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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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是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好去处,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维护与检查景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游乐设施、缆车、观光车、步道、桥梁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内容和责任人。

对于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安全标识与警示在危险区域和设施旁,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语。

例如,在陡峭的山坡、深水区、电气设备附近等,要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标识和警示语要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模糊的词汇。

3、新设施验收对于新建设或引进的设施设备,要进行严格的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

只有验收合格的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二、人员安全管理1、员工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应急处理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要定期进行,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导游与讲解员的职责导游和讲解员在带领游客游览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状况,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不进行危险行为。

同时,要熟悉景区的应急救援流程,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3、游客行为管理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规范游客的行为。

禁止游客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攀爬文物等危险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要及时进行劝阻和教育。

三、自然灾害防范1、气象监测与预警建立气象监测系统,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在可能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雷电等情况下,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告知游客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关闭部分区域、疏散游客等。

2、地质灾害防治对于山区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景区,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

定期对山体、边坡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 等级景区》

《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 等级景区》

《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 等级景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2013-08-18发布 2013-11-19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1 本评审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 A级景区》(简称《规范》)编制,旨在规范北京市旅游业A级景区安全标准化自我考核评价和达标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2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旅游业A级景区,是各单位安全标准化自我评价的依据,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各单位安全检查和考核的依据,是评审机构对各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其他景区可参照执行;北京市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可依据本评审标准实施。

二本评审标准的架构和主要内容1 本评审标准的整体架构参照《规范》的架构,评审总分为1000分,共分为五个部分:——一基础管理规范评审标准(18个1级要素;40个2级评审要素),评审分值共280分;——二对客经营场所规范评审标准(8个1级要素;22个2级评审要素),评审分值共260分;——三消防和治安规范评审标准(7个1级要素;19个2级评审要素),评审分值共200分;——四电气安全规范评审标准(3个1级要素;11个2级评审要素),评审分值共130分;——五通用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规范评审标准(7个1级要素;14个2级评审要素),评审分值共130分。

2 本标准每个2级评审要素的适用范围及其评审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租用、相关方在本单位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其作业活动。

3 本评审标准列出了每个2级评审要素的各个分项要求(以1、2、3----标示);每一分项为一个扣分点,每项内的要求存在不符合视为该项不符合,按扣分标准扣一次分,不再重复扣分,每个要素的分值扣完后不再继续扣分;为突出考评重点,对涉及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的重点要求在评审检查表内以带*项标出,扣分标准严于一般项目。

三本评审标准的应用1各单位安全标准化自我评价时对各评审要素的检查应覆盖全部场所、设施和作业活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京绿园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园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游憩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划建设管理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应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处理意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3 风景资源管理3.1 动植物保护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题 (2)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题 (2)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分数一、填空:(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空2分,共计60分)1、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的方针。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主要职责其中之一是:()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主要职责其中之一是:保证安全管理()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主要职责其中之一是:按规定()、()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6、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和()。

7、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建立生产安全()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8、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9、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10、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1、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12、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之内。

13、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14、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

15、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16、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并采取安全措施。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成为了人们度假休闲的首选之地。

然而,景区安全问题也频繁出现,给游客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旅游景区应该强化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及专业培训人员。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景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1.3 安全教育培训景区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的专业素养。

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景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2.1 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景区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设施设备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安全。

2.2 游览路线规划景区应规划合理的游览路线,并明确标示出各个景点、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同时,应设置指示牌、导游和安全宣传等,引导游客正确游览,避免因错误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

2.3 消防安全管理景区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旅游活动安全管理3.1 旅游活动审批制度景区应建立健全的旅游活动审批制度,对涉及安全风险的游览活动进行严格审核。

活动举办方应提供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3.2 旅游活动监管景区应设立旅游活动监管部门,对有关旅游活动的安全进行全程监管。

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旅游活动的安全信息、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等。

