来坤并未实际销售涉案图书,而是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购书发票;而刘建林经营的书店也并未实际销售该书,而是根据薛华克的要求,从网上、北京的卖家处购得涉案图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真实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处所。

本案中,邹来坤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其是应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并未真正销售涉案图书;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发票虽然可以证明一定的销售关系,但也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才能证明客观事实。

因此,不能仅根据发票确定侵权行为,并以发票的开具者、但并未实际销售涉案作品的邹来坤的经营地址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并且,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任何买家均
可在其指定的地点获得其需要的商品。

上诉人薛华克通过向处于杭州地区的刘建林提出购书意向,并根据刘建林向北京的卖家购书并转卖给上诉人薛华克、以及被上诉人邹来坤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来确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若依此确定管辖法院,则全国任何一家购买涉案图书并转卖的商家所在地法院均可作为管辖法院,则管辖法院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违反了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

此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均是对本案管辖权等程序问题作出的认定,并未据此作出实体判决、也并未据此裁定驳回薛华克对邹来坤的起诉。

因此,上述认定并不存在上诉人薛华克认为的系“实体审理、变相判决”的问题。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俞剑飞
代理审判员金瑞芳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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