3.3 旅游活动风险提示景区应在涉及高风险旅游活动的区域设置明显的风险提示标识,同时配备专业的救护人员和设备,及时应对因活动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1.1 制定目的 (4)1.1.2 制定依据 (4)1.1.3 适用范围 (5)1.1.4 定义 (5)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5)1.1.5 管理机构 (5)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5)1.2 安全管理办公室 (6)1.3 部门安全负责人 (6)1.3.1 职责划分 (6)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6)2.2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6)2.3 部门安全负责人职责 (6)2.3.1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1 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 (7)3.2 部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7)3.2.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7)4.1 培训内容 (7)4.2 培训形式 (7)4.3 培训周期 (7)4.4 培训效果评估 (7)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7)4.4.1 目的与意义 (8)4.4.2 责任主体 (8)4.4.3 责任内容 (8)4.4.4 责任追究 (8)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4.4.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8)4.4.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8)4.4.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9)第四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9)4.4.8 风险识别 (9)1.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制度,对旅游景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

(9)1.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2.1 风险分类 (9)2.1 根据风险性质,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9)2.2 根据风险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级: (10)2.2.1 风险评估 (10)3.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10)3.2 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0)3.3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3.3.1 风险控制 (10)4.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旅游景点安全规范

旅游景点安全规范

旅游景点安全规范
导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旅游景点安全规范,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保障
旅游景点的正常运营。

请景点管理方和游客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游客安全要求
1. 游客在进入景点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景点的安全规定。

2. 游客应自觉遵守景点的安全管理制度,不随意破坏设施物品,不进行危险活动。

3. 游客应遵守景点的引导和规定路线,不擅自闯入禁止区域。

4. 游客在景点内保持文明礼貌,不扰乱公共秩序,不进行不文
明行为。

5. 游客应自行负责个人财物的安全,不将贵重物品遗留在景点内。

景点管理要求
1. 景点管理方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指示游客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2. 景点管理方应保持景点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设施,确保游客使用的安全性。

3. 景点管理方应加强巡视巡查,防范潜在安全风险,及时处理危险情况。

4. 景点管理方应培训景点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5. 景点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对游客在景点内的突发事故提供及时救助。

处罚措施
景点管理方有权根据游客违反安全规范的情况,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对违规游客进行劝阻和警告。

2. 将严重违规游客强制驱离景区。

3. 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游客和景点管理方共同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旅游景点的安全和秩序。

感谢您的配合!
结论
本文档列举了旅游景点安全规范,重点强调了游客和景点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们能够保障游客的安全,并确保旅游景点的正常运营。

希望本文档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导言:旅游景区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吸引着大量游客。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旅游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文章将从景区规划、设施建设、值班人员、应急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景区规划和建设1.1景区规划旅游景区应在规划初期考虑安全因素。

应设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评估景区规划的安全性,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景区规划应考虑人流量、交通情况、自然灾害等,以确保游客的安全。

1.2景区设施建设景区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定。

建设中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景区道路、游步道、栈道等。

特别是在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节约各方人力、财力,增加游客的便利。

二、景区值班人员2.1培训与资质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

这些员工应熟悉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要求,具备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担任安保或急救人员的员工,应持有相关资质,如急救证书、消防安全证书等。

2.2巡视和巡逻景区值班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巡逻和巡视。

他们应监督游客的行为,防止游客违规行为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害。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他们应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并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三、应急措施3.1应急预案每个旅游景区都应制定并公布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需要包括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如火灾、地震、洪水等,以及游客的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应急预案应针对景区特点进行定制,确保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3.2紧急设施和装备景区应设立快速反应机制,配置必要的紧急设施和装备,如应急通信设备、急救箱、灭火器等。

应急设施和装备的功能应得到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用性。

四、游客安全教育4.1安全宣传和警示标识景区应加强游客的安全教育。

在入口处和重要位置设置安全宣传牌和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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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六)景区护园队等保安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第十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十一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景区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二)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四)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五)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六)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七)景区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

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等级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等级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非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森林防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